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0日,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 “《通告》”), 试点取消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在内的特定增值电信业务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此后, 经过半年多的方案申报与评估, 工信部于2024年10月向北京、上海、海南、深圳四地发放开展试点复文, 各地试点工作于次月全面启动[1]。前述试点工作为外资深度参与中国AI算力、云服务市场进一步打通了制度性通道。结合《通告》内容及各试点区域截至目前的试点实施情况, 我们对本次增值电信业务对外扩大开放试点相关政策内容及其中涉及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相关实操要点梳理如下:
一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扩大开放试点政策背景
作为背景介绍, 在中国现有电信业务监管体系下,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范畴, 且根据其业务模式可进一步区分为“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及“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两个业务种类, 分别对应市场一般理解的传统数据中心业务和云服务, 而经营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需根据具体的服务内容取得上述业务种类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DC证”)。在IDC业务对外开放业务试点实施前, 除CEPA项下合格服务提供者以及满足特定条件的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的特定例外,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原则上未对外资开放。因此实操层面, 部分外国投资者一般会通过VIE、轻重资产分离等模式参与投资IDC项目。
就上述IDC资质及外商准入背景的详细情况, 以及IDC项目投资需关注的其他法律问题及合规事项, 可参考我们之前发布的《通力法律评述-数据中心项目投资法律合规要点》(可以在页面底端点击阅读原文方式获取)。
就本次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而言, 在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放宽电信、医疗等服务业市场准入的政策背景下, 《通告》首次在试点区域内彻底取消了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即外资持股比例可达100%。2024年11月, 参与首批试点的北京、上海、海南、深圳四地相关通信管理部门相继出台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2], 正式开放试点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申请工作。
二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扩大开放试点政策及实操要点
1. 试点区域
由于本次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开放政策的试点属性, 《通告》明确先行由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四地开展试点, 后续由工信部结合试点评估情况适时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此类先试点再推广的做法在我国电信业务对外开放过程中并非先例, 此前工信部在推进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第B21类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对外开放时也是先行于2015年1月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试点[3], 随后基于试点情况于2015年6月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适用[4]。
就业务经营者是否属于试点区域的认定标准问题, 《通告》及各地政策文件均要求申请开放试点的经营主体注册地、服务设施(包括租用、购买等设施)放置地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实操层面, 根据我们向各试点地区通信管理局的了解, 目前各试点区域在审核相关申请时对其注册地、服务设施放置地所在区域的审核要求如下[5]:
根据上述要求, 就拟申请参与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试点的外资经营主体而言, 除需企业本身注册在试点区域范围内外, 其机房所在地也需要落在同一试点区域内, 但在各地(特别是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普遍收紧新建互联网数据中心机房项目的相关政策背景下[6], 并非每一经营主体都可以通过在试点区域内自建、自持机房的方式满足上述服务设施所在地要求。当然, 根据《通告》、各地政策文件及过往IDC证的申请实操, 除自有机房外, 申请主体也可以基于租赁机房申请IDC许可证[7], 因此对于目前尚不具备在试点区域内获取自有项目的条件的经营主体而言, 除持续关注后续试点区域的扩大情况外, 也可以结合其经营计划及与监管机构的沟通情况考虑是否有可能基于租赁机房先行申请参与试点。
2. 申请条件
根据对各地已出台政策文件的梳理及我们向相关通信管理局的咨询, 各试点地区从规定层面对于外资企业申请试点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要求基本一致, 主要如下: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8];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并符合《通告》要求[9];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应的, 申请主体需相应填写试点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表、公司及人员情况表、股东情况表、增值电信业务专用表、依法试点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并提交对应证明文件[10]。
整体而言, 除因试点导致对企业注册地及服务设施场地有特殊要求外, 《通告》及现有的各地试点政策文件从规定层面提及的申请条件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申请条件并无实质差异, 这一点也与工信部此前提出的对于试点区域内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监管需遵循的“内外资一致”原则相符。而就市场可能关心的增值电信业务开放对于申请主体的外国投资者本身是否有硬性门槛条件的问题, 此前《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确曾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从事或经营相关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11]”, 但该等要求已于2022年4月由国务院通过修改行政法规方式予以删除, 因此目前从规定层面已不存在此类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额外业绩和经验要求, 当然考虑到本次试点的特殊性, 后续实操层面的把握口径及最终的审批结果仍值得市场持续关注。
3. 申请流程
根据对各地已出台政策文件的梳理及我们向相关通信管理局的咨询, 根据工信部及《通告》的统一要求, 目前各试点区域的申请流程也基本一致, 具体为:
(1)申请人需首先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电信和互联网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板块)在线提交申请及上传材料;
(2)申请材料由地方通信管理局进行初审, 其中可能涉及实地检查, 初审完成后由地方通信管理局报送工信部审查;
(3)由工信部负责对各地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并基于审核结果相应核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或不予批准通知)[12]。
据各地区通信管理部门的反馈, 截至目前, 各试点地区均已有多家外资企业提交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 部分首批申请的外资企业材料已报送至工信部, 后续待工信部进行统一审批及核发首批外资试点批复。
三 关于现有外商投资数据中心项目结构的调整
对于此前已经通过轻重分离、VIE结构参与IDC项目投资的外国投资者而言, 本次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扩大开放试点无疑是一次优化现有项目投资结构及业务模式的有利契机。取决于本次试点的实施情况及后续扩大试点的进度, 相关外国投资者可以从合规、商业及财税角度考虑是否有必要通过试点政策获取对于IDC项目收入来源有重要影响的IDC证, 以及一并解决原有结构的合规问题(如有)。而就具体实施路径而言, 目前实操中可考虑方案包括由持有重资产的项目公司直接申领外资IDC证并承接原牌照主体的相关业务(相应可能涉及IT设备、人员等的转移问题), 或者在对现有持牌主体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即调整为外资结构, 涉及VIE结构拆除)后相应重新申请外资IDC试点牌照等, 具体需要结合项目的现有运营模式、合同签署安排、立项能评取得情况等予以综合评估考虑。
[1] 参见https://www.miit.gov.cn/xwfb/bldhd/art/2024/art_82129a3d7d5046a7a2bf531b3d3dcfd9.html。
[2] 具体包括: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5日发布《增值电信业务对外扩大开放试点服务指南》;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6日发布《北京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相关政策解读及申请流程操作指南》;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6日发布《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启动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8日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线上申请指引》等规定。
[3] 见工信部于2015年1月13日发布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
[4] 见工信部于2015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
[5] 上述范围系初步咨询结果, 实操层面仍建议相关申请主体就其拟注册地址及服务设施放置地址与相关审核部门实名咨询确认。
[6] 就该等政策的具体情况, 可以参考我们此前发布的《通力法律评述-数据中心项目投资法律合规要点》。
[7] 根据《IDC/ISP业务申请常见问题解答》(http://www.chinacc.com.cn/xkzgl/sbzn/201504/t20150407_2101605.htm), 经营IDC/ISP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可以自建机房和租赁机房, 其中, 机房IT设施(数据库系统、机架、服务器、存储等)的租赁限定为只可租赁基础电信企业、持有IDC牌照的增值电信企业的机房IT设施。
[8] 根据《IDC/ISP业务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对于IDC证的申请而言, 申请经营IDC业务的企业应根据其机房所在地申请业务许可证: 如机房位于某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内, 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申请省内经营许可证, 其用户可以位于他省; 如果机房位于一个以上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跨地区经营许可证申请。
[9] 根据我们向相关通信管理局的咨询, 即主要对应上文提及的注册地及服务设施所在地要求。
[10] 具体格式及文件内容可参考各地出台的政策文件及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系统查看。
[11] 根据我们的经验, 在该等要求被移除前, 实践中工信部在审核过程中会要求申请企业提交关于其外方投资者此前在境外经营类似增值电信业务的说明材料, 但具体审核口径需视个案情况确认, 实践中也存在审核部门认可将外方投资者作为财务投资者投资增值电信业务主体视为其业绩经验的先例。
[12] 就审批周期问题, 根据我们的咨询, 目前由于政策整体处在试点阶段, 尚无明确可预计的时间可供参考。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政策及实操要点概述
作者:娄斐弘 蔡愚博 陈高坤 魏颐瑄来源:通力律师事务所

2024年4月10日,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 “《通告》”), 试点取消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