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是近年来律师业界跃跃欲试的领域,尤其在家庭财富传承中是个积极探讨的主题。但大多还处于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境地,反而画虎不成反类其犬,遇宝山而不得其门。本人也有此经历,不得不潜心学习研究,摸索个中门道,因之获得一些心得,与同道分享。
一、信托的产生
信托,来源于英国。
中世纪后期,英国君王、各地领主和教会对百姓财产的封建占有,严重阻碍了财产的市场流转和效益的提高。为了打破这种封建桎梏,用易制度在英国逐步演化形成,实现了财产上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所有权继续遵循封建传统的规定,收益权朝着市场需要转向。在此基础上,社会矛盾得以化解,继而平稳发展。这就是信托最初的来源和形态。
之后,各国家和地区,都随之引入信托制度,并结合本土实践,相继建立和完善了现代的信托法律体系。其中演绎的最出色的,应属美国。
做为新大陆的美利坚合众国,旨在建立新制度,以实现清教徒诉求的平等社会秩序。特别是在土地逐渐退居社会财富中的非主要地位,生产经营型经济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壮大,财产管理和处置方式多样化要求日渐增多,信托便因此产生大范围的应用。而最直接的,就是运用在家庭财产安排和处分领域。
二、在家庭财富传承中,信托是遗嘱的替代品
财物死不带走,这是一个朴素的基本事实。人离世时,财富传承的仪式有巨大的社会和法律重要性。继承,这个简洁的标签,包括了财富代际传承、财富由死者转移给生者的社会过程、制度和法律体现。具体到法律中,就包括遗嘱、法定继承、遗赠、信托、慈善基金会等多种方式。
而遗嘱,在这一财富继承中有着关键,甚至决定性的意义。它实际上是实现了个人死亡后,让逝者实现意愿的最直接认可。由遗嘱而产生的继承,因无法将逝者拉回现实自我陈述,所以法律对遗嘱赋予了诸多的形式要件要求的固化程序设定。比如遗嘱的形式,比如要求有见证人,比如遗嘱的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抵触,比如使用的文字是否引起继承人歧义,等等。所以,在大部分英美体系国家,继承是一个繁琐的过程。比如,在美国,有些情况下的遗产还需要进入法院的“遗产检验程序”。在现如今的香港,不采用继承制度,而是施行遗产管理制度,主要是确定遗产管理人。“原始遗产”的权利,是属于遗产管理人的,由管理人来负责“遗产清算和分配”,需要向香港高院申请,走一个漫长和费钱的过程。等等
那么为了省去这些累赘的程序、时间和金钱,信托,在财富传承中启用,成为一种很好的替代品。
三、信托在私人财富管理和传承中的优势
为什么说,信托能够成为很好的遗嘱替代品,被人们接受,并且越来越多的广泛运用呢,不仅仅是上面说的,它可以省时省力省钱,它还具备了自愿设立和有效运作等更多方面的优势。
第一, 突破了民法中只承认“法律所有权”的束缚。
传统民法体系认为,我们拥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内容和形式构成的,比如登记和合约,都可以成为认定权利所有的固有方式,由法律予以确认。
信托法是英国衡平法院发明的。假设我把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与受托人达成合意:他为了我女儿的利益管理这些财产。文件上载明,受托人是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受托人拥有的是“法律上的所有权”,按照传统民法有理由认为,受托人就是所有人。但衡平法会看穿表面,承认这一伪装下的现实:受托人持有所有权,但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受托人有义务为我女儿,或者其他指定的受益人管理财产。受益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受托人也必须遵从这些权利。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叫做“衡平所有权”。受托人虽然照看、控制信托财产,管理相关事务,但这都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受益人有权请求受托人履行这些义务。
第二, 信托可以是多种形式的,而并不要求有公证、证人等仪式限制。
信托可以是口头的,托坦信托仅仅是附指定条件的银行账户。大多数信托都是书面的,大小规模都有,比如,我们通常理解,呈现形式为由律师起草的、庞大复杂的信托文件,会列明受托人的权利、信托条款、信托的开始和终止、谁将得到资金、信托期限等等。即便它具有高度的形式主义特征,但它并不需要公证、见证和证人这种仪式限制,而遗嘱是必须的。
第三, 信托具有灵活性和包容性,可用于任何种类的目的。
遗嘱只能处置立遗嘱人所有权项下的财产,比如将其房产、金钱做安排,但无法限制继承人如何使用这些财产。这就是绝大部分富豪,担心自己的子孙后代败家的缘由所在。
而信托正好可以解决这个担忧。通过对财产的托管,设立财产的管理和分配模式,设立受益人接收利益的条件,是信托通过框架条款能够做到的事。只要明晰信托文件,寻找一个合适的受托人,委托人基本可以十分自由、插入个人偏好地,通过信托的运作实现自己的意愿。
当然,如果幸运的话,还能够通过受托人的管理运营,实现财产的增值,也就是信托还有理财、保值增值的作用。
那么,一直流传的信托可以避债、避税的说法存在吗。
答案是,不一定。
在实施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因为财产已经在生前放入信托中,相当于把财产“赠与”出去了,所以节省的只是遗产税,和相关费用。
其他情况下,信托尤其是生前信托,在法律上不能避税。原理很简单,设立信托的委托人,保留了对信托的处置权,包括修改条款,甚至撤销信托的权力,所以信托实质上,还不是一个完全的所有权割裂。
现在信托实际上不用缴税,是利用了信托公司的保密原则,信托公司不能向税务机关公开委托人的信息,因而自然也不可能为委托人的信托收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理论上,委托人在存在信托收益后,应当向自己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税。如果没有人报税,也只是实践中呈现了避税的状态。
而避债是可行的。它利用了信托的独立性,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归属于受托人名下,不属于委托人,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就“这笔财产”进行追索。
四、信托的种类
信托是一个古老的工具,也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它随着时间而改变,不断适应当代社会。发展到现今,根据不同的标准,有着以下不同的分类。
1. 受托人承担的义务---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
2. 信托的目的---私益信托和慈善信托;
3. 设立的方式---明示信托、归复信托和推定信托;
4. 设立的时间---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生前信托也许不可撤销,或为全部、部分可撤销(可修正)。
等等。
由于各种类信托涉及比较细化的问题,在此不做展开论述,有兴趣的各位,可自行学习和研究。
五、信托在我国家庭财富传承中的现状和发展展望
新中国于2001年4月颁布了《信托法》,全文七十四条,同年10月1日实施。之后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此期间的信托,基本是商业活动,没有走进个人以及家庭活动中。
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和个人财富的急剧增加和积累,高净值人群越来越多。
中国建设银行发布的《中国私人银行市场发展报告》称,2018年,国内个人可投资金融资产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士数量已达到167万,中国高净值人群总人数稳居全球第二。
另据报道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68家信托公司中有33家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明确披露信息的15家信托公司家族信托业务规模达838.57亿元。与此同时,掌握着个人财产信息的各家银行、保险公司也相继开展个人信托业务,比如招商银行还推出了起点门槛为100万元的信托产品。
毫无疑问,信托在我国家庭财富传承事务中,大有需要,大有前途。正是这样,我们的同行,以及银行、保险、信托公司,都热衷于向新富阶层大力推销信托的理念。当然,我们都试图用一种比遗嘱更好的方式,或者是遗嘱的补充,对个人的遗愿做个最好的安排,甚至是完成一个家庭的繁荣昌盛,甚至永续不朽。
但是,从一个律师的角度来看,如果目前的途径,并没有完全实现信托在家庭财富传承中的真正作用。或者说,在没有明确的委托事项、落实完整的委托文件的基础上,很难说的上是达成了信托。而且许多以“信托”为名理财产品,只是针对“某一笔”资金做了安排,更像是商业信托,只是主体从机构变成自然人。
信托在我国的家庭财富传承中的开展,有如下几种可能,和不确定性
1. 信托存在的法律风险
正如前文所述,信托是衡平法院的产品,而我国没有衡平法体系的适用田地,信托法完全是移植过来的,实施中一定会有多重阻碍。比如,受到《物权法》约束的房产登记制度,如果完全按照信托模式,财产需转至信托人或受托人名下,过户后就有可能来自于接受信托财产受托人“合法占用”的侵害。再比如,如果受托人不能遵守保密规则,在债权人的主张和强势证据面前,依照《民法总则》中委托关系的规定,信托财产也无法规避债权追索,等等,都是有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
这就要求出台《信托法》的司法释义,以便进一步让信托在家庭财富传承中落地实施。还可能需要配合其他财税法规的出台,以落实信托法的切实深入。
2. 家族财富信托对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
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19年,超过50%的受访高净值人群已经开始准备或正在进行家族财富传承的安排,比例在过去的十年来,首次超过尚未开始准备该项工作的高净值人群。
而以往高净值人群在进行家族财富传承安排时,常用的方式包括为子女购买保险和房产,近年来,家族信托在各类财富传承安排的方式中,其提及率从2015年的16%上升至2019年的20%,主要源于信托能够解决保险产品和房产作为传承工具上的不足,而家族信托成功案例越来越多,也是鼓励了观望的人士进入实操。
这些要求,反映在市场上,就是对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专进业化要求的提升。经历了市场洗礼和深刻教育的中国高净值人群,投资心态趋于谨慎,同时对财富的长期积累产生更高的期望,于是在关注财富的管理和保障的基础上,对企业融资、家族法务税务咨询以及家族慈善等服务需求提升。
尤其是超高净值人群、极高净值人群,产品化的服务是无法满足他们的要求的。他们更需要个性化的多元安排,比如在金融资产、税务筹划和法律框架等基础上,还需要对家族企业管理、家风管理、家族慈善等行业人士的配备,才能满足一个完美的财富传承方案。
3. 家族财富信托应该以法先行,律师做好引领和创设人的积极作用
前文提到,我国的家庭财富传承,是从银行私人理财产品、保险产品配置开始的,很现实,银行和保险公司掌握了大量的客户信息,他们有天然的优势,能够接触客户,为客户推荐以产品为主的家族财富工具。这当然是一种专业行为,市场反应也不错。
但是,作为律师,本人认为,金融资产的配置,还是存在着单一面、单一性的窄幅限制,没有真正实现财富传承的要求。
家族财富传承的最主要目的,还是安全和永续。那么,只有设立在安全基础上的财产保值增值,才是有意义的收益,否则都是水中月镜中花。
比如,创富一代最担忧的是富二代、富三代无法有效控制个人行为,白花花的银子顷刻湮灭;家族企业经营人,担忧的是管理无法应对未来市场上持续性竞争的压力;企业高级管理层和专业技术新贵人群,对公司与个人的共同成长,以及团队稳定和创业能力有所担忧,同时还面临股权激励增值的考验,等等。这些,都不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能解决的问题。
只有律师,掌握法律和国家各类政策法规,能够在财富大厦建制上做到打好基础,设立防火墙,保障风险的最小化,以及风险来临能够应对的主动态势。也就是说,信托的架构,应该法律先行,由律师负责搭建完成。
4. 普通家庭的财富传承,更需要精心设计
如果说大家族的财富传承,是一种“保有”原则,那么普通家庭的财富传承,更象一种“生存”要求。所以,即便普通的家庭,仍旧需要对财富做合理的安排和设计。这些,目前的《民法总则》已经在逐步完善,比如第29条关于意定监护的条款。而原本的《继承法》也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等等直接有效的方式,予以支持。只要有心做,多小的财富,都能为生活增添幸福的光辉。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信托本质就是一种法律工具,是遗嘱的替代,或者补充。具有的优势和获益点,上面已经略作陈述。在我国有着极大的需求和市场。为了做好这个事务,律师不但有把握现有的法律,灵活运用,还要学习理论知识,和其他行业的专业人士交流,打开思路,更好的为家族财富传承这样利国利民的大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别忘了,找个熟识专业、通情达理、富有远见的律师,很关键。
参考:
1.《遗嘱、信托与继承法的社会史》
2.《衡平法与信托法精义》
3.《信托与信托法》
4.《失去衡平法的信托》
信托在家庭财富传承中的的法律本质说
作者:乔长龄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信托业务是近年来律师业界跃跃欲试的领域,尤其在家庭财富传承中是个积极探讨的主题。但大多还处于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境地,反而画虎不成反类其犬,遇宝山而不得其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