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志丹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志丹分公司诉求被告陈某某支付拖欠了4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最终经办案法官耐心劝说被告向原告当即支付了服务费,原告撤回了起诉。
原告系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负责为志丹县保安镇某家属楼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原告承包范围内业主。原告诉称自己在职责范围内为被告陈某某提供了物业服务,但是被告陈某某却一直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经原告多次口头及书面催要仍然拒绝支付,诉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陈某某支付拖欠费用8428元。
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积极联系了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电话中表示拖欠物业服务费属实,但是拖欠也是有原因的,被告陈某某称自己的房屋一直未入住,且原告在管理过程中管理混乱,服务不到位,并未尽到应有的义务。
办案法官耐心的倾听了被告的意见后,积极联系了原告某物业公司,法官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向被告讲解了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及维权的正确方法,也向原告讲述了作为服务行业应当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第一要务,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方式,并不断拓展广度和深度。最终,原告物业公司对自己服务的不足表示歉意,被告陈某某对此表示谅解并当即履行了拖欠的物业费,原告随即向我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办案人员审查后依法准予原告撤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未入住房屋需要支付物业费吗?
作者:乔冬梅 白满香来源:志丹法院

近日,志丹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志丹分公司诉求被告陈某某支付拖欠了4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最终经办案法官耐心劝说被告向原告当即支付了服务费,原告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