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与诉讼是两种并行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表示居中的意思 裁—表示衡量评断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由第三方处理,由第三方对争议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方法。
二、仲裁在国际上的发展状况
(一)、仲裁起源 远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在族人之间或者国家之间将其纠纷交由族长或者值得信赖的第三方来调停的仲裁的方式。
(二)、公元前(454-452)古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其中对仲裁记载有专门的规定,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国家立法的纪念碑,也是最早的罗马法文献。公元前五世纪时,罗马的法律还是习惯法,它的解释权操控在贵族法官手里。法官利用这个权利为贵族谋利益。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经过长期的斗争,于公元前449年逼使贵族成立十人委员会(十人团)制定和公布了成文法。因这个文法刻在十二块牌子(铜表)上而得名。)
虽然公元前390年高卢族入侵古罗马,铜表被毁,但仲裁作为处理商事纠纷的方式被保留了下来,流传至今
(三)、中世纪时期,仲裁随着商事贸易盛极而发展起来,1889年英国制定了第一部仲裁法,建立了伦敦仲裁院
(四)、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使得商事纠纷不断,欧洲借鉴英国、瑞典的仲裁制度纷纷立法
(五)、世界经济发展进入新时期,跨国的民商事纠纷增多,仲裁作为解决国际间纷争受到重视
三、仲裁在中国的发展状况
(一)、我国自古就有类似“仲裁”的方式处理邻里纠纷。到了汉代出现“三老会”制度(由三名德高望重的长者担任“乡官”处理相邻纠纷,他的执行靠的是对长者的信赖、道德观念的约束等自行履行)
(二)、旧中国仲裁制度的情况
仲裁在我国传统上称为“公断”
*北洋政府时期(1912司法、工商两部颁《商事公断处章程》、《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民事公断暂行条例》
*国民党时期(1930《劳动争议处理法》
*边区政府时期(193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上述法规中都包含了仲裁的规定。
(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两套制度
★涉外仲裁:1956年成立了“贸促会”、1959成立了海事仲裁委员会,代表国家处理国与国之间的纠纷,遵循国际通行的 民间仲裁、自愿仲裁、一裁终局
★国内仲裁:五个发展阶段 (国内仲裁制度的发展受行政色彩影响和历史原因,有些复杂)
1、行政仲裁阶段:
解放初期,处理(商事)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实行“只裁不审“的二裁制度。主要是通过工商局下面设立的仲裁委来处理商事纠纷,即设区的市为一级仲裁,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二级仲裁(终局仲裁)。重大项目的合同纠纷,不服二级仲裁裁决的,可再由国家经委作出裁决。这类经济合同纠纷不由法院审判。经二次裁决后即告终了,当事人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即采取只裁不审的方法。
2、文革中止期:
3、“两裁两审”恢复仲裁阶段:
1979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仲裁程序的试行办法》确定了经济合同纠纷实行二级仲裁,不服终局仲裁的,在一定期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形成二裁二审制度。
4、经济合同仲裁制度确立阶段:至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公布时,二级仲裁被废除。
5、以《仲裁法》为标志的仲裁改革完善阶段:
由于上述原因,国内仲裁机构的发展受到一定影响。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已经获准成立的“中国仲裁协会”是全国仲裁行业最高自律性组织,属社团法人,目前全国共有仲裁机构270余家。河北仲裁协会于2021年12月成立,河北省目前有仲裁机构11家。
(四)、现阶段国内仲裁发展状况
1、1994.8颁布的《仲裁法》(2029年和2017年两次修订)确立了我国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协议仲裁 或审或裁 一裁终局)和三项基本原则(自愿 独立 公正)
三项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 是指当事人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制度。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协议仲裁制度既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又是自愿原则在仲裁活动得以实现的最基本保证。
或审或裁制度 是指当事人有权决定纠纷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还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且必须以书面方式才能选定仲裁。即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当事人有权利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或者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将争议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或裁或审制度既是自愿原则的保障,确保当事人对仲裁的选择排除了诉讼;又是对仲裁与诉讼两种制度之间关系的确认,即仲裁是一种与诉讼并行的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处理结果具有最终的拘束力。
一裁终局制度 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终局制度是《仲裁法》的条文所唯一明确提出的制度,是对以往“一裁两审”“两裁两审”等仲裁制度的革命。这一制度既是为了保障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也是仲裁方式高效快捷的保证,可以有效避免诉讼中繁琐漫长的上诉及申诉。但正因为一裁终局,有时难免发生作出有明显错误的裁决的情形,而且仲裁机构自身依法不能加以纠正。因此,《仲裁法》规定了人民法院进行监督的制度,通过特殊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加以救济。但人民法院不得径直变更仲裁裁决。
三项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当事人行使自主选择权贯穿仲裁全过程,仲裁赋予当事人最大的选择权和程序自由,当事人可以约定是否选择仲裁以及将那些纠纷提交仲裁委;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规则,也可以选择仲裁员等。
独立、公正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可见,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有利于排除各种干扰,实现公平公正审理案件。
2、2019年4月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文件,该文件具体明确规定了我国仲裁制度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中国仲裁向着国际化发展的方向。
3、姜丽丽《厚积薄发一苇以航》总结了8个“仲裁十年”,高度概括了中国仲裁的飞速发展。
四、唐山仲裁委员会发展情况
(一)、唐山仲裁委员会成立情况
唐山仲裁委员会是唐山市人民政府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于2011年6月批准设立。同年9月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正式成为唐山市常设仲裁机构。
虽然唐山仲裁在全省范围内起步较晚,但经过全体唐仲人艰苦创业的努力,唐仲在案件质量、调解和解率、仲裁员队伍建设、专业化建设等方面发展迅速赶超全省前列。
(二)、仲裁机构
常设机构七个:
1、立案登记中心 2、业务一处 3、业务二处
4、调解服务中心 5、宣传推广中心 6、行政财务处 7、综合处
非常设机构四个:
1、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 2、专家咨询委员会
3、仲裁规划发展促进会 4、仲裁法学研究会
新增机构四个:
1、知识产权仲裁中心 2、曹妃甸自贸区仲裁中心
2、金融仲裁院 4、建设工程仲裁院
2023年2月16日增挂“唐山国际仲裁中心”
(三)、案件受理范围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例如企业间的合作协议、建工类的建设工程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各类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金融类的借贷同、抵押担保合同、以及知识产权类的各种侵权纠纷等等。
《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四)、仲裁员队伍
唐山仲裁经过十二年的发展、通过严格遴选,目前(截止2023年)拥有涵盖全国范围的仲裁员536名,其中有专职律师、博士生导师、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原任法官、外地仲裁机构仲裁员和领导人以及企业高管、法务和其他行业专家等高素质人才,硕士以上高学历人才占比40%。唐山仲裁已经建立起分类和适应多层次需求的专业仲裁员队伍。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成为仲裁员的条件是“三八两高”。《仲裁法》13条规定: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3、曾任法官满八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五)、专业化建设
2022年唐山仲裁以专业化建设为抓手,仲裁多元化解纠纷平台建设进入新阶段,先后成立了“金融仲裁院”和“建设工程仲裁院”,2023年又加挂“唐山国际仲裁中心”,与之前成立的“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曹妃甸自贸区仲裁仲裁”形成紧密配合,共同构建起专业化仲裁纠纷解决平台,充分彰显仲裁的专业化优势。
我们说仲裁是专家办案,不等同于法院法官办案。法官经过法学院的学习,毕业后参加法律职业考试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并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获得法官职位,就可以成为法官开始办案了。但是,仲裁员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在具备以上法官条件的基础上,还要经过八年法官经历,才能符合仲裁员条件;律师除了具备以上条件还要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也就是说已经是资深律师才符合仲裁员条件;和其他行业专业人员也是如此,成为高级人士,具备某一行业专门知识,由这些专业人士办案可谓专家办案,能够保障案件质量。
另外,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各个仲裁机构都建立有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专家们共同讨论定性案件,在案件质量的把控上更有保障。
(六)、案件质量
唐山仲裁以提升仲裁服务水平为核心,在仲裁案件质效上迈上新台阶。2022年全年受理案件数量同比增长超过33.33%,超额完成年度目标;实现标的总额28.56亿元,达到全省第二;结案率达88.85%,同比增长2.85个百分点;调解和解率达67.%,稳居全省首位。仲裁邀请制度和网络仲裁制度得到进一步实践和完善,为当事人建立起网上立案、缴费、庭审、质证、送达等全流程仲裁服务。
五、关于仲裁
(一)、我国有几种“仲裁”?它们的区别是什么?
从立法来看,我国仲裁的类型有三种:
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三种仲裁对应的三部法律分别是:
商事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专业区别
*商事仲裁 是指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向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强制力。
*劳动争议仲裁 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诉讼前置程序,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后,一方不服裁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仅局限于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承包纠纷,一方不服裁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的优势
独立 公正 高效 便捷 专业
独立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协议独立存在,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协议的效力。
公正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可见,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有利于排除各种干扰,实现公平公正仲裁纠纷。
高效 是指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一经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便捷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简化仲裁程序,缩短审理期限,以利于迅速解决纠纷。
专业 仲裁是专家断案,仲裁机构选聘的仲裁员是社会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他们即懂得专业知识又懂得法律规定,更懂得运用行业规则、交易习惯来公平处理案件。
另外,仲裁在无级别无地域管辖、案情保密和执行力方面也彰显优势
仲裁的无级别、无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
仲裁的保密性 仲裁不公开庭审,裁决文书不上网,有利于保护当事人隐私、企业利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权益。
仲裁执行力 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力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仲裁裁决书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
(三)、国内仲裁与诉讼的异同
仲裁和诉讼是法律规定的两种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由设区的地市级政府成立的专门解决商事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机构。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与法院基本相同。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几乎所有的案件均可以管辖。而仲裁委员会只处理商事合同纠纷争议, 而且必须由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仲裁没有区域和级别限制,由双方自主选择约定。
1.法院和仲裁双方的设置层级范围不同
前面说了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的设置按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市中级法院、区法院四级设置。这其中不包含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海事法院等专业法院。而仲裁委员会是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只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设区的地级市设立仲裁委员会。
2.双方管辖案件的范围不同
法院案件管辖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既要受理公民和法人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也要受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惩罚犯罪的刑事案件。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是法人、公民个人民事案件中的商事合同纠纷,其他的案件均归法院管辖。
3.仲裁和法院审理的时间期限规定不同
法院按照级别管辖实行的是“四级二审终审制”。其中一审审限最长期限6个月,二审审限最长3个月。再审属法律监督程序。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解释,案情复杂的案件经院长审批还可以适当延长。其中鉴定时间不包含在内。
仲裁管辖的案件是“一裁终局制”,双方均不得上诉。一般争议标的较小的案件适用独任制,规定两个月内审结。争议标的较大或案情复杂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四个月。各个机构对案件标的管辖不尽相同略有区别。
裁决的救济途径: 商事仲裁一方当事人如果认为裁决程序违法,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人民级法院申请撤销。法院审查后,可能会作出驳回、重新裁决、撤销的裁定,裁决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
(四)、仲裁案件的申请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六)、仲裁邀请制度
《唐仲规则》规定的“仲裁邀请”制度,是指各方当事人虽然事前未达成仲裁协议,但一方当事人自愿认可仲裁,并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可以向其他当事人发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书面调解邀请函。当事人收到邀请函后表示同意由本委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本委引导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立案受理。
(七)、仲裁协助保全
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仲裁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协助办理。保全措施的实施一般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负责,因为各地法院对保全申请的要求不尽相同,建议当事人先咨询各地法院,以确定保全措施的实施是由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负责,并根据各地法院的具体要求提交保全申请资料。
申请保全应提交保全申请书,列明名称和住所、申请保全的理由、申请的具体措施、保全执行地以及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因保全需延期向对方送达仲裁材料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证据材料。
(八)、仲裁取费
仲裁费用收取,分为小标的(5万元以下)案件的仲裁收费标准和大标的(100万元以上)案件的仲裁收费标准二档,争议标的越大仲裁费的收取相对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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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知识
作者:唐山仲裁委员会来源:唐山仲裁委员会

一、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与诉讼是两种并行的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