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准胎儿”获赔抚养案—谈对胚胎法律权益的保护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网络投票已正式启动。从12月21日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对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展播。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网络投票已正式启动。从12月21日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对其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展播。
全国首例“准胎儿”获赔抚养案正是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选案例之一,法官通过创造性阐释民法典第十六条,将现行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延申至对胚胎权益保护,此案件为体外胚胎的法律保护及司法裁判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案情介绍
(一)全国首例“准胎儿”获赔抚养案
河南小伙张某(化名)与浙江姑娘韩某(化名)于2015年相恋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育孩子,双方于2020年前后做了试管婴儿手术。2020年7月,张某因工伤意外身亡,韩某继续完成了胚胎移植手术,并于2021年11月剖宫产下一名男婴。事故发生后,张某生前的三家侵权公司未能支付该男婴的抚养费,韩某于是以男婴的名义起诉三家公司赔偿支付抚养费至18岁。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受精胚胎移植具有合法性,男婴与胚胎精子提供者张某具有父子关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出生的子女利益受损,应给予全力救济,准予该名男婴享有抚养损害配成请求权,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精神,最终支持了男婴的诉讼请求,判决涉案侵权公司赔偿男婴生活费共计15万元。
(二)5.15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是“人”还是“物”
2010年,沈某与刘某结婚。2012年,因为原发性不孕症等原因,夫妻二人决定前往南京鼓楼医院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诉称“试管婴儿”,并留下4枚冷冻胚胎。夫妻二人计划在2013年3月25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2013年3月20日夫妻双方遭遇车祸不幸双亡,双方父母为了“延续香火”,在关于继承财产的问题争执不下,起诉至法院。
2014年5月15日,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冷冻胚胎不属于遗产范畴,对于原告(沈某父母)提出的应由其监管处置冷冻胚胎的诉求,不予支持。由于沈某夫妻二人生前与鼓楼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并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若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法庭上医院方面表示:“沈某夫妻生前已经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沈某夫妻已去世,双方父母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而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而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冷冻的胚胎不具有财产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沈某夫妻二人不幸身亡,无法实现冷冻胚胎生育目的,因此双方父母对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一审之后,双方父母提出上诉。
无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方提出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不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本案中,原告的儿子、儿媳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鼓楼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2014年9月17日,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无锡中院二审落槌,法院最终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支持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处置4枚冷冻胚胎。
二、问题探讨
(一)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规定:胎儿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利益具体内容指:1.生命权:胎儿虽是生命形成的必经阶段,但未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亲为一体,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生后才能实现。2.健康权:胎儿的健康权是指在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法律未规定胎儿的健康权意味着胎儿在孕育期间受到的诸如环境、药品、医生失职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这是对胎儿权益的严重损害。3.财产继承权: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时对胎儿的遗产继承份额做出明确规定,需要跟出生的孩子一样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需要将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冷冻胚胎”的性质归属?
“冷冻胚胎”是人还是物?针对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胚胎属于物,根据继承法、物权法可以继承;一种认为是人,可以适用监护权的有关规定;还有一种“折中说”,认为胚胎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在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用第三种“折中说“观点,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其特殊的尊重与保护正体现在判决书中容法理与情理的结合,冷冻胚胎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
(三)“冷冻胚胎”是否适用继承法上的物进行继承?
在5.15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中,二审法院根据不同案例和大量论证,认定“冷冻胚胎是具有生命潜质的特殊存在”,将冷冻胚胎判给老人。但是并不等于认定其为“物“,更不等于说”其可以被继承“,老人获得的只是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无锡中院用监管权和处置权的方法巧妙的绕开了继承问题,继而避免了涉案胚胎是否可以适用继承法上的物进行继承的法律空白问题。
“冷冻胚胎“不同于普通财产,不能简单的当成遗产分割,对此立法尚未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实践中,法官在审理中需考虑多方因素,如法律规定、亲属情感、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等。其中既有法内因素,如现行法律禁止买卖胚胎,也将代孕列为违法行为,也有法外因素,如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从民事法律角度考量,只要继承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应该获得支持。
三、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冷冻胚胎的权益保护是社会学和法学领域的前沿话题,关系到千万家庭的福祉,应透过法学和伦理学的双重视角重新审视冷冻胚胎的权属性质,使民法更好的予以保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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