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州说法】修车费用索赔遇阻?财产保全促履行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通过“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工作模式,成功“打开”申请人卢某索赔之门,2万余元车辆维修费用分期获赔。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通过“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工作模式,成功“打开”申请人卢某索赔之门,2万余元车辆维修费用分期获赔。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方某饮酒后驾驶庞某的小车在通泰超市往风柜口方向“追尾”卢某的小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经交警大队认定,方某在上述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卢某无责任。卢某因维修车辆损失2万多元,因方某酒驾,保险公司免除交强险责任而不予理赔,车主庞某认为事故与其无关且其车辆也受到损坏不予理会,而肇事者方某认为卢某“要价”过高而不予赔偿,卢某的损失索赔无门。
之后,卢某将方某、庞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者共同承担其相关损失,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方某所驾驶的车辆。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拒不赔偿和转移财产的风险,法院在审核材料通过后,依法受理了卢某的申请,在24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并查封、扣押了庞某的车辆。经法院积极调解,日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方某愿意分期给付卢某维修费用,卢某随后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该车辆,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该案中,申请人卢某通过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也起到了敦促被申请人积极履行义务的作用。同时法院“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工作模式促进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实现了纠纷化解与权益兑现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文字 | 何念仔
编辑 | 潘文华
审核 | 覃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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