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追款难?诈骗罪“来帮忙”

来源: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六尺条· 刑事 在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虽有借条,但即使起诉对方,对方也拿不出应还的钱。

六尺条· 刑事
在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虽有借条,但即使起诉对方,对方也拿不出应还的钱。这个时候,若是走民事诉讼的途径,借款人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在还不出钱后最多登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既还不出钱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一张“借条”仿佛成了他们的免死金牌。
在这种情况下,难道真的毫无办法吗?
当然不是,在很多时候,我们可以另辟蹊径,从刑事犯罪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或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如果准确把握这种情形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典型案例分析
2012年9月,罗某结识了李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由,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
李某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至案发前,罗某归还李某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
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上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某误认为罗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某使用。罗某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
罗某与李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某以借为名,行骗之事,这是典型的借贷式诈骗。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随后将“所借”款项改变用途或挥霍,根本无意归还债权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何在现实中准确把握此种情形?
在上述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往往会提出与被害人之间是民间借贷,而且有借条等辩解,所以在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单一的根据被告人的口供及借条等书证,而是应当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被告人当时借款时的经济状况和行为表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行为人是否虚构借款理由,所借款项是否改变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
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
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
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
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规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躲避债权人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六尺条律师观点
这一类案件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有时甚至没有借条,不能收回借款的风险更是急剧提升。在此律师提醒您,在借款给他人前一定要谨慎,当款项已经借出更要密切关注对方动态,与对方的交流记录要留痕,对于对方不合常理的行为更要及时记录,以便在日后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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