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的开始
在进入正式审理程序之前的一系列程序可以称之为仲裁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仲裁请求及仲裁反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程序以及仲裁费的预缴、文件的提交等。本章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阶段所具有的程序性权利和应当履行的程序性义务,以及仲裁院或仲裁庭(如果已经组成)在仲裁程序的开始阶段管理案件的方式和权限。

条文主旨
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可以针对被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也可以针对申请人提出反请求。除此之外,对于存在多方当事人的仲裁程序,还有可能出现申请人相互之间和被申请人相互之间提出仲裁请求的情形,因为申请人相互之间或被申请人相互之间也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将多方当事人之间的请求在同一仲裁案中一并审理和解决,能够尽可能便捷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减少诉累。
本条是关于多方当事人之间仲裁请求的规定,明确了多方当事人之间仲裁请求的提出条件、受理程序以及其他程序事项的参照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多方当事人之间仲裁请求的提出条件和作出受理决定的主体。
多方当事人之间仲裁请求的提出条件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1)存在多方当事人;(2)请求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
第一,案件中存在多方当事人,意味着当事人的总数大于或等于3,或申请人为多方当事人,或被申请人为多方当事人,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多方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通常会由仲裁院或仲裁庭确定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以被追加当事人的加入可以视为增加了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数量。类似于本规则第二十条,在一些特殊案例中,鉴于多方当事人的利益指向各不相同,请求事项也各不相同,仲裁院或仲裁庭不一定以简单的“两造”来明确多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身份,多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各自独立。
第二,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意味着提出多方当事人之间仲裁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以此来保证多方当事人之间仲裁请求的关联性,从而使得仲裁程序中的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不会受到不合理的损害,亦可避免仲裁程序过分拖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是依据本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的多份合同的单次仲裁,而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仅以其中部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为依据提出,那么也应该视为其满足了“相同的仲裁协议”的要求。
关于决定是否受理的主体,仲裁庭组成前为仲裁院,仲裁庭组成后为仲裁庭。由于影响因素比较复杂,且个案情况不一,因此,本规则将最终决定受理与否的权力赋予仲裁院和仲裁庭,并由其在个案中作出决断。仲裁院或仲裁庭进行判断的基本原则为:受理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是否确实有助于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节省仲裁成本,减少诉累;是否会对正当程序产生不利影响。
本条第(二)款指明了多方当事人之间仲裁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变更等事项的具体程序,应当参照本规则对于仲裁本请求和反请求的有关规定进行。需要提示一点,涉外案件的仲裁费缴付,立案费人民币1万元只在最初立案时收取,之后不再重复收取。
要点提示
一、关于多方当事人之间提出仲裁请求后各方的称谓问题
尽管多方当事人之间提出仲裁请求,但在整个仲裁程序中,各方当事人或者称申请人,或者称被申请人,其称谓一般不会发生改变。被追加的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后,其地位一经确认后一般也不会发生改变。多方当事人之间提出仲裁请求,不会产生当事人身份和称谓的混淆,因此也就不会造成仲裁程序的混乱和无序。
但在一些特殊案例中,由于多方当事人的利益指向各不相同,请求事项也各不相同,仲裁院或仲裁庭不一定以简单的“两造”来明确多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身份,而可能以“当事人一、当事人二、当事人三……”来确定不同当事人的称谓。
二、关于多方当事人之间提出仲裁请求后选定仲裁员的问题
多方当事人之间提出仲裁请求后,原则上选定仲裁员的方式并不因此发生改变。

条文主旨
每一项仲裁请求的发生和变更原则上都会产生相应的仲裁费,当事人有必要在其相应的请求进入审理程序之前预缴仲裁费。
本条对仲裁费的预缴办法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于如何处理有关抵销仲裁请求的收费进行了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需要预缴仲裁费的情形以及预缴程序。提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增加仲裁请求或反请求,都会产生相应的仲裁费,需要预缴。
提出反请求,通常情况下会造成仲裁费的增加;而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则需要仲裁院对于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以决定增加、减少或维持预缴仲裁费的数额。
仲裁院会以通知的形式向需要预缴仲裁费的当事人告知预缴的期限和数额,当事人如果未按期预缴相应的仲裁费,则视为没有提出或没有变更相应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确有客观困难无法在期限之内缴纳全部仲裁费的,可以向仲裁院申请分期预缴,但仍然需要在仲裁院确定的相应程序节点之前完成全部仲裁费用的预缴。
本条第(二)款对于仲裁院如何处理当事人主张抵销对方仲裁请求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的抵销主张是需要仲裁庭考虑额外事项的,则需要按照单独的请求计算仲裁费,即相当于当事人提出了一项独立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存在需要仲裁庭考虑的“额外事项”,应结合被请求抵销的仲裁请求的范围来确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抵销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冲对方当事人的索赔金额或实质性地降低将要赔付给对方当事人的金额。为此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仲裁庭考虑的事项,有可能属于下列三种情况中的一种:(1)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相同,争议事项相同,当事人观点对立,其中一方当事人要求抵销;(2)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相同,争议事项不同,当事人观点对立,其中一方当事人要求抵销;(3)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不同,争议事项不同,当事人观点对立,其中一方当事人要求抵销。
在上述三种情况中,第(1)种情况为传统意义上的实体答辩,不构成抵销,仲裁庭不需要考虑额外事项,提出抵销的当事人无需为此预缴仲裁费;第(2)种情况构成反请求,仲裁庭需要考虑额外事项,提出抵销的当事人应当为此预缴仲裁费;第(3)种情况已经超出了反请求的范畴,但仍属于意义更加宽泛的抵销之诉,它需要仲裁庭在确定有管辖权的前提下考虑额外事项,提出抵销的当事人也应当为此预缴仲裁费。因此,本条所规定的需要仲裁庭考虑的“额外事项”,主要是以仲裁本请求或反请求中要求仲裁庭考虑事项的范围为原点进行界定的。用于支持抵销请求的事项如果超出原请求考虑事项的范围,则为需要仲裁庭考虑的“额外事项”,提出抵销请求的当事人需要为此预缴仲裁院核定和通知的仲裁费用。
要点提示
关于如何处理预缴仲裁费发票的问题
对于预缴的仲裁费,仲裁院会为预缴方开具收据。然而由于仲裁费通常由一方当事人预缴,预缴时并不确定最终仲裁费的承担比例。因此,仲裁院会在结案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之前为当事人开具的收据更换为正式发票。故建议仲裁当事人,特别是作为企事业单位的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案件结案之前,尽量不要将已收取的预缴仲裁费的收据进行入账处理。

条文主旨
提交仲裁文件,几乎是所有参与仲裁程序的当事人都会面临的问题。当事人通过提交书面文件表达自己的立场、观点和主张,以此说服仲裁庭。因此,文件的提交程序需要依据一定的规则,以保证各方当事人在提交文件环节的平等地位。
本条对文件的提交程序作出规定,经2020年8月14日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二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修正。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明确规定了仲裁院或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提交文件的类型要求当事人仅以电子方式、或仅以纸质方式、或以电子和纸质并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实践中,仲裁院或仲裁庭可能会要求当事人以电子方式提交部分书面文件,同时要求以纸质方式提交其他部分书面文件。
仲裁院或仲裁庭要求以电子和纸质并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的,电子书面文件与纸质书面文件的内容应当一致。
当然,如果各方当事人对文件提交方式有特别约定的,仲裁院和仲裁庭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从其约定,除非该约定在客观上无法实施。
要点提示
关于实践中对于提交文件的惯常做法
鉴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子文件交换的便利,仲裁院或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提交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调解申请书、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书等申请文件或书面陈述时,只需提交电子版。对于书证、证人证言、专家报告等证明文件,仲裁院鼓励仲裁庭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或材料,以减少纸质材料复制的数量及其成本。
实践中,文件的提交与送达相关联。仲裁院或仲裁庭可能要求当事人在提交仲裁文书和证明材料时直接发送给其他当事人或发送至仲裁院网络仲裁服务平台。[1]
当事人根据仲裁院或仲裁庭要求提交一式多份的纸质材料时,应当保证各份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由于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内容不一致而导致的包括仲裁程序拖延在内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文件的提交方承担。
注释:
[1] 参看本规则第六条第(五)款。

在进入正式审理程序之前的一系列程序可以称之为仲裁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仲裁请求及仲裁反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程序以及仲裁费的预缴、文件的提交等。本章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阶段所具有的程序性权利和应当履行的程序性义务,以及仲裁院或仲裁庭(如果已经组成)在仲裁程序的开始阶段管理案件的方式和权限。

条文主旨
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可以针对被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也可以针对申请人提出反请求。除此之外,对于存在多方当事人的仲裁程序,还有可能出现申请人相互之间和被申请人相互之间提出仲裁请求的情形,因为申请人相互之间或被申请人相互之间也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将多方当事人之间的请求在同一仲裁案中一并审理和解决,能够尽可能便捷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减少诉累。
本条是关于多方当事人之间仲裁请求的规定,明确了多方当事人之间仲裁请求的提出条件、受理程序以及其他程序事项的参照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多方当事人之间仲裁请求的提出条件和作出受理决定的主体。
多方当事人之间仲裁请求的提出条件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1)存在多方当事人;(2)请求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
第一,案件中存在多方当事人,意味着当事人的总数大于或等于3,或申请人为多方当事人,或被申请人为多方当事人,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多方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通常会由仲裁院或仲裁庭确定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以被追加当事人的加入可以视为增加了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数量。类似于本规则第二十条,在一些特殊案例中,鉴于多方当事人的利益指向各不相同,请求事项也各不相同,仲裁院或仲裁庭不一定以简单的“两造”来明确多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身份,多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各自独立。
第二,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意味着提出多方当事人之间仲裁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以此来保证多方当事人之间仲裁请求的关联性,从而使得仲裁程序中的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不会受到不合理的损害,亦可避免仲裁程序过分拖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是依据本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的多份合同的单次仲裁,而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仅以其中部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为依据提出,那么也应该视为其满足了“相同的仲裁协议”的要求。
关于决定是否受理的主体,仲裁庭组成前为仲裁院,仲裁庭组成后为仲裁庭。由于影响因素比较复杂,且个案情况不一,因此,本规则将最终决定受理与否的权力赋予仲裁院和仲裁庭,并由其在个案中作出决断。仲裁院或仲裁庭进行判断的基本原则为:受理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是否确实有助于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节省仲裁成本,减少诉累;是否会对正当程序产生不利影响。
本条第(二)款指明了多方当事人之间仲裁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变更等事项的具体程序,应当参照本规则对于仲裁本请求和反请求的有关规定进行。需要提示一点,涉外案件的仲裁费缴付,立案费人民币1万元只在最初立案时收取,之后不再重复收取。
要点提示
一、关于多方当事人之间提出仲裁请求后各方的称谓问题
尽管多方当事人之间提出仲裁请求,但在整个仲裁程序中,各方当事人或者称申请人,或者称被申请人,其称谓一般不会发生改变。被追加的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后,其地位一经确认后一般也不会发生改变。多方当事人之间提出仲裁请求,不会产生当事人身份和称谓的混淆,因此也就不会造成仲裁程序的混乱和无序。
但在一些特殊案例中,由于多方当事人的利益指向各不相同,请求事项也各不相同,仲裁院或仲裁庭不一定以简单的“两造”来明确多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身份,而可能以“当事人一、当事人二、当事人三……”来确定不同当事人的称谓。
二、关于多方当事人之间提出仲裁请求后选定仲裁员的问题
多方当事人之间提出仲裁请求后,原则上选定仲裁员的方式并不因此发生改变。

条文主旨
每一项仲裁请求的发生和变更原则上都会产生相应的仲裁费,当事人有必要在其相应的请求进入审理程序之前预缴仲裁费。
本条对仲裁费的预缴办法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于如何处理有关抵销仲裁请求的收费进行了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需要预缴仲裁费的情形以及预缴程序。提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增加仲裁请求或反请求,都会产生相应的仲裁费,需要预缴。
提出反请求,通常情况下会造成仲裁费的增加;而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则需要仲裁院对于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以决定增加、减少或维持预缴仲裁费的数额。
仲裁院会以通知的形式向需要预缴仲裁费的当事人告知预缴的期限和数额,当事人如果未按期预缴相应的仲裁费,则视为没有提出或没有变更相应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确有客观困难无法在期限之内缴纳全部仲裁费的,可以向仲裁院申请分期预缴,但仍然需要在仲裁院确定的相应程序节点之前完成全部仲裁费用的预缴。
本条第(二)款对于仲裁院如何处理当事人主张抵销对方仲裁请求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的抵销主张是需要仲裁庭考虑额外事项的,则需要按照单独的请求计算仲裁费,即相当于当事人提出了一项独立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存在需要仲裁庭考虑的“额外事项”,应结合被请求抵销的仲裁请求的范围来确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抵销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冲对方当事人的索赔金额或实质性地降低将要赔付给对方当事人的金额。为此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仲裁庭考虑的事项,有可能属于下列三种情况中的一种:(1)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相同,争议事项相同,当事人观点对立,其中一方当事人要求抵销;(2)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相同,争议事项不同,当事人观点对立,其中一方当事人要求抵销;(3)当事人相同,法律关系不同,争议事项不同,当事人观点对立,其中一方当事人要求抵销。
在上述三种情况中,第(1)种情况为传统意义上的实体答辩,不构成抵销,仲裁庭不需要考虑额外事项,提出抵销的当事人无需为此预缴仲裁费;第(2)种情况构成反请求,仲裁庭需要考虑额外事项,提出抵销的当事人应当为此预缴仲裁费;第(3)种情况已经超出了反请求的范畴,但仍属于意义更加宽泛的抵销之诉,它需要仲裁庭在确定有管辖权的前提下考虑额外事项,提出抵销的当事人也应当为此预缴仲裁费。因此,本条所规定的需要仲裁庭考虑的“额外事项”,主要是以仲裁本请求或反请求中要求仲裁庭考虑事项的范围为原点进行界定的。用于支持抵销请求的事项如果超出原请求考虑事项的范围,则为需要仲裁庭考虑的“额外事项”,提出抵销请求的当事人需要为此预缴仲裁院核定和通知的仲裁费用。
要点提示
关于如何处理预缴仲裁费发票的问题
对于预缴的仲裁费,仲裁院会为预缴方开具收据。然而由于仲裁费通常由一方当事人预缴,预缴时并不确定最终仲裁费的承担比例。因此,仲裁院会在结案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之前为当事人开具的收据更换为正式发票。故建议仲裁当事人,特别是作为企事业单位的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案件结案之前,尽量不要将已收取的预缴仲裁费的收据进行入账处理。

条文主旨
提交仲裁文件,几乎是所有参与仲裁程序的当事人都会面临的问题。当事人通过提交书面文件表达自己的立场、观点和主张,以此说服仲裁庭。因此,文件的提交程序需要依据一定的规则,以保证各方当事人在提交文件环节的平等地位。
本条对文件的提交程序作出规定,经2020年8月14日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二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修正。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明确规定了仲裁院或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提交文件的类型要求当事人仅以电子方式、或仅以纸质方式、或以电子和纸质并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实践中,仲裁院或仲裁庭可能会要求当事人以电子方式提交部分书面文件,同时要求以纸质方式提交其他部分书面文件。
仲裁院或仲裁庭要求以电子和纸质并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的,电子书面文件与纸质书面文件的内容应当一致。
当然,如果各方当事人对文件提交方式有特别约定的,仲裁院和仲裁庭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从其约定,除非该约定在客观上无法实施。
要点提示
关于实践中对于提交文件的惯常做法
鉴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子文件交换的便利,仲裁院或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提交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调解申请书、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书等申请文件或书面陈述时,只需提交电子版。对于书证、证人证言、专家报告等证明文件,仲裁院鼓励仲裁庭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或材料,以减少纸质材料复制的数量及其成本。
实践中,文件的提交与送达相关联。仲裁院或仲裁庭可能要求当事人在提交仲裁文书和证明材料时直接发送给其他当事人或发送至仲裁院网络仲裁服务平台。[1]
当事人根据仲裁院或仲裁庭要求提交一式多份的纸质材料时,应当保证各份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由于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内容不一致而导致的包括仲裁程序拖延在内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文件的提交方承担。
注释:
[1] 参看本规则第六条第(五)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