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西安市内对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应采取 “西安标准”,还是“陕西标准”,存在不同的认识。以2021年的工伤待遇为例,该两种标准的具体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那么,为什么同一工伤待遇会存在两种不同的计算标准呢?
“陕西标准”的由来
2017年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陕西省财政厅发布了《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办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该办法第五条第五款对第五条第二款做了补充说明,要保持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不降低,如第五条第二款所列项目低于新计发标准的,按新标准计发,高于新标准的,继续执行原待遇。
总结来说,该办法规定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计发,应秉持以下两项原则:
1.从高兼从新;
2.涉及到“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的赔偿项目,在陕西境内应适用统一标准。
上述办法颁布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制定且公布的以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标准的文件中,均沿用且遵循了上述两项原则: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计发标准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涉及以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待遇,以陕西省统计部门公布的78361元/年作为计发基数。”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9年)市人社发(2019)12号》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生活护理费:因我市2018年生活护理费标准高于2019年全省标准,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商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25号)规定,2019年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原标准执行。”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20年)市人社函(2020)37号》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生活护理费:以2019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265.0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612.0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959.02元。”
“西安标准”与“陕西标准”的选择
在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并未得到全面适用。在我省境内,一部分法院采用统一的“陕西标准”计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部分法院,却仍沿用各地方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例 如:
沿用各地方标准
【案例一】 采用西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审判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陕01民终9030号
杜碧红与陕西东正幕墙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按照2017年度西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481元作为计算杜碧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的客观情况,较为合理。
【案例二】 采用杨凌示范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审判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陕04民终1505号
陕西天科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白长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2月6日解除,故应当以杨凌示范区201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白长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不当。
【案例三】 采用汉中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审判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陕07民终29号
镇巴县仁村乡煤矿与牟源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4条3款之规定,以解除或终止劳务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即以汉中市2018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每月5493元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采用统一的陕西省标准
【案例一】 采用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审判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陕01民终6388号
西安市长安区积香木家具厂与张学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2017年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二审法院驳回了一审被告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二】 采用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审判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陕04民终2756号
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虎强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支持了按照原告邓虎强主张按照2018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社会保险法》依法认定第三十九条以及《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邓虎强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不当。
【案例三】采用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审判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陕07民终535号
江苏华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与刘建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按照受伤前一年度的陕西省在岗职工月工资为标准进行计算,二审法院维持了该项判决。
“西安标准”与“陕西标准”的抉择
既然已经有了《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办法》此类如此明确的规定,为什么还是会出现上述的同院同年不同判的情况呢?
笔者认为,因为《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及《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能作为审理案件中的裁判依据。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规范性文件数量过多且在内容上经常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鉴于此,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对此类规范性文件多持较为谨慎的态度,甚至不予采用。这也就造成了,在目前“两种标准”同时存在的“尴尬”局面。
西安市内发生工伤,为什么会有采取“西安标准“还是”陕西标准”的不同认识?
作者:刘智萍 权栓 李宝坤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西安市内对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应采取 “西安标准”,还是“陕西标准”,存在不同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