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期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年12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所有,王某飞负责抚养王某某至其工作止。
案涉房屋于2020年9月被拆迁,王某飞领取了全部征收补偿款,王某某多次向王某飞追索房屋征收补偿款未果后以王某飞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为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及利息;2.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代收房屋租金40000元;3.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2023年度学费59000元及该年度8月、9月生活费6000元。被告王某飞辩称:案涉房屋系王某飞婚前个人财产,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前,王某飞有权撤销赠与。在案涉房屋拆迁时,王某飞与王某某约定平分征收补偿款,因王某某尚未成年,王某飞先代其保管。如本案支持王某某取得一半征收补偿款,则应从中扣减王某某各项生活支出费用。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年12月31日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2000年12月28日出生)所有;王某某现年6周岁,归王某飞抚养,直至王某某工作时止;徐某华不贴补任何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案涉房屋在王某飞名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0年9月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王某飞领取了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王某某现为在校研究生。2017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飞向王某某微信转账169066元,银行汇款90142元,以上合计259208元。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王某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王某某给付房屋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及利息;二、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的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属于双方在解除婚姻身份关系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一揽子进行安排处理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该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房屋被征收的,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子女所有。
文稿:行政审判庭
初审:杨志远
复审:梁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