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5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国内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宜兴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当庭表示上诉。
刘某和沈某夫妻二人婚后一直没有生育,2012年8月,二人在南京鼓楼医院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鼓楼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冷冻了4枚受精胚胎而未实施移植。2013年3月20日,夫妻二人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后,双方家属因冷冻胚胎的处置与医院产生分歧,后沈某父母将刘某父母告上法院,并将南京鼓楼医院追加为第三人,要求取得冷冻胚胎的继承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宜兴法院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陈述,调查了相关证据,走访了医学和法律专家后,法院认为: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不能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所涉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俩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当庭表示上诉。
宜兴宣判国内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
作者:圣典律师事务所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2014年5月15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国内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宜兴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