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路口、人行道上违法停车引发交通事故,“没接触”一样要担责!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01基本案情2023年8月8日18时许,邓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某四枝分岔路口,经过祝某和廖某并排停放在该路口人行道上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和一辆小型新能源汽车时,与右方道路由杨某驾驶的未登记的
01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8日18时许,邓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某四枝分岔路口,经过祝某和廖某并排停放在该路口人行道上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和一辆小型新能源汽车时,与右方道路由杨某驾驶的未登记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杨某受伤、轻便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刘某受伤。交警认定邓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祝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廖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
杨某于事故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损失较大。杨某遂将邓某、祝某、廖某及相应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共同赔偿其因案涉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诉讼中,经鉴定,杨某颅脑损伤后遗左侧偏瘫评定为七级伤残;颅脑损伤经开颅术后为十级伤残;精神伤残程度为八级。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8万余元。
02

裁判结果


永川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及侵权原因大小、各方的过错程度,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酌定邓某对杨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祝某与廖某对杨某的损失各担20%的责任、杨某自负10%的责任。遂依法判决邓某、祝某、廖某车辆投保的三家保险公司分别按照各自保险合同约定向杨某赔偿损失。宣判后,廖某车辆的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廖某虽然违法停车但没有与事故车辆发生接触,不应承担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应当比杨某自担责任小。遂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重庆五中院二审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重庆五中院二审认为,机动车违规停放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违规停放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在人行道、交叉路口以及距离交叉路口50米以内的路段停放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事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责任。没有接触并不等于没有责任,行为人违法停车影响其他驾驶员及行人视线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虽然没有与其他车辆发生接触,但同样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及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祝某、廖某违反前述规定将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交叉路口,对途经此路口的车辆驾驶员邓某和杨某的视线造成影响,导致二人均未能及时发现对方车辆,由此酿成本次事故。故祝某、廖某的违法停车行为是导致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对杨某的受伤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杨某的受伤具有因果关系,祝某、廖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杨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亦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相较而言,祝某、廖某在禁止停车的人行道上和交叉路口违规停车,遮挡过往车辆驾驶人视线的违法行为对案涉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较杨某更大,对杨某受伤的作用力也更大,二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应当较杨某更大。一审法院酌定由祝某与廖某对杨某的损失各担20%的责任、杨某自负10%的责任,并无不当。保险公司关于杨某承担的责任应当比祝某、廖某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04

法官提醒


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依法文明规范停车是每位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和义务,是确保正常交通秩序的重要前提。车辆违法违规停放不仅影响正常交通秩序,还会遮挡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的视线,对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的正常通行造成阻碍和干扰,极易导致交通拥堵甚至引发交通事故。因车辆违停影响或遮挡他人视线,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违停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违法停车不但损人不利己,还可能因此“摊上大事儿”!请大家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规范文明有序停车,莫给他人、社会以及自己“添堵”,共同营造畅通有序的道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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