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核心要点讨论-从期权激励的视角

来源:大成成都办公室

文章摘要
一、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概况 股权激励是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方法,激励对象在与公司签订股权激励协议并达到行权条件后则与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分享公司利润并共同承担经营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长期发
一、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概况
股权激励是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方法,激励对象在与公司签订股权激励协议并达到行权条件后则与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分享公司利润并共同承担经营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较为普遍,经见微数据、交易所官方网站检索筛选2022年1月以来在深交所、上交所及北交所上市且披露较为详细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约58家,其中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在上市之前进行过限制性股权激励的企业以及在上市之前进行或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各约29家。

(该数据为本所律师人工统计,结果仅供参考)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除特定类型公司(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外,暂无法律法规对此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原则性规定,实施股权激励可选择的模式多,方案设计灵活,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若公司有上市意向或明确的上市计划,则应当重点关注股权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即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结合上市审核部门的监管要求,考虑未来上市选择的板块、上市时间计划、期权激励是否导致加速行权等综合因素选择上市审核部门认可的激励模式和方案或者根据监管要求对已实施的股权激励进行规范和调整,否则,公司可能会在上市过程中付出较高的规范成本。
二、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
根据实践中相关上市案例的查询情况,股权激励较多选择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两种激励形式。从实施的便利性而言,股票期权优于限制性股票,从激励的效果而言,限制性股票优于股票期权。两种激励形式的优劣势对比如下:

因在股票期权激励形式下行权前激励对象及公司的资金压力均较小且不会导公司股权的频繁变动等便利性,实践中有较多拟上市企业选择实施股票期权形式的股权激励,因此本文主要从股票期权激励方式的角度分析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关注要点。
三、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方式的选择-股票期权
经查询已成功上市公司的案例,以首发上市的时间为界限,股票期权激励(上市前制定期权激励计划)实践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上市前实施完毕或终止;(2)上市前部分行权,上市后部分行权;(3)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
具体而言,针对第(1)、(2)种情形,首先因现行法律法规对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未设置明确要求,公司可依据自身需求灵活制定股票期权计划,但拟上市公司设置期权计划时需注意与公司IPO工作的衔接;其次,根据本文案例的查询情况,监管将会重点关注尚未履行完毕的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上市后的相关规定以及期权行权所产生的股份支付问题,例如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所用参数及公允价值是否合理以及股份支付费用的分摊情况及依据等;
针对第(3)种情形,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较明确、具体的规定,2018年发布的《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首次明确提出纳入试点的创新企业可以设置“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2023年2月全面推行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对“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原《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24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2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22条的规定失效。其次,根据本文案例的查询情况,监管会重点关注已制定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对“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做出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拟确认的股份支付安排等事项。
因此,对于上述不同期权激励模式的适用规则存在差异,需结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案例和拟上市企业的实际情况全面综合考虑期权激励方案的设计要点并重点关注期权激励方案对于涉及股份支付等事项的安排。
与股票期权激励相关的上市公司案例如下表所示:








四、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关注要点-以期权激励为视角
1 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直接影响公司的净利润数据,而净利润属于企业发行条件与发行定价的核心指标,因此只要在可能涉及报告期内公司利润变化的时间段内实施股票股权激励,如上述第(1)(2)种情形的都应当重点关注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与股权激励方案的核心要素授予策略直接相关,授予策略主要包括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数量、授予模式等要素,本文主要选取授予日及授予价格两个要素进行展开分析。
1、授予日
授予日系股份支付的起点,确定授予日即可确定股份支付一次性或分期计入费用的时点,与授予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根据上述规定,授予日系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但对于“获得批准”规则并未明确,从上市企业的审核案例来看,“获得批准”的日期一般指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部分企业将授予日交由董事会进行确认也是基于激励计划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例如:格力博(301260)期权激励计划约定授予日、等待期及行权日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8年,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并确定授予之日起计算;赛微微电(688325)及源杰科技(688498)期权激励计划约定授予日在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授予激励对象激励期权并完成相关程序。
综上所述,拟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首先应当满足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对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审议流程,其次建议以激励方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为标准确定授予日。
2、授予价格
授予价格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股权支付费用一次性或分期计入利润表中的金额,直接影响拟上市公司净利润的指标,因此拟上市公司在确定股权激励授予价格时需重点关注股份支付对利润表的影响。与授予价格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是确定授予价格的基础。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第二条确定公允价值应综合考虑的因素以及相关案例情况,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方式确定公允价值:(1)按照公司最近达成的入股(如引入外部投资者)价格或相似股权价格进行确定;(2)结合行业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同期估值或平均市盈率进行确定;(3)采用估值技术、聘用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进行确认;(4)结合授予时公司的业绩基础及净资产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股份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例如:天智航(688277),发行人以终止挂牌前20个交易日(剔除无交易量)均价为基础,均价为19.06元/股,转增后调整为9.53元/股,考虑期权行权后禁售期流动性折扣后,采用B-S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和创科技(834218),授予期权的公允价值参照授予日前后6个月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或外部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确定。
综上所述,若拟上市企业在可能涉及报告期内公司利润变化的时间段内实施股票股权激励的,应重点关注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的大小,以确定一次性或分期计入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数据的影响。
若股份支付费用较高,且公司当期净利润为负或者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则不建议直接确定股份支付:(1)若拟在上市申报前加速行权完成期权激励计划的,需提前规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分摊,建议在期权激励方案中对激励对象获授公司股份的等待期及行权条件等进行约定,已获得将股份支付费用进行分摊处理的条件,同时在确定授予价值时综合不同的公允价值确认方式尽可能选择价格较低的确认方式,以减少激励的力度;(2)若考虑上市后再行权,则建议减少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激励数量,待上市后再进行安排,以减少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2 加速行权
拟上市企业若存在截至首发申报时点未实施完毕的期权激励计划或在首发申报前12个月行权将导致产生新股东的,因其可能影响拟上市企业股份权属的清晰性而导致企业上市的核查程序变得更加复杂,故存在首发申报前使激励对象加速行权的情形。加速行权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在使激励对象加速行权时,将会对激励对象与拟上市公司同时产生不利影响。就激励对象而言需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一方面激励对象需支付行权的对价,另一方面激励对象还需就行权价格与公允价格的差额缴纳税款;而就拟上市公司而言则加大了上市的难度,一方面加速行权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净利润数据,另一方面报告内加速行权产生的新股东将增加企业上市的核查程序。
综上所述,对于拟上市企业实施期权激励并存在上市前行权的安排,建议在上市申报前3-5年实施,以便设置合理的行权条件。若公司上市计划提前或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时间距离公司申请上市时间较短的,建议在期权激励方案及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加速行权以及有权提前终止或修改行权计划,以使期权激励计划提前实施完毕/终止或将期权激励计划中尚未行权的期权安排在上市后符合行权条件及其他限制条件的情况下再进行行权,避免产生纠纷进而影响公司的上市计划。
3 税负成本
如前文所述,为顺利推进上市的进程,拟上市企业实施期权激励计划存在使激励对象加速行权的情形,而在使激励对象加速行权时,除支付行权对价外,激励对象还面临就行权价格与公允价格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压力。因此建议实施期权激励计划的拟上市企业在满足《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条件下,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延纳税政策主要的优势为延迟了纳税时间,时间上递延至转让时才缴税,同时降低了纳税的金额,有效降低了激励员工的税收负担。101号文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的内容及条件如下:


4 期权激励的载体选择
拟上市公司实施期权激励计划可以选择使激励对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行权方式,其中间接持股方式主要包括设置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等。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除需考虑期权激励的效果外,还应考虑上市过程中激励计划的合规性与规范成本。相较之下,建议拟上市公司选择设置有限合伙型企业的员工持股平台为期权激励的载体,其有利于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清晰与稳定,同时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行使决策权,因控制权集中便于统一管理,税负成本也相对较低。股权激励几种主要载体选择的优劣势对比如下:


5 期权激励的其他关注重点
不同上市地及不同上市方式下,监管机构对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的审核要求存在一定差异,但不论以何种方式上市,在提交上市申请时,拟上市公司均需要充分核查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激励方式、背景、具体人员构成、资金来源、价格公允性、股份支付、规范运行等情况,因此拟上市企业实施期权激励除关注上述要点之外,还应当重点关注:(1)期权激励、出资资金的来源;(2)期权激励的数量;(3)期权激励的对象;(3)期权的授予策略:如授予数量、授予模式等;(4)期权激励的服务期及锁定期;(5)期权激励的退出机制;(6)期权激励的管理机制等问题,并根据公司的特点以及监管的要求,结合期权激励的三种主要模式,有针对性的设计及灵活配置不同的激励要素,使期权激励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激励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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