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很多人一听到这个词便避如瘟神,当自己的钱不幸变成破产债权后,更是如丧考妣。但是随着破产程序在推动危困企业有序退出市场过程的不断应用,越来越多的人对企业破产不再感觉陌生。在笔者接触到的众多债权人中,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债权清偿率。很多人都问笔者,我申报了债权,但是最后我最终能拿回多少钱?今天笔者就“我能拿回多少钱?”这个问题和大家分享一下。
举例:A企业因资不抵债经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经管理人调查发现,企业共有有抵押权债权1000万元,税款债权50万元(其中本金40万元,滞纳金10万元),职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100万元,建设工程债权人就建设工程范围内有优先权500万元,普通债权20000万元。后经管理人处理,变现建设工程400万元,变现抵押物1200万元,其余资产变现4000万元。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包括管理人报酬)334万元。对于该企业情况,作为一名普通债权人,最终能拿回多少?
1、有抵押债权:抵押物变现共计1200万元,因此抵押债权的1000万全额受偿,剩余抵押物变现的200万元作为债务人企业资产分配给各个债权人。
2、建设工程优先权:建设工程优先权仅就建设工程变现所得享有优先权,因此建设工程债权人债权就建设工程变现部分获得清偿400万元,剩余未覆盖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参与普通债权分配。
3、职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作为第一顺位受偿。
4、税款债权:仅就其税款本金作为第二顺位受偿,税款滞纳金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分配。
5、普通债权:普通债权金额包括有抵押债权及建设工程优先权中未覆盖部分、税款滞纳金等其他债权。
具体清偿率计算如下:
款项性质 | 款项来源 | 金额(万元) | 备注 |
资产 | 建设工程变现 | 400 | |
抵押物变现 | 1200 | ||
其他资产变现 | 4000 | ||
合计资产价值 | 5600 | ||
优先权 | 有抵押权债权 | 1000 | |
优先权 | 建设工程优先权 | 400 | 剩余100万元未覆盖,参与普通债权分配 |
随时清偿 | 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 334 | |
第一顺位 | 职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 100 | |
第二顺位 | 税款债权 | 40 | |
合计 | 1874 | ||
可供分配的资产价值 | 3726 | 资产价值除去优先清偿等部分金额 | |
普通债权金额 | 20110 | 普通债权金额+税款滞纳金部分+建设工程债权未覆盖部分 | |
清偿率 | 0.185280955 | 清偿率=可供分配的资产价值/普通债权金额 | |
由上述举例可知,清偿率的具体情况主要由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进行确认,当企业的债务完成锁定,资产实现变现后,具体的清偿率则就可知,但对于优先性金额的把握情况,还有很多,此处就不一一列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