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流浪地球2》学电影衍生品开发版权布局

来源: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语: 每一次电影衍生品的爆火都会引发行业对衍生品市场的期待与探讨,此次郭帆导演在电影《流浪地球2》衍生品开发前的权利布局让笔者看到衍生品开发前端的操作模范,感受到《流浪地球2》想开启的不仅是电影拍摄
导语:
每一次电影衍生品的爆火都会引发行业对衍生品市场的期待与探讨,此次郭帆导演在电影《流浪地球2》衍生品开发前的权利布局让笔者看到衍生品开发前端的操作模范,感受到《流浪地球2》想开启的不仅是电影拍摄工业化的序幕,而是在做一件很有野心的事。
电影《流浪地球2》的衍生品盛世
春节档电影《流浪地球2》(以下《流浪地球2》均指此电影)口碑极高,票房能打之余,周边衍生品也卖得如火如荼,“流浪地球2周边众筹破亿”等话题不断发酵,也让周边产品夺得了更多市场关注。

▲ 图源:微博
2023年2月1日,《流浪地球2》官方正版授权商赛凡科幻空间(成都翌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有品牌)因产品售罄截档,将本应于2023年2月22日截止的众筹周边项目提前下架。

▲ 众筹期31天,上架仅10天便120000%达成众筹目标光速下架,令人瞠目结舌。图源:造点新货,截图时间:2023年2月1日
赛凡科幻空间作为上映前即宣布的《流浪地球2》官方正版授权商,在《流浪地球2》周边衍生品市场中大展身手,除了该众筹项目,其淘宝官方旗舰店等平台还有一系列软周边热卖。

▲ 在售周边
此次参与衍生品狂欢的还有电影合作单位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集团”),出售影片内卡车、挖掘机等同款或联名款模型。


▲ 电影同款矿用卡车、挖掘机合金模型插图。图源:徐工集团XCMG
影片上映后,52toys、羊很大、布鲁可等多家品牌也结合自身优势及时推出多款特色衍生品。



▲ 52toys、羊很大、布鲁可推出的部分衍生品。图源:淘宝网
根据《流浪地球2》众筹独家合作伙伴阿里鱼造点新货平台榜单数据显示,目前《流浪地球2》在榜五个周边项目已有超63.3万人支持,销售总额突破1.3亿元,刷新电影衍生品销售记录。

▲ 图源:造点新货,截图时间:2023年2月17日
近期风靡网络、被郭帆导演捧在手心里的“马兆海鸥”的OCE品牌也在积极与版权方联系争取授权。



▲ “马鸥”火后OCE品牌于2月1日即着手周边开发,立即联系授权相关事宜,但至发文时还没有推出联名产品。图源:见水印
《流浪地球2》周边衍生品市场一片繁荣,国内电影衍生品开发的话题被再一次唤醒,越来越多的从业者期待电影衍生品开发形成完善的产业链。衍生品开发过程并不复杂,难在控制各环节风险。实务中律师常在衍生品开发前端接触授权相关问题,故本文将与大家探讨一下如何避免开发前端版权归属与授权的风险、提高衍生品开发的效率,即电影衍生品开发前端的版权布局问题。

▲ 传统电影衍生品开发产业链。本文探讨范围为电影衍生品开发前端,即红框范围。
一、衍生品开发中的知识产权
衍生品的范围小到玩具、服饰、纪念品,大到主题公园等,种类繁多,本文所探讨的衍生品系以利用电影中的角色元素开发出的未形成新作品的商品。
衍生品作为衍生于电影作品的产品,其价值除了自身作为产品的商业价值之外,内在价值衍生自电影作品,开发衍生品的前提是获取电影作品相关权利方的授权。得益于国内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上述问题已成从业者通识(恶意侵权除外)。衍生品需要「版权」毋庸置疑,但版权属于谁?开发过程中如何授权?
(一)所谓版权
了解上述问题之前必须先明白“版权”是什么权。
虽然我国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但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上并没有“版权法”,生活中所提版权实为“著作权”[1],版权是著作权的“小名”。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性权利可许可、转让他人使用[2],因此衍生品开发过程中涉及的是著作财产权授权问题[3]。
因电影制作过程中「参与者众多」、「著作财产权可转让性」等特征,各项相关权利主体繁杂,如未进行前置性约定,天然取得、转让取得的各项权利互相打架,极易造成电影衍生品开发无序甚至搁置的局面,导致各方利益受损。故电影制片方应首先明确电影制作中的各项权利归属,从而进行权利分割、收益分配;生产销售商等权利需求方也应知晓该问题,在授权过程中审查完整权利链,以防获得无效授权。
(二)形象分类
以电影形象是否为真人、是否系演绎作品[4]为标准,可将电影中的形象分为原创真人形象、演绎真人形象、原创动画形象与演绎动画形象,四类形象所涉权利不完全一致,下文将以《流浪地球2》中“笨笨”为例进行权利解读。《流浪地球2》虽改编自大刘经典科幻小说作品《流浪地球》,但原作中并没有“笨笨”这一角色,而系「电影改编后加入的原创角色」,即“笨笨”是演绎作品中的原创动画形象。
下一步要做的是「厘清该角色形象与《流浪地球2》的关系」,这与很多人认知中找电影剧制作者授权的观念是不同的。
电影作品的形成经过许多环节,不同环节几乎都是由不同主体完成的,《著作权法》认为作者天然取得著作权,而著作权可协商转让,因此著作权的归属是受多因素影响且非绝对的。
“笨笨”作为原创动画形象能否成为独立于电影单独使用的作品[5]直接影响其权利归属。参考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曲建方关于“阿凡提”角色形象著作权权属纠纷[6]、央视动画与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关于“大头儿子”等角色形象著作权纠纷[7]、“福禄娃”角色形象著作权纠纷[8]等判决,基于对角色形象的保护和开发,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角色形象在平面造型阶段已经创作完成,即“笨笨”可以作为独立作品使用,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三)“笨笨”的权利主体
1.美术作品著作权人
我国采取「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只要经过创作形成了作品,著作权就依法自动产生,并受到法律保护[9]。据《流浪地球2》公布的“笨笨机器人”美术设定细节[10]显示,“笨笨”经过多次设计,由多个作者共同创作,此种情况下有可能构成合作作品[11],图中所列设计师都可能取得“笨笨”的著作权,此时授权需取得「所有作者」的一致许可;权利也可能因职务创作、员工与单位之间的约定等因素归属于设计师所在单位[12],此时授权需取得「设计师所在单位」的许可;还可能因为设计师或设计单位与电影制作方约定权利转让,电影制作方系版权方,即大家熟知的取得「电影剧制作者」授权。

▲ 图源:机核网
上述种种情况在实践中都是可能发生的,权利主体不公开、不明确极易造成权利各方混乱的情况,导致电影方难以掌握著作权,生产商不明授权主体、耽搁开发时机等各方均处于被动、混乱的不利情况,而避免这种情况也不难——作品登记。
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诚然登记并非义务,也并非取得著作权的前提,但作品登记证书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可以免去很多麻烦。


▲ “笨笨”的登记权利人是郭帆名下的共和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下简称“共和文化”)。图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除非前列权利人能举出相反证据,如:共和文化没有与其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或者所签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未约定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13],否则该公示即宣示:“笨笨”的著作权人是共和文化,共和文化有权进行衍生品开发等授权行为[14]。
2.电影著作权人
《流浪地球2》电影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与角色形象(笨笨)的著作权人(共和文化)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取得使用权,比如在“哪吒”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出品和发行方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光线影业公司”)提交了《哪吒之魔童降世》动画角色“哪吒”的作者成都可可豆动画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可豆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载明可可豆公司作为“哪吒”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授权北京光线影业公司有权在授权期限内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的财产权利及与之相关的转授权及维权权利,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方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15]。
上述案例表明在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时需注意:
(1)明晰角色形象(笨笨)著作权人(共和文化)对被授权人的权利,如享有哪些财产性权利,是否能转授权、维权等,具体将在下文二(二)权利内容部分进行详细讲解。
(2)不能模糊被授权人(明确被授权人系电影制作者中的哪一主体)。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虽规定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16],但《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明确界定“制作者”的定义,行业内虽有惯例,但均非统一、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如今电影出品、发行方等制作者主体众多,《流浪地球2》出品人、联合出品人、联合出品单位、发行单位、联合发行单位、制作公司等署名者就多达80个主体,不明确约定被授权人的后果比没有授权更糟。


▲ 不过从“笨笨”的宣传情况来看,最终权利人还是共和文化,郭导并没有把“笨笨”授权给电影制作者。图源:权大师
从徐工集团公布的影片内卡车、挖掘机等同款或联名款模型授权商信息看,共和文化授权的对象可能是郭导名下另一家公司郭帆(北京)影业有限公司——《流浪地球2》的发行方、制作公司,前置布局过程中,郭导始终掌握着权利核心。

▲ 权利人也是郭帆关联公司。图源:徐工集团XCMG
此外,电影制作者虽然不享有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但其作为电影权利人可以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参与到角色形象的衍生品市场。毕竟任何品类的角色衍生品开发,除了需要作为美术作品的角色形象,还需要使用到该角色或者影片的名称。电影作品权利人可以提前将角色名称或影片进行商标注册,为自己预留商业化空间,待影片上映后,再通过商标授权的方式获得衍生利益。

▲ 商标权利人还是共和文化。图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查询
(四)其他形象的权利
以上仅是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在衍生品授权中的各种情况,如果使用的是人物形象,可能涉及人物本身的肖像权、人物造型设计师的权利、创作该人物的编剧的版权;如果是演绎作品角色形象,还需要原作作者的授权,即遵守“双重授权原则”,授权规则和注意事项更复杂。总而言之,电影衍生品开发是一个有利可图,但极其复杂的行业,处于商品化链条各环节中的当事人,应专业并谨慎待之。
二、衍生品开发的授权
(一)何时授权
电影衍生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比普通的商品要经历更复杂的过程,开发周期视衍生品种类不同而有所变化,至少是6个月[17],而电影衍生品具有时效性强的特点(销售时与电影上映档期紧密相连),如果待电影上映后才开始衍生品开发将错失良机,比如《哪吒之魔童降世》没有衍生品开发商的提前投资与介入开发,使得正版衍生品尚未面世盗版产品即已热销,该现象展现了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生产力方面几乎不存在缺陷。因此,授权时效性问题才是衍生品开发的关键,周边产品若想跟上影片热映的脚步必须要提前布局。
《流浪地球2》于2023年1月22日上映,郭导于2020年12月24日即申请注册了“流浪地球2A FRANTGWO FILM THE WANDERING EARTH Ⅱ”的商标,提前为影片角色的衍生品开发布局。

“笨笨”能在第一时间销售得益于郭导提前申请注册商标、登记各美术作品,赛凡科幻空间2022年11月11日即成为《流浪地球2》官方正版授权商进行周边产品的研发等相关工作,影片上映半年前52TOYS等品牌就开始与《流浪地球2》授权团队进行深入、长期并充满诚意地沟通,各大品牌进行衍生品开发的提前布局。
“迪士尼”、“环球”等在衍生品开发方面的成熟品牌便十分熟悉该模式与流程,环球影业中国区消费品部业务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假如说《小黄人》下一部新片立项,其电影制作周期、剧情主线、人物设定大概会提前规划出来。上部旧作和新作,差不多间隔1—2年左右,甚至更长。衍生品的品牌洽谈、打磨、批量生产这一系列事情要在周期内同步推进。”[18]国内由于衍生品市场尚不完善,电影立项之际不敢贸然进行衍生品开发工作,但权利布局成本低而影响较大,尽早进行权利布局有百利而无一害,待衍生品开发工作展开之际,权利清晰可以显著提高衍生品开发效率。

▲ 成熟电影衍生品开发产业链
(二)权利内容
如上所述,角色形象享有的著作权十分广泛,衍生品开发过程中需明确所授权利内容。以成都翌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有“赛凡科幻空间”品牌,以下简称“成都翌星”)将线上平台销售权再授权给北京趣智酷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例,若成都翌星未被授予再授权的权利,该行为即突破了其权利边界,侵犯了《流浪地球2》著作权人或共和文化等角色形象权利人的应有权益[19]。

▲ 图源:平原公子
电影衍生产品开发过程中存在版权方将衍生产品开发权授权代理方统一行使,版权方自行与品牌方、衍生产品生产商及面向C端的销售方直接进行合作等多种模式。无论上述哪一类开发模式,版权方面对的合作者都不止一方主体,而由于衍生产品开发存在合作方、授权内容较为繁杂的特点,版权方可以在开发过程中将由上游处已经取得的权利内容(包括权利客体、权项、地域、期限、特别限制等)以及授予不同合作方的权利内容进行清单化统计,以求在充分实现电影衍生产品开发价值的同时避免超范围授权、重复授权的风险[20]。

▲ 授权清单示例
三、电影衍生品行业的未来期待
我国知识产权布局至今日,形成衍生品产业链并不像郭帆导演拍摄《流浪地球》“从零到一”般艰辛,国内工业与制造业的强大足以支撑衍生品产业链。52TOYS品牌CEO陈威表示:
“(《流浪地球2》)片方并不是仅仅打算做一部电影的一锤子买卖,而是希望衍生品自身也能成为影片阐述价值的一部分,让依托电影角色而生的衍生品拥有真正的生命[21]。”
可以发现《流浪地球2》不仅想拉开中国电影工业化序幕,也想促进衍生品产业的工业化[22]。
过去每一次IP爆火后引起电影衍生品热时,都有人认为单一的事例不足以认为我国电影衍生品整体开发呈现良好态势。诚然,目前也有这种担忧,此次衍生品狂欢的参与品牌仅是在行业内耕耘多年的少数,更多的品牌(如漫步者等)完全没有衍生品开发意识,OCE品牌联系授权20天尚无音讯,都足以证明电影衍生品产业链的不完善。这条路上还有许多考验,但是只要越来越多有影响力的IP涌现,衍生品开发环节的成熟完善、电影衍生品的未来会由各方共同打造出来。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六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3] 著作财产权又分为四类13项,电影衍生品开发的权利约定中并不按法定13项权利区分,故不再赘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查阅了解。
[4] 演绎视听作品需要经过原作作者授予改编权及/或摄制权,并在原作基础上改编、摄制完成。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 详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
[7] 详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
[8] 详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391号民事判决书。
[9] 参见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七版第210页。
[10] 机核网:电影《流浪地球2》超详细美术设定“笨笨/门框机器人”篇https://www.gcores.com/articles/161992,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2月22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12] 详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200号判决书“阿凡提”角色形象著作权纠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18号判决书“熊大”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在此不展开论述。
[13] 《中华人名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4] 郭导不止登记了笨笨,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登录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管理平台看一下。
[15] 详见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4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
[16] 《中华人名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17] 周舟,《从国产动画大片营销看中国动画电影衍生品产业链的现状与前景》,《艺术评论》2019年第11期,第88-100页。
看消费者吐槽漫步者(《流浪地球2》耳机独家合作品牌,被众多消费者呼吁出电影同款)有钱不赚便知,衍生品的开发期间很长。
[18] 中国新闻周刊公众号:《流浪地球2》周边众筹破亿,机器狗笨笨卖疯了https://mp.weixin.qq.com/s/-Mbogts082H6J81H5r3-Jg,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2月22日。
[19] 仅作可能性探讨,非认为成都翌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20]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孙宇佳律师:影视衍生产品开发风险要点及合同条款安排https://mp.weixin.qq.com/s/4GFQ33vyesbhrrHPD-vswg,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2月22日。
[21] 机核公众号:没有捷径,只有“笨”办法:52TOYS与“笨笨”的情缘https://mp.weixin.qq.com/s/uIw7mijey3EoNCH69xe2jg,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2月22日。
[22] 或者说,电影工业化的内容本就包含衍生品行业的成熟、完善和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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