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董事、高管侵害股东知情权的赔偿问题
36.关于《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所称的“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所称的“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股东知情权的查询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十项,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保存公司文件是公司的基本制度,因此董事会是第一责任主体。(2)依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执行董事,在所有董事会成员中负有更大的义务,因此负有更多的责任。(3)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公司设立了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或者公司秘书等职位的,该职位也直接负有保管、确认公司文件的职责。(4)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公司经理对公司基本制度、财务负有责任,也属于负有相应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5)依据《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财务文件属于第一责任人。(6)依据《会计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会计主管人员,通常表现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的总经理或者总会计师等职位,属于保管公司文件的责任人。
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股东知情权纠纷审判实务(三十六)
作者: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06、董事、高管侵害股东知情权的赔偿问题 36.关于《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所称的“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