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临近年末,应收款的催收成为公司日程的重中之重。在此过程中,有些通过书面或当面的沟通收回了全部或部分款项,但有些却因为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崩溃,回款希望渺茫。那么如果“有限公司”这个主体无力清偿债务,我们是否还另有希望呢?《公司法》以及相关的规定和解释,给我们开辟出一条新的路径。
在公司业绩下滑,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有限责任”的概念极有可能被利用成公司实控人、股东躲避债务的道具。在此情况下,《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九民纪要》等文件皆对此类情形有所涉及。引用好这些规定,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玩好“啄木鸟“的游戏,把躲在有限公司壳后的鼓了自己的“股东”、拥有无形之手的“实际控制人”,乃至不懂事的“董事”,管不好的“高管”一一找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01王炸条款:《公司法》第20条第3款
这是一个能将公司股东一并列入债务偿还人之列的条款。
法条链接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规定在法学界有个很好听的名字,叫“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短短一款,规定了“前提”、“行为”、“后果”。但也因为简短,使得适用容易“失准”。为了统一适用思维,《九民纪要》将其中的“滥用行为”概括为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3类情形。即债务人公司若有该三类行为的,因此损害到债权人利益的,可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为:
1、人格混同
在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下,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及单位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的高度混同现象错综复杂。既包括核心人格特征(人员、结构、业务、财务、财产)混淆,也包括外围人格特征(如信封信纸、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网址)的混淆。如果需要更专业意义上的区分,可以参考《九民纪要》第10条的列举。但是,从日常现象来看,以上的列举更能引导我们来判断该公司是不是和它的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混同。相信很多企业在日常经营汇总也经常遇到公司款项个人收,子公司债务母公司还的情况,诸如此类。
2、过度支配与控制
关于这一点,《九民纪要》对此的例举情形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在现实中被判断出来,或因此引起我们的合理怀疑,尤其是第3和第4种情形: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
这主要是针对“小马拉大车”的公司,不仅仅从该公司注册资金数额高低来判断,也要将其注册资金与其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包括营业额、销售量)、用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的情况进行对比。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当然,对该情形的适用,在实践中其实是有难度的,对于一个公司应有的“注册资金”到底是多少,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则取决于我们对这个行业的了解和举证能力,一则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02对此,我们应该有什么反应?
1、防患未然
以上是我们假设的,在债务人已经拖欠欠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寻找新的偿债资金来源的规定。但对于我们平时公司经营过程当中,发生交易时,也是一个有效的预警信号。
比如在交易之前,通过对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发现它存在“资本显著不足”情形的。结合即将发生交易的标的额,以及所要求对方具备的履行能力,可以初步判断,该公司是否合适作为交易对象。
另外,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对方公司存在付款或收款账户与合同约定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随时关注该交易对象与其股东、以及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做好日常证据收集工作。
2、亡羊补牢
如果已经发生了款项无法追回,债务人公司又面临无力偿还的情形,则需从债务人表象开始探究其是否确实存在上述情形,在双方协商新的账期时,形成补充协议,要求其实控人或股东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也可以通过委托律师调查或申请调查相应证据来佐证这些法律事实。让滥用公司有限责任的“股东”一并列入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只是我们将股东拉入到连带清偿责任中来的一条途径。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是此类实践中的典型代表,在北斗星公众号过往第8期《关于一人公司,我们再多说几句》的文章里,有更细致的阐述。而除股东资格混同之外,关联公司的混同也是可以导向关联公司追溯的一条路径,有此适用情形的可见以往第13期《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在司法实务上的认定及法律后果》一文。
当然,从《公司法》相关规定角度保护债权人的途径不止本文一条,另有在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以及清算相关责任中,皆有所涉及。我们会在后期的文章中一一剖析。
如何用《公司法》向“不行了”的公司收款?(一)
作者:张琰娜来源: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前言 临近年末,应收款的催收成为公司日程的重中之重。在此过程中,有些通过书面或当面的沟通收回了全部或部分款项,但有些却因为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崩溃,回款希望渺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