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赔偿设上限 霸王条款不生效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文章摘要
【案情】 某电脑经销商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合同,托运人电脑经销商将两台单价为3080元的笔记本电脑交物流公司托运,运费80元。

【案情】
某电脑经销商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合同,托运人电脑经销商将两台单价为3080元的笔记本电脑交物流公司托运,运费80元。另约定,托运物品必须上齐保险,没有按规定上保险的货物,一旦出现丢失、损坏,承运人每件最多赔偿200元。发生争议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解决。电脑到货后,收货人发现一台笔记本电脑丢失,遂拒收。得知情况的电脑经销商找到物流公司要求赔偿。物流公司认以托运电脑没上保险为由,只同意赔偿2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电脑经销商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物流公司赔偿电脑款及运费共计3160。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物流公司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而物流公司未举证证明自己采取了合理方式提醒电脑经经销商注意该条款。另外,合同中约定的“无保险货物丢失,最多赔偿200元”限额赔偿条款,排除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因而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和第40条的规定,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最终裁决,物流公司应按照电脑经销商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维权提示】


哈仲提示您,如果您在签订合同时是对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中如存在对方免除其责任、加重我方责任、排除我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秉公 维信 求实 贵和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简称哈仲,英文简称HRBAC)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6年8月组建的哈尔滨地区唯一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哈仲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履行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协商不成,双方自愿将该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电话:0451-82815701 82815702
传真: 0451-82815770
Email:hrbzcw2013@163.com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3号
您想对“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有更多了解吗?您可以有下列方式了解我们。
1、访问我们的官方网站
http://www.hrbc.org.cn
2、在新浪微博中搜索“哈尔滨仲裁委”
在腾讯微博、新华微博、人民微博中搜索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3、搜索微信公众平台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并
关注。
4、点击文章标题下方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标示,在弹出页面中点击关注。
5、扫描下方二维码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