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公司合并如何避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

来源: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 案例 甲公司是A公司和B公司的唯一股东。2013年7月,甲公司决定将A公司无偿并入B公司,以期达到扩大公司规模、提高竞争力的目的。合并后,A公司被注销,债务由B公司承继。

一 案例
甲公司是A公司和B公司的唯一股东。2013年7月,甲公司决定将A公司无偿并入B公司,以期达到扩大公司规模、提高竞争力的目的。合并后,A公司被注销,债务由B公司承继。9月,A公司办理注销手续时注明债务已清理完毕。然而,合并后的B公司不久后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B公司自2007年起经营困难,并于2011年停产,其资产负债率高达136.61%。
在合并过程中,A公司未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特别是没有通知外省的债权人乙公司,仅在本省报纸上进行公告。乙公司未能及时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最终在破产程序中未能实现债权。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认为甲公司未依法履行合并程序,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构成侵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构成侵权,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未实现债权的相应损失。
二 具体分析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甲公司作为A公司、B公司的股东,在明确要终止两公司的情况下,不按公司法的规定对各公司分别解散、清算或者申请破产,在无证据证明相关公司均符合破产条件且破产清偿率相同的情况下,特意安排先合并、后破产的终止途径,在不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情况下,将A公司无偿并入B公司,然后直接申请合并后的B公司破产,实质打破了两公司之间的独立财产界限,构成对A公司债权人乙公司的侵权,属于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制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A公司已注销,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应予支持。
在我国公司法的现行制度中,尽管规定了合并过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比如,《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但该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公司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这一空白给债权人保护带来了潜在风险,也使得相关侵权行为的追责变得复杂。
本案的司法观点强调了几个关键点:
首先,法院认为“先合并、后破产”的做法违背了公司合并制度的立法初衷。这种方式将多个公司的财产混合在一起,并以破产终结合并,严重损害了合并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常,合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的共同发展,而非仅仅通过破产方式清算掉所有公司。合并前资产状况较好的公司的债权人原本应当有合理预期,认为合并后的公司会更具偿债能力。然而,合并后直接破产则剥夺了这些债权人对合并后公司发展的正面预期,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具体来说,这种操作破坏了原本各公司独立法人财产的界限,使得本应单独清算的公司资产混为一体,最终所有参与合并的公司债权人被统一纳入合并后公司的破产清算范围。如果各公司在资产状况和偿债能力上存在差异,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必然会遭受损害。
其次,关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通知义务,这一要求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益的保障。《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而,虽然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债权人在未收到通知或公告的情况下能否直接阻止或否定合并,但债权人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公司未作出清偿或担保,并依然坚持推进合并程序,则股东和管理层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若合并过程被认定为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可能被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不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失去行使债权保护措施的机会,显然构成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最后,合并过程中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应当由不同主体承担责任。公司合并程序通常包括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两大部分。内部程序由股东会决议决定,外部程序则是公司实施合并的具体操作,如签订合并协议、公告等。侵权主体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合并的决定本身违法,侵权责任应由作出该决策的股东承担;而如果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既有可能是由于公司内部操作的疏漏,也有可能是股东或管理层故意为之。在不同情形下,应具体分析责任主体,以便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四 相关建议
根据上述案情及法律分析,可以得出公司合并过程中应遵循的一些关键步骤和合规要求,具体如下:
1、步骤一:合并决议和合并协议
在采取一般合并程序的情况下,合并各方应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步骤二:债权人通知与提供担保
法律明确要求公司在合并决议作出后的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进行公告。未履行该通知义务将严重影响债权人行使其合法权利,公司、股东及合并中的相关人员都可能构成侵权。同时,在债权人要求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提供相应担保。
3、步骤三:债权承继与清偿保障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承继债务后仍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合同债务,如果债务清偿不当,合并方及其股东可能面临债权人要求赔偿的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在进行合并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各项程序。合理的通知程序和透明的财务信息是对内保护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对外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避免法律风险的关键。同时,合并前应全面评估各方的债务状况及合并后的债务承担能力,确保合并后公司能够有效清偿债务,并通过合并协议约定,若因未履行法定程序或未完全披露导致风险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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