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典说法》丨网红和运营公司“闹掰” 账号究竟归谁?

来源: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新业态下 流量之“殇” // 随着新业态的不断发展,搞策划、拍段子、直播带货成为互联网和新媒体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家搞技术,想创意,合作共赢。

新业态下 流量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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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业态的不断发展,搞策划、拍段子、直播带货成为互联网和新媒体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家搞技术,想创意,合作共赢。但稍不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精心搭建的“舞台”便会在顷刻间崩塌。前不久,市民葛先生为了经营好自己的抖音账号,找到了市区的一家传媒公司,可双方合作期间收效甚微,葛先生便单方面解除了合作协议,这也让账号彻底“瘫痪”,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2022年9月9号,葛先生带着16万粉丝的抖音账号,找到了该传媒公司。双方经协商达成合作:传媒公司为葛先生提供直播间建设、直播间运营等服务,葛先生负责产品拍摄、图片美工等,账号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归双方共同所有,所有权各占一半。

传媒公司负责人 张先生:
他只出一个账号,就炒个菜,拍个视频,其他事情什么都不做。然后我们要出直播间,又要出运营,还要出场地,包括投流费用都是我们自己来,当时就跟他提了,我们投入这么大的话,账号不能(只属于)你一个人。
合作前期,账号运营还算顺利,每个月也有不错的分成,直到2023年6月16日,传媒公司突然收到了葛先生发送的微信要求解除双方合作协议,这“当头一棒”让传媒公司负责人张先生感到十分震惊与不解。
传媒公司负责人 张先生:
我们也尽力挽回,说有什么想法你再说出来,我们再慢慢聊聊。然后第二天直接就是拿了我们公司该有的分成就走了,说张哥我走了,你把合同撕了,这个公司的钱,我一毛钱都不会少。你说这种方式不是在跟我们耍无赖吗?

葛先生认为是传媒公司未履行高质量直播服务承诺及关键成员离职,导致运营不佳,粉丝锐减,经济受损,遂单方面解约。双方未达成共识,葛先生直接切断了公司设备登录账号的权限,与该公司离职员工刘先生继续运营抖音,此举也彻底激怒了张先生。
传媒公司负责人 张先生
我们账号后台可以看到很多东西,都是我们花钱最终测试出来的数据。这个数据如果说流落到别人手里,别人拿这个数据就能直接起账号,成为我们的竞争对手,这个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一怒之下传媒公司将葛先生告上法庭。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协议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于2023年11月6日解除;葛先生需返还账号、支付利润分成、赔偿商业秘密泄露损失及违约金。
然而,这场风波却并未就此平息,葛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矛盾再次激化。那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会支持葛先生的诉讼请求吗?

本次庭审主要围绕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上诉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二是若葛先生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其擅自解除合同,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应该如何确定。
上诉代理人: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条,改判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23年5月25日解除;二、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三条,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庭审中,上诉人葛先生认为,自他和被上诉人张先生签订合作协议后,张先生存在怠工运营且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专属直播间等不利因素,导致双方合作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法定解除合同条件。
上诉代理人:
2023年5月16日之后一直怠于履行自己的运营业务,在经过长达一个月的时间仍然未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作的账号在6月份没有获取到任何收益。
上诉人 葛先生:
直播间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被转给他人,门也开不开了。后来也没有提供直播间供我使用。

而对于这样的说辞,被上诉代理人却并不认可,并表示双方合作期间为葛先生提供了专属直播间,中间有过一次更换,直到上诉人将传媒公司剔除设备登陆权限。
传媒公司法人 李先生:
我们可以查找直播记录。
关于账号归属问题,葛先生认为该账号是自己的。即使合同约定在先,也不该将账号交付给被上诉人。对此,传媒公司负责人张先生表示,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尊重并遵守合同条款。
被上诉人代理人:
第六章违约责任,其中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所有权,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意思真实,应当根据合同来履行。因此,被上诉人有权拿到该账号的所有权。
对于是否存在泄露商业机密,葛先生则表示自己当时想当然的认为双方合作已经终止,所以才找到传媒公司离职的运营员工刘先生做维护工作,进行后续操作,即使存在商业损失,一审判决的五万元标准过高。
上诉代理人:
刘某某作为公司的运营人员,对账号的信息是知悉的,不存在泄露,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6月16日在剔除被上诉人人员登录时间点,账号的信息也不可能产生5万元的损失,在此期间,收益也仅有几千元。请求二审法院即便认定上诉人需要承担泄露的责任,也应当减少。

经过合议庭的评议,上诉人葛先生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单方拒绝与传媒公司继续合作,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他的部分上诉主张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综上,上诉人葛成飞部分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部分适用法律存在偏差,对裁判结果偏差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宿迁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周辉:
在新业态下,网络账号有其特殊性,归属权需综合人身与经济属性考量。号关联用户个人信息、社交关系及形象,具高度个性与情感价值;同时,账号内的粉丝、流量及商业机会,是运营团队努力的成果,经济属性显著。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力求平衡个人合法权利保护与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该网络账号不是基于其个人影响力,而是基于它的视频内容作为吸引流量。这时,该网络号它的经济属性大大强于其人身属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裁决该网络号与注册个人进行分离。
此外,在新旧业态交织的当下,诚实信用不仅是商业交往的基石,更是法律赋予的严肃责任。无论市场环境如何变化,诚实守信都是不可动摇的原则。

市场主体一定要具有契约精神,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商业准则,也是公认的商业道德。无论是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还是新的业态,均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意气用事,随意撕毁合同,不但影响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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