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全损害侵权责任纠纷中损失金额的认定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为侵权责任项下的子类,相对其他侵权行为较为少见。由于大额诉讼中保全往往需要担保函,而担保函大多由保险公司出具,所以诉责保全损害侵权责任纠纷在实务中的赔付标准尤为被各险企关注。

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为侵权责任项下的子类,相对其他侵权行为较为少见。由于大额诉讼中保全往往需要担保函,而担保函大多由保险公司出具,所以诉责保全损害侵权责任纠纷在实务中的赔付标准尤为被各险企关注。笔者曾经分析过保全损害侵权责任纠纷中对保全行为是否存在错误及保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过分析,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在公号中查找《浅议诉讼实务中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赔付》。今天针对如果保全行为被认定侵权,那么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常见的保全标的有现金、不动产、动产等,我们针对不同的标的分类分析在不同标的物保全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分别如何计算。
一、现金账户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计算
现金账户保全是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中最常见的保全类型,如因错误保全对方账户造成对方损失,计算损失标准通常有三种方式
(一)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活期存款利率差额
通常被保全人如需使用该费用的成本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由于保全期间并不影响资金的孳息的产生,因此常见的一种计算方式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活期存款利率差额。一般如原告未提供其他融资成本的证据,法院倾向按此标准计算损失。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275号
裁判要旨:关于兴富公司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因江西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龙公司)申请保全错误导致云南兴富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富公司)94176000元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而无法支取、使用,但其间银行仍计付活期存款利息。……一审判决以9417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之差来计算保全期间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
(二)同期拆借同等费用的合理成本
实务中有案例因账户被保全而融资,由于成本过高未被法院支持,虽然保全账户等行为会影响正常的金融贷款,但是过高的利率依然不会被法院所支持。
参考案例:【(2023)京02民终9624号】
裁判要旨:孙某与赵某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显示,孙某以月利率1%的标准向赵某借款,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并未超过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一审法院结合款项来源情况,就冻结资金中来源于借款部分,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冻结期间相应利息损失并无不当。
(三)综合考虑各种情况酌定损失
也有案件中,法官也会结合LPR、融资成本、被保全人过错等多方因素酌定损失情况。
参考案例:【(2022)京0112民初7337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的计算标准应当综合错误保全期间的LPR、错误保全期间某某公司无法使用保全资金而需要对外举债进行经营周转的现实需求情况、错误保全期间某某公司对外借款的利率标准及本案的案情等予以综合考量,某某公司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中的过高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不动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的计算
不动产保全在实务中也很常见,并且在大标的保全中房屋保全尤为常见,因此此类型的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的计算尤为被大家重视。由于最近几年房价下跌,因此很多原告会选择保全前房屋的价格与解封时价格的差额作为损失计算标准,但该标准通常不被法院支持,法院认为不能以当时的房屋已经售卖为前提计算损失,因此该差额无法直接作为损失计算依据,裁决时的计算方式大约分如下几类:
(一)错误保全金额保全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虽然保全的标的为不动产,但是法院依然可以把不动产量化,最终核算成融资成本来计算损失。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140号
裁判要旨:二审判决认为“被查封房产不能对外销售、不能担保融资必然影响企业资金状态和正常经营,故本院酌定以超额保全的财产价值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损失,期限应自一审判决送达之次日起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止。”最高法院认为:“另案一审判决送达后出现的超额保全情形客观上给隆威房地产公司造成了相应的损害,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被查封房产不能对外销售、不能担保融资的不利后果,酌定以超额保全的财产价值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损失,期限自一审判决送达之次日起至执行终结之日止,并无不当。”
(二)损失金额根据公平原则酌定。
根据案情不同部分法院考虑了房屋市场波动及被保全人自身过错等原因,会对损失进行酌定。
参考案例:【(2024)粤01民终24138号】
裁决要旨:×公司主张按照案涉被查封110套房产全部价值计算利息损失隐含的前提是如果没有曾×的保全行为,×公司能将该110套房产全部销售变现,考虑到房地产市场存在一定波动性,房地产销售会因为市场、政策等各种因素面临一定风险,结合案涉110套房产协商一致的价值时间在2016年,而被查封时间是在2021年之后……综上,一审法院遂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查封的时间、利益受损大小等因素后酌定以案涉110套房产双方协商一致价值的10%为基数,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酌算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 9 月5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为216222.82元
(36736644元×10%×3.85%÷365天×558天)。
(三)根据直接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有些案件会因保全行为产生违约金等直接损失,法院可以直接根据该数额作为保全责任纠纷的赔偿数额。
参考案例:【(2024)渝05民终5847号】
裁决要旨:关于李某海主张的肖某案所产生的违约金30万元。本案中,已有生效判决认定李某海因他案的债务问题涉讼,诉争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被法院查封导致诉争房屋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过户,李某海应当承担30万元违约金的支付责任,该30万元违约金属于李某海的直接损失,该损失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对该项损失予以支持。
三、动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的计算
相对于前两种标的物,动产保全相对较少,主要是货物和车辆两种,在此分别讨论。
(一)货物类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计算
多数案件中此类保全造成的损害数额很难精确计算,最终以法院酌定为主。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856号
裁决要旨:案涉货物在一审判决作出前乃至本案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堆存于大连港矿石码头而未实际销售,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铁路物资公司)称其购买案涉货物系用于转卖,但其主张的货物贬值损失(货物市价跌落损失)并未实际发生,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并无不当。鉴于货物贬值损失无法认定,货物被查封期间不能正常销售变现,导致哈尔滨铁路物资公司不能及时回收货物价款,一审法院根据案涉货物查封情况、市价变化等因素酌定沈阳农商行赔偿哈尔滨铁路物资公司60%的货物价款利息损失亦无不当。
(二)车辆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的计算
普通的车辆保全为限制车辆过户,这种保全行为客观上不太容易造成被保全人的损失。因此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直接对车辆进行扣押的保全。在该类诉讼中法院主要支持因长期停放导致的修理费和保全期间合理的代步费用。
参考案例: 【(2024)宁01民终5729号】
裁判要旨:关于陆某的损失金额的认定。关于维修费用5860元,因车辆停放六个月之久,陆某提供的维修发票明确了车辆车牌号且维修项目也无明显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陆某主张的替代出行费用,陆某提供的租车合同及租车支付凭证、发票能够证实陆某支出租车费用36000元,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实务中保全的标的物还有股权及应收账款等,但是因为保全损害侵权类诉讼本身能认定侵权的情形就偏少,因此不同标的物的案例较为少见,但是损失计算的大的原则为保护直接损失和合理融资成本,不保护预期利益损失。本文未能囊括保全损失的所有类型,希望读者可以就以上的分析大概了解实务中的裁判尺度,也希望引发更深入的分析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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