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背景下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路径研究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文章摘要
编者按 充分发挥司法对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的服务保障作用,凸显价值引领、规则治理作用,是《外商投资法》实施后的必然要求。
编者按
充分发挥司法对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的服务保障作用,凸显价值引领、规则治理作用,是《外商投资法》实施后的必然要求。本文在全面总结《外商投资法》带来的理念冲击和内容更新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司法保护进行前瞻性研究,提出构建“以专业化审判机制为核心+以适配性举措为重点+以前瞻性研究为保障”相融合的专项应对体系。
一、引言
营商环境这一概念的正式提出源于世界银行,该行于2001年提出“加快发展各国私营部门(即私营经济)”新战略,需要建立一套衡量和评估各国私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指标体系,营商环境则被用于指称经济发展环境。营商环境概念兼具固有内涵和人为设定,固有内涵表明其是法律、政府、司法、市场等影响企业核心经营活动的外在因素,需要做好内功修炼;人为设定显示从其提出源头看,其具有为了客观评估、倒逼改革、绩效竞争的目标导向,需要做好技术处理。在优化相关举措时,既要切实上干货、出硬措施,又要深入研究世界银行评估指标的方法论,作出针对性的磋商、迎评及成果固化。
在营商环境的构建方面,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是普遍认可的营商环境构建目标,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已成为共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步将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渗透至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环节。2018年11月5日,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强化制度保障。上海市委、市政府发布《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就深入推进全方位高水平投资和贸易便利化自由化,优化制度环境作出规划设计。
在上述背景下,充分发挥司法对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的服务保障作用,凸显价值引领、规则治理作用,是《外商投资法》实施后的必然要求。为此,本课题聚焦于如下两部分内容:一是全面总结《外商投资法》带来的理念冲击和内容更新,升级完善现有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的举措,构建融“以常态化规则治理为导向的司法价值理念+以全流程提速增效为核心的案件审执机制+以系统集成为导向的组织运行机制+以全方位公开透明为重点的司法延伸机制”为主要内容的体系;二是对外商投资司法保护进行前瞻性研究,构建融“以专业化审判机制为核心+以适配性举措为重点+以前瞻性研究为保障”的专项应对体系。
二、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的实践探索
为进一步反映实践运行状况,分析制约影响因素,课题组对上海法院系统的相关情况分别进行了抽样分析与问卷调查。
(一)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实践探索概况
1.专项部署,服务保障力度更大,呈现普遍开展状态。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已经成为上海法院系统的一项专项行动,从过往的服务保障大局工作中凸显出来。举全市之力力推,2018年初,市高院召开了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动员部署大会,印发“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专项实施方案1.0版》)提出19条工作举措33项具体任务。2019年3月,召开进一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会议,出台《专项实施方案2.0版》,共5个方面16项举措27项具体任务。各法院均已出台综合性或专项性服务保障措施,经统计,在全市17家基层法院中,出台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的有17家,占比100%;出台单项性文件的有9家,占比53%。
2.创新举措,服务保障措施更聚焦,呈现对标性、针对性、专业性“三性”特征。上海法院系统的服务保障措施与全国其他法院相比,呈现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对标性,因上海是世界银行评估采样城市,上海法院采取的举措中更多聚焦世行标准,如在《专项实施方案2.0版》中包括五个方面,其中三个方面均是直接对应世行评价标准。再如上海法院建设了专门的司法数据公开平台,向社会公众定期、动态发布全市各法院商事、金融案件结案率、平均审理执行时间等司法数据;新设金融法院、破产法庭,加强商事金融案件及破产案件审判专业化;浦东法院“数字法庭”实现案件立案、审理、归档全流程网上办理,大大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这些新的组织变革和机制更新进一步提升了与世行评价标准的对接度。二是针对性,专题研究报告、系列报告等针对具体领域的服务保障方式在上海法院系统蔚为大观。发布方式上,系列报告、专题报告、典型案例齐备,如上海闵行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同步发布了《2016-2018年度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2016-2018年度闵行区区属国有企业涉诉情况审判白皮书》;上海普陀法院、上海徐汇法院均发布了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特别是,2019年3月7日市高院召开专项新闻发布会,发布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内容上,逐渐深化、拓展。关注法律适用统一的专项举措,上海一中院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问题进行总结,发布10篇审判经验与类案裁判方法通报。聚焦细分领域,如前述闵行法院发布的涉国有企业诉讼情况,普陀法院制发的“服务保障桃浦智创城转型升级专题调研报告”。三是专业性,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上海破产法庭等职能优势,努力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如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发布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布破产案件情况大数据。这些新举措具有全国示范作用。

3.紧盯新动向,服务保障方向更明晰,更符合现代理念。不断更新理念,聚焦最新形势和政策,确保措施与时俱进。做好新法新规的司法应对,摸排案件情况,提前研判,如在《外商投资法》出台后,市高院及时摸排今年涉外商事案件情况,制发《涉外商事案件的四方面特点》专项简报,归纳梳理2012年以来相关案件情况。聚焦世行评价标准补齐短板,在世行“是否存在针对管辖法院的表现评估报告”方面,2018年得分为0,市高院针对性地出台了《关于在互联网公开相关司法数据的若干规定》,并开始定期发布司法数据评估数据。在“能否通过管辖法院内的一个专用平台以电子的方式提交最初的诉状”方面,2018年得分也为0,为此,市高院出台了《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推进无纸化办案模式。
4.多方合力,服务保障能级更高,助推打造法治保障共同体。上海法院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共同体力量,对涉及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等需要跨界合作的方面,积极依托市委、区委,与相关部门联合攻关,共同促进。在顶层设计层面,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于2019年2月1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的意见》及实施方案,类似的专门性共同体在全国尚属首例。在实践运行方面,上海法院参与构建的仲裁、调解、公证和诉讼的衔接机制一直走在前列,上海的浦东、普陀法院均是全国多元纠纷化解的示范法院。难题破解方面,市高院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先后建立了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和破产费用保障机制,推动建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在三中院设立上海破产法庭,破产审判工作开创新局面;积极探索电子档案归档制度,确保网上立案实现“全程无纸化”,取得重大进展。
(二)对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实际效果感受的调查评价
课题组对上海区域内的四组主体发放了700份调查问卷,其中,向上海法院系统发送200份,收回185份;向律师系统发放200份,收回163份;向非外商投资企业发放200份,收回178份;向外商投资企业发送100份,收回93份,总体有效回收率88.43%。
1.问卷数据反馈基本情况
(1)各个主体普遍认为较好,外商投资企业相对偏低。在“您对上海法院服务保障法治营商环境工作效果如何评价”选项下,91%的法院工作人员选择“很好”;85%的律师选择“很好”;81%的非外商投资企业选择“很好”;74%的外商投资企业选择“很好”。其余均选择“较好”选项,未出现“一般”、“不好”选项。

(2)上海法院的审判质效最受关注和认可。在“您认为上海法院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哪些方面取得较好效果”选项下,95%的法院工作人员选择案件审理公平高效,92%的律师、90%的非外商投资企业、88%的外商投资企业也选择该选项,四个主体加权平均为92%。其余比例较高的分别为:信息公开透明度,加权平均为83%;诉讼服务保障到位,加权平均为76%;普遍性司法信息发布频率,加权平均为70%。

(3)普遍期待法院推进专业化、信息化、透明化建设。
在“您最希望法院在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中进一步做好哪方面内容”选项下,95%的法官认为“推进商事、破产案件审判等专业化建设”,该选项律师为94%,非外商投资企业为6%,外商投资企业为98%,加权平均为95%。“大力推动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电子送达等信息化建设”选项下,四个主体加权平均为98%。“加大发布类案裁判思路、社会治理风险预警等信息”选项,四个主体加权平均为97%。在其他建议方面,3%的企业部分回收问卷中,建议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走访调研等加强交流沟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33%的回收问卷建议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结果分析
上述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效果得到各方主体的普遍认可,但也反映出如下三个问题:
一是外部感受度方面,有效传达精度不够。问卷显示律师等与法院接触较密切的人士及企业主体对法院相关举措的感受度存在较大差别。在感受内容方面,律师等专业人士较为关注的是诉讼便利、法律适用统一等相对专业内容。而市场主体虽然也较为关注这些内容,但对于信息发布、公开透明等要求更高。值得注意的是,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司法的感受度更低,这可能与外商投资企业较多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诉讼有关,同时也可能说明,在过去工作中,法院在加强外商司法服务保障方面可能是欠缺的,在《外商投资法》实施背景下,加强相关内容研究正当其时。
二是内外感受有别,影响提升方向。从问卷调查结果看,在法律统一适用、诉讼便利度方面,法院内部人士、律师的感受度与市场主题相比有较大差别。法院内部人士评价度普遍较市场主体高,一方面可能法院内部人士更了解实际情况,评价更准确;另一方面如在结案时限长短问题上,基于“案多人少”矛盾、律师对比全国各地情况,对于上海法院的情况,可能给予较高评价,市场主体则基于自身的体验给予较低评价。
三是对新方向给予共同期待。在加强专业化、信息化、透明化建设方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方主体都抱持相同的高期待,确实能给法院内部带来结构性改变,也方便市场主体“接近正义”。同时,这几个方面也是世行评价标准中我们的短板弱项。因此,对于这些各方共同期待的方向,要加速推进,及时回应。
综上,问卷调查结果提供如下工作推进方向:要更加关注市场主体感受、注重加强与社会面沟通、着力推进专业化、信息化、透明化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等。
(三)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的借鉴启示
鉴于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从2003年开始发布,持续时间长,具有最大影响力;采集样本包括190多个国家或地区,具有普遍代表性;评估标准系采集各地最大商业城市抽象成的典型案例,是考察域外情况的理想样本。
1.政策导向上,着眼规则治理,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从《营商环境报告》的指标设置及得分情况看,降低企业的不合理交易成本是直接动因。据统计,在10项一级指标中,有8项涉及成本问题;在37项二级指标中,涉及成本的指标共27项,占指标总数的73%,分值超过全部得分的60%。从评价标准看,直接采纳法律和相关制度规定,适当兼顾实践惯例。这是世行独特、鲜明的一个评价标准,世行认为“经济活动,特别是私营部门的发展,受益于清晰一致的规则”。以世行2018年发布“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评价问卷第十个问题为例,该问题我国未得分,世行的评价标准系,我国法律对关联交易合同合法,但在对其他股东不公平或损害利益时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需不需要欺诈、恶意或重大过失要件。世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认定我国需要相应要件。但实际上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条款可用于此案,不需要上述要件,且司法实践中,湖北省高院(2017)鄂民再57号案件也认定了此种法律适用方案。但在沟通时,世行专家认为法律标准应明晰易懂,并建议修订《公司法》,在第22条第2款中增加“或者议决事项显失公平、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世行指出的营商环境构建,在于清晰易懂的规则,给市场主体提供稳定预期,对于司法服务保障的启示是,要以降低市场运行成本为直接目标,注意提升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并将形成统一意见的类案裁判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2.制度提升上,注重效率导向,节约时间成本
从《营商环境报告》中与司法密切相关的“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两个一级指标及相应的23个得分项看,加快程序进程,节约诉讼成本及提升当事人的“司法体验”是主要评价方向。从“执行合同”看,经统计时间成本型得分共计72.5分(二级指标执行合同的时间+二级指标执行合同的成本+二级指标司法程序质量分数中的相关三级指标(3.1.2(小额程序1.5分)+3.2.1(程序节点1分)+3.2.2(开庭审理最大次数1分)+3.4(替代性纠纷解决3分))),实际上3.3的电子送达、网上支付也可以列为时间成本节约型,得分会更高。从“办理破产”看,经统计时间成本型得分项共计90.5分(二级指标回收率(88.5分)+二级指标破产框架力度指标(4.1.3(启动方便性1分)+4.2.2(拒绝繁琐合同1分)))。因此,从指标计分标准看,效率成为世行对法院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绝对考量标准,这两项指标实质上反映的是建立高效的债权回收和市场退出机制,为市场高效运转、优胜劣汰提供制度支撑。

3.落实机制上,提示了专业化、信息化、透明化、协同化的微观举措
从《营商环境报告》司法程序质量指数看,与我国现阶段进行的司法改革是契合的。法院结构的专业化转型,世行注重专门审理商业案件的部门,我国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成立的破产法庭、各级法院审判团队中的专业合议庭建设,已走在前列。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世行强调小额或快速通道程序,我国繁简分流的升级版“分调裁审”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程序的分段管控,世行要求规范开庭审理次数,并包括重要程序节点,我国诉讼法已有规定,但对于具体时间的精细化管控还需拓展,同时在节点管控中嵌入现代信息技术也需进一步提升。司法数据的公开发布,世行要求定期发布审判质效报告,用于监督评估法院表现,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上海市法院已于2019年搭建司法数据公开平台,公布相应司法数据及审判流程信息,该项实践获得世行《报告(2020)》所认可。多元纠纷化解,世行要求提供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方面我国已走在前列。法庭自动化,世行要求提供全流程网上无纸化流转,我国的电子卷宗自动扫描等提供了基础,但打造包括律师在内的共同体流转还未形成有效有力的举措。

三、《外商投资法》背景下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路径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法治进程中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区域协同司法机制,规范区域经济的科学运行及发展,培育统一高效的区域市场体系,构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机制,平衡区域内和区域间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促进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2019年底,上海市高院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阐明了上海法院在服务保障区域发展中肩负的重要使命,明确各方的重点任务、工作要求,并提出三大类、十四小项的重点任务,为完善长三角区域的法治保障提供了清晰明确的可行进路。本课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研究,并建议通过完善区域司法链和构建跨行政区划的专门法院,加强区域法治协同合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构建充分保障资本经营安全和效率的良好法治环境,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理念更新:《外商投资法》实施带来的新挑战与新要求
1.无可回避的高标准司法
《外商投资法》确定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在准入后享受国民待遇,内外资管理适用相同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由此将带来较大转型压力,首先,从理念上实现对原有的正面管理方式的扭转,在范围上实现从试点到全面的转变。法院亦存在承接自贸区外溢效应的问题,考验法院如何更好复制推广自贸区司法经验。其次,法院将始终处在国际司法标准下,需对原有的司法标准、流程、惯性进行对标,倒逼走出舒适区。从前述调查结果看,现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对司法服务保障的整体效果评价弱于其他主体,在并轨管理对待下,司法将承压更高标准。再次,司法职能发挥将不断“吃重”。《外商投资法》将在投资领域扩大开放、贸易发展方式、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等方面带来明显改变,新类型、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法院案件裁量的示范效应将更大。

2.案件审理的高承重负荷
“产销波动”加剧。《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案件增量将呈现两个“增多”特征:一是案件数量增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五周年之际,上海一中院与浦东新区法院联合发布的《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显示,浦东法院五年内共受理各类涉自贸区案件97,487件,审(执)结92,457件,年均达两万件;上海一中院审结的涉自贸区案件共涉及187个案由。由于外商投资限制的进一步放开,如股票发行承销、金融保险等涉外案件数量将大幅上升。二是专业复杂案件增多,前述白皮书显示,涉自贸区案件中金融商事案件占六成以上,其中证券类纠纷数量持续高位攀升,涉及保理、互联网金融、跨境电商等新类型案件。后续涉及跨境电子商务、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创新业态,对纠纷解决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
诉讼规则迭代需求强烈。据统计,2012年以来,上海法院涉外案件主体分布于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半以上位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传统贸易伙伴国,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增长明显。涉外纠纷案件因当事人的域外性,对诉讼规则带来质变,体现在三个方面:成本压力型,因域外因素,送达、执行等更强调效率的诉讼规则面临重构压力,特别是在内外主体统一适用相关实体法的条件下,在程序方面实行不同的规则,带来纠纷解决的效率缺失,而且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初期可预见的纠纷数量激增的情况下,这种效率上的落差会更强烈。规则重构型,对于域外形成的证据、委托书等材料,形成一套公正且合理的认定规则,将考验着司法实践的智慧。中外贸易更加自由后,贸易主体的交易痕迹将不仅停留在国内,相关的文书往来等将穿插在域内外,迫切需要一套便利可行的认定规则。机制升级型,因域外纠纷解决习惯和纠纷方式等问题,会对国内的纠纷解决带来两个问题。仲裁支持保障问题,域外主体依据其纠纷解决习惯,可能更多选择仲裁,对于法院正确认定仲裁协议效力、规范仲裁案件审查、搭建涉外商事争端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工作站等纠纷化解新机制,都需要纳入探索试点范围,助推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域外判决相关承认与执行问题,在《外商投资法》实行后,如何准确适用《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构建更有效、畅通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也是迫切的实践难题。

3.保障机制的改革创新
强透明度。如该法第3条的基本原则、第19条的政府管理原则、第10条的征求意见规定、第11条的信息咨询和服务要求。结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标准中如3.2.3“能够公开提供如下四份报告中的两份,处置时间报告、结案率报告、待决案件案龄报告、单一案件进展报告”;3.3.4“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否通过在官方公报、报纸或互联网上的发布提供给公众”,可以看出在外商投资领域打造“透明墙”,已成为该领域的共识性理念。渗透到司法领域至少包括如下几方面:法律适用的统一,如上海市一中院发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司法信息的全方位公开,通过网络庭审直播、发布典型案例信息等方式,及时全面公开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司法参与社会治理,运用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等方式,预警纠纷动向和风险,特别是外商投资领域的诉讼诚信信息。
高改革强度。《外商投资法》作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法律,设定的是改革方向,规定的是基础性框架,配套性的机制建设将会成为近阶段的重要任务。法院系统在落实综合配套改革任务时,结合《外商投资法》指引的理念,增加相对应的落实举措将是重要方向。专业化是重点,构建符合涉外案件特性的专业审判组织、审判机制,建立诸如跨庭约请、邀请外商参与人民陪审员、专家陪审员,将是涉外案件审理的改革方向。信息化是支撑,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无边界性、便捷性,将是克服涉外案件地域阻隔因素的重要条件,电子送达破解送达难、多方视频通话解决境外证据审查认证难等均将进一步彰显。
大协作力度。《外商投资法》第12条规定“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外商投资领域因涉及跨法域,国家主权作用存有边界,合作需求更高,更强调通过协商协作解决问题。司法服务保障涉外营商环境构建,需要进一步强化主动意识和服务意识。重塑“跨界”思维,处理涉外案件,特别是对于存在法律空白的创新业务,需要融合经济与法律,打破审判部门边界,跨庭约请等非常规审判组织形式将会进一步常规化。搭建“开放式”平台,在纠纷多元化解、外国法查明、仲裁支持等方面,都需要引入更多社会力量。如市高院与华东政法大学合作,建立了委托查明外国法的工作机制。

(二)主体设计: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容建构
升级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路径有两个方面预设:新的评价标准——《外商投资法》提供了理念指引,世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提供新的改进举措框架;新的改革动力——本轮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添加了改革资源。因此,需要重构理念,重塑机制,重筑规则。
1.建构目标
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构建目标如下:
(1)直接目标更聚焦,将商事纠纷解决作为第一级、优先的直接目标,围绕该目标,聚合资源进行突破,不断提升立案、审判、执行、破产质效。要以“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两个评价指标为抓手,细化为任务分解表,逐项、逐点推进。(2)拓展目标更深度,实现内容创新,加大对案例资源的深加工,深度对接发展环境需要,提升案例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手段深化,加强机制创新,打造更多有效实用的输出管道。(3)具体内容更细分,打造权利保障、效率响应、信息支撑、规则输出的四层体系。顶层实现权利保障的公平化;中层实现当事人需求响应的快速化;底层实现现代信息技术支撑的泛在化;外层实现规则输出的精准化。顶层系起点和支点,发挥统领作用;中层具体包括:立足审判实践,促进市场竞争环境更公平高效;发挥规则治理作用,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和营商环境司法指标评价体系。(4)运行流转更优化,实现清单式管理、项目化运作、穿透式调研。在整体框架内“点化”,多出干货;推进上要注重发挥整体合力,并做好衔接转化,要强化专项小组、专题调研、专门报告等形式。

2.建构原则
(1)坚持正确司法理念,尊重市场规律。注意合理把握司法、政府、市场三者的关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加依法平等保护,更加注重价值引领,进一步发挥司法在保护产权、维护社会诚信、引领社会价值等方面的职能作用。(2)坚持提速增效,提升机制集群效能。坚持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在内容上,一体考虑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法院审判职能划分,重点聚焦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民营企业保护、世行“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等指标要求。在程序上,统一设计立案、审判、执行、延伸工作,将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内嵌到整个流程,顺畅对接流转。在延伸服务上,推进“精准服务”理念,加强跟踪落实,强化效果评估,注重点上突破,面上协同。(3)坚持综合配套,注重集约化信息化透明化。发挥集约效应,通过专业化实现集约,通过社会化辅助实行集约,更多采取专项攻关、专题报告形式,更多深挖延伸细分领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内部实现案件模块化流转,全程提速;外部设立专门平台,打通法院与律师等第三方诉讼材料转接渠道。最大程度提高透明化,打造常态化公开平台,提供更多司法数据细目;加强与政府、社会等第三方力量的对接,挖掘司法需求,加强针对性服务输出。

3.建构内容
(1)推进高质量审判,构建以全流程增效提速为核心的案件审执机制
充分把握安全、稳定、高效的市场需求,发挥审判职能,作好民商事领域司法解释的立改废工作,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可预测性,注重维护依法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守护市场主体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的优良市场环境,精准回应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需求。
a.坚持依法平等全面,推进各市场主体均衡保护机制。强化一体保护理念,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做到诉讼地位、法律适用、责任承担一律平等。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权益,严格落实市高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法妥善审理民营企业与政府、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增强民营企业财富安全感。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正确适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引导市场主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盈余分配请求权,畅通撤销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关联交易或主张无效的诉讼救济途径。强化对新兴行业的司法保护,准确适用《民法总则》《公司法》等法律,对于互联网企业、平台型企业等符合产业发展的新兴企业,要在守住法律底线的基础上,依法认定合同效力,鼓励创新,促进发展。
b.充分发挥刑事、民商事审判职能,推进精准对接机制。注重发挥好刑事审判威慑力,精准区分刑事犯罪与经济纠纷,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刑事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企业贿赂犯罪、市场管理失职渎职犯罪。同时,注重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犯罪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适用范围,依法增强企业家产权安全稳定感。坚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并重原则,抓好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为企业稳定有序发展提供司法助力。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司法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慎重运用保全、先予执行等强制措施,提升证据审核力度,视情提高担保数额,确保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c.大力推进金融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推进“品牌度”提升机制。金融审判、知识产权审判与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更加紧密,市场主体感受度更强烈,要大力推进精品审判,推出更多“名家名品”。坚持促进和保障市场交易商事审判理念,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同自由,审慎适用民法总则“强制性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违背公序良俗”规定,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和责任。尊重商事交易惯例,加大商事习惯适用力度,不轻易否定市场主体的创新做法,依法支持新类型权益。进一步推进金融审判工作,完善专项合议庭、审判团队机制,妥善审理各类融资金融纠纷,降低融资成本,服务“降杠杆”,有力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机制,在具体制度的细化落实上下更大功夫,准确运用文书提交、证明妨碍等证据规则破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举证难”问题;积极运用惩罚性赔偿等法律规定,对于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等行为,加大损害赔偿司法认定力度。
d.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推进胜诉权益加速实现机制。进一步加大执行威慑力度,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用好用足法定强制措施,做实做细“拒执罪”联合打击机制,让胜诉企业感受司法执行的加速度。进一步夯实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深化与公安、银行、通信等机构合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构建覆盖面更广、查控速度更快的网络查控体系。优化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关于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工作纲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用好机制实现执行工作大跨步。大力参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与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失信名单自动识别、自动拦截、自动惩戒,助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e.聚焦“执行合同”效率指标,全面实施审判效率提升规划。研究出台对标世行“执行合同”效率指标的专项方案,全方位规划审判效率提升机制。推进类案优先办理机制,对于商事合同纠纷建立快车道,设立立案专岗,推进专项审判团队建设,全流程压缩审理时间。大力提升保全、送达等辅助程序机制的“助攻”效能,加大诉前保全适用力度,确保符合诉前保全条件的案件100%采取保全措施,以“压力感”的加强促审理效率的提升;强化法律文书送达外包力度,制定电子送达规范,提升直接送达率。优化快速执行机制,优化“总对总”查控系统,设定自动定时财产查询指令,确保第一时间掌握财产线索;探索大数据网拍模式,引入淘宝、京东等第三方公司平台,充分利用其大数据完成评估定价,破除长周期、低效率,提升执行变现率。
(2)推行精准化运转,构建以系统集成为导向的组织运行机制
在机制设计的理念下,向机制要生产力、向机制要“显示度”。一方面,通过机制优化可以避免“大动干戈”,避免高改革成本,另一方面,审判权运行机制环节多、链条广、办法多、空间大,每个环节的动能积累可以达成大观。须以服务保障为理念,在符合司法规律的情况下,对审判权的组织运行机制进行精准调节、重组,集成系统,发挥综合效能。
a.精心打造案件“入口端”,以深入推进随机分案引领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随机分案具有通过推动案件流转加快、激励法官多办案,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发挥涉营商环境案件的流转质效。实现各类案件随机分案全覆盖,严格落实市高院《关于实行随机自动分案的若干意见》,在实现民商事案件全覆盖的基础上加强经验总结、试点探索,重点做好适合的具体工作模式和电脑操作系统的研发工作,争取用一到两年时间实现全覆盖。持之以恒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通过审判流程优化畅通案件入口,不断创新立案抓手,做优网上立案、微信立案,做实远程立案、跨域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特别是注重提升立案环节的形象展示、沟通交流等多元服务。进一步优化立案环节的虚假诉讼识别机制,加强大数据比对系统研发,设置专门环节,加大对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以物抵债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立案识别力度,有效防范针对企业家、影响企业经营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行为。
b.进一步畅通衔接配套的“流转线”,推进审判流程分段优化机制。以“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契机,提前跟进,全面梳理审判流程节点,编撰精确合理的节点图,分段推进,做好节点衔接,以更精准有效的程序降低程序成本。大力优化庭前准备程序,制定法官、法官助理职责清单,提升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能力,充分发挥庭前程序的无关事项过滤、争议焦点聚焦功能;全面落实书面报告制度,固定庭前程序成果,有效避免庭审程序空转。全面落实争点式庭审方式,抓紧制定围绕争点的审理方法,逐步编纂出台案件审理要点手册,推广法庭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的审理方式,提升案件审理精准度和效率。全方位推进裁判文书精准说理,严格落实最高法院裁判文书说理司法解释,加强文书说理考核评价机制设计,将裁判文书说理纳入法官考核常态化项目,提升裁判文书说理的“硬度”。

c.以打造多元化解模式升级版为抓手,全方位推进“分调裁审”改革。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相关规程要求,扎实推进“分裁调审”改革,引领升级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全面提升“执行合同”指标得分点。全面升级诉讼与非诉衔接机制,加强与银行、保险、律协等的对接,进一步扩容诉调对接平台,逐步构建符合多元需求、契合多样类型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全面推动繁简分流机制落地生根,根据审判实际,研究制定繁简分流标准,全面提高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设置操作专员,边用边改,不断完善,逐渐建立适应商事主体快速审理需求的繁简分流规范。全面释放速裁功能,结合新型审判团队改革,扩大速裁团队规模与案件适用范围。全面提速案件审理时限,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强化案件审限管理,严控重复开庭及多次开庭之间的时间间隔,实现民商事诉讼集中审理,有效提升立案审查、诉调对接、和解调解、委托司法鉴定、财产查控、评估拍卖等工作环节的流转效率。
d.推进立、审、执、破全流程衔接嵌套,确保“办理破产”指标突破提升。以成立上海破产法庭为契机,对标世行“办理破产”指标得分点,强化破产审判机制建设,建立立审执破一站式绿色通道,努力实现排名的大幅提升。建立破产案件专项立案机制,制定破产案件立案清单,设置专人立案岗位,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予以立案,畅通入口效率。健全“执转破”工作机制,完善识别、选取、移送流程,加强程序衔接,为“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完善破产案件适配性审理机制,大力推进繁简分流,建立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简化审理程序,提升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建立破产重整识别机制,对于符合市场化方向、具有拯救价值的困境企业,积极适用重整程序,充分释放重整效能。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探索分阶段、分类别、分团队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常态化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破产管理人协会等新机制,共同研判,有效提高破产法官司法能力和破产管理人执业素养。
(3)推动精细化管理,构建以全方位公开透明为重点的司法保障机制
充分挖掘司法衍生功能,注重通过机制创新、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全方位释放司法能效,提升社会公众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体验感。
a.大力推进司法延伸项目的专项化运作,提升司法延伸的深度、广度、厚度。要在“白皮书+司法建议”的传统方式基础上,升级司法延伸项目运作方式,打造融甄别、合作、保障于一体的闭环机制。推进甄别立项机制,设立司法延伸专项小组,负责议题策划、专题调研、组织协调,设定项目甄别标准,采取“一案一立”方式,通过分管院长牵头、团队合作、项目经理等方式,实现项目运作的规范化。推进内容提升机制,着力提升司法延伸项目含金量,紧盯新法新规、社会前沿热点,前置调研,打造“预测型”项目;深度挖掘短板项目、审判实践难点,打造“紧缺型”项目;对标《专项实施方案2.0》、世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等,打造“适配性”项目。推进配套保障机制,建立项目储备计划,通过共同孵化、培育,形成同一主题项目池;优化发布机制,大力推进系列性、主题式发布方式;加强合作共建,建立与各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的联席机制,推进与民营企业常规走访调研机制,拓展议题研讨范围,设立前瞻话题讨论平台,提升合作深度。
b.大力加强司法信息化创新实践,提升“法院自动化”指标得分。对标世行“法院自动化”指标,持续升级“数据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内部挖潜通过司法信息化助力审执流程优化,外部开放助力司法信息全方位公开,实现审判提质增效。全面落实无纸化网上立案,严格落实市高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试行)》,加大网上立案推进力度,设置专人专岗,当事人完成网上立案后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并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加强对浦东法院“数字法庭”、长宁法院互联网法庭全流程网络化实践经验的总结,探索在全市推广实现全流程网上办案,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真正推向落地。全面推进电子送达,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网、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微信公众号等公有平台,加大“两微一端”等自有平台建设,探索将律协、金融机构等纳入法院平台,试行以网络、短信、微信等方式开展送达,并适时总结经验出台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外接平台建设,加大律师服务平台建设,发挥为律师获取案件流程、案例资讯、递交流转诉讼材料主渠道作用;持续建设好、运营好市高院外网“优化营商环境”专栏,抓好审判信息的录入工作,常态化公开商事、金融案件司法数据,并根据社会公众效果反馈,逐渐扩大司法数据公开范围,优化公开方式,探索采取主题式专项公开方式。
c.大力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落地生效。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摆在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来谋划,严格按照市高院部署要求,排期跟踪问效、督察改进,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加强协调联动,主动对接行业协会、破产管理人等专业组织,共同探讨合作难点、方向,形成整体合力;结合大调研形成的好经验、好机制,走访高科技企业、民营企业,听取意见,提示涉诉风险。加强审判管理,院庭长要切实履行好审判管理职责,制定长效管控规范,全面加强立审执全流程精细化管理,争取短期内在解决商事纠纷时间这一评价指标上实现新突破。加强司法人力资源提升工作,大力推进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工作,扩大送达、审计、鉴定、执行外调等外包力度,切实为法官减负;将教育培训作为人员素质提升主渠道,推进分类、分层、分批常态化培训,提升培训项目吸引力。
(三)配套机制:涉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服务保障特别安排
1.推进以专业化建设为核心的审判体制机制更新,大力提升涉外司法审判的国际公信力
涉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核心在于坚持中外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通过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注重提升司法审判公信力。
(1)大力推进专门法院建设,依法集中行使涉外司法管辖。妥善处理涉外案件管辖,依法合理确定涉外案件管辖连接点,既有效行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也充分尊重涉外主体的国家的司法管辖权,探索通过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和跨区域集中管辖,将涉外案件集中到由专门法院审判,实现涉外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推动设立上海国际商事法院,借鉴最高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经验,积极向最高法院争取设立上海国际商事法院,集中行使离岸交易、跨境交易等国际商事交易的司法管辖权,更好地回应全球投资者和贸易商的司法需求。深化上海金融法院、破产法庭建设,适应涉外金融商事纠纷激增、外商投资公司优胜劣汰加速的新形势,总结运行经验,比肩国外先进,打造更加国际化的金融、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加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建设,进一步强化符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深化与国际贸易和航运规则相衔接的海事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审判的新高地。
(2)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案件,依法平等保障中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准确适用《外商投资法》,精准把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内容和变化,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和公司自治权利,依法支持外商的制度创新、金融创新,避免简单地以司法判断代替商业判断,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审理国际贸易纠纷,密切关注涉数字贸易、跨境电商服务、对外文化贸易、等国际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积极发挥司法对贸易行为的评价、示范和导向作用。注重国际条约的依法转介适用,审理好涉及规则确定和行业影响的案件,保障和提升企业参与全球合作和竞争优势。依法审理跨境金融纠纷,结合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要求,加强对中外各类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活动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支持合规开展的跨境金融活动,有力保障和促进金融领域创新自由。依法审理海事海商案件,充分发挥上海海事法院集中管辖优势,结合洋山深水港建设发展,加强对涉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管理、船舶登记及国际航空运输等案件审理,依法规范航运市场活动,推动国际运输自由。
(3)以“执行合同专项行动”为重点,大力提升涉外案件审判机制质效。部署开展大幅提升世行“执行合同”指标得分的专项行动,带动提升涉外审判机制的全面更新提升。全面优化审理方式,推进多案联审、远程视频庭审、要素式审判、示范诉讼等机制创新,发挥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等程序的效率提升作用,最大程度缩短涉外案件审理时限。全面优化案件管理,深化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全力推行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注重开展常态化案件评查,用好检察监督反馈、第三方评价等外部监督机制,特别是用好专业法官会议及审判委员会类案裁判经验总结机制,提升涉外案件审判质量。全面优化裁判文书说理,建立约束性考核评价机制,注重说理的针对性,强化企业名称告知承诺、证照分离、投资负面清单等涉外商事改革重点举措的司法说理,注意针对不同国家当事人的文化、法律背景差异,采取通俗、简洁、严谨的论证说理,增强裁判的说服力。
2.推进以适配性举措建设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大力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涉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针对性
(1)推进服务保障第二届“进博会”高质量举办“专项行动”。全力落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若干意见》,全面总结首届“进博会”好经验、好做法,在第二届“进博会”召开前,抓紧完成一次专项行动,着力提升三个“一站式”机制功能,打造司法服务新模式。更加注重提升“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审判效果,对接进口博览局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畅通涉展览合同、服务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案件的全流程审理通道,选任办案标兵进一步充实专业审判团队,大力引入专业调解力量。更加注重提升“一站式”诉讼服务机制的响应力度,健全完善西虹桥(进口博览会)人民法庭工作机制,做好“进博会”现场诉讼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中英文网站,第一时间响应司法需求,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及时提供资讯。更加注重提升“一站式”司法延伸机制的覆盖效度,针对首届“进博会”以来暴露的社会治理风险、企业运营风险,制发风险警示案例;梳理司法服务保障好案例、好做法、好机制,编发系列审判白皮书;大力推进与进博局、青浦区政府等的协作联动,及时互通情况,注重联合开展重点信访人员排查及稳控工作,服务保障“进博会”高质量举办、可持续发展。
(2)推进涉外诉讼机制适配迭代“专项行动”。准确应对涉外案件数量上升和类型多元新形势,加强预判预警,梳理重点案件,结合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综合试点,构建符合涉外案件特点的专门审理机制。探索符合审判实践的域外证据认定、送达规则,合理运用域外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探索特定条件下适当放宽公证认证要求;创新域外送达模式,探索允许当事人送达,扩大邮寄送达范围,探索借助域外社交网站持续推进电子送达。进一步优化外国法查明机制,全面落实与华东政法大学的相关合作机制,明确资格条件,加强法律约束;拓展专家渠道,引入涉外、港澳台律师以及高校学者作为专业陪审员,合理共享涉外案件办理经验丰富的公证机构数据,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外国法查明数据库。进一步优化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全面落实、合理借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探索与国际公约相衔接的落地机制,抓紧编制发布典型案例,细化司法审查标准,进一步明确范围内容、程序方式、除外情形和救济途径。
(3)推进涉外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创新“专项行动”。结合“分调裁审”改革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强化涉外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创新,搭建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专门工作平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利、快捷、低成本的商事纠纷解决途径。探索建立涉外商事争端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衔接工作站,设立专项一站式工作窗口,聚集解纷资源,制定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工作规则,探索纠纷早期中立评估、无争议事实记载、诉讼风险提示等新型诉讼机制,以机制创新引领工作推进。大力支持涉外仲裁工作,完善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的对接联席机制,注重细化仲裁保全、执行等程序规则,建立与国际公约相统一的司法审查标准,助推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推进涉外纠纷多元化解“提质增效工程”,全面整合各方面调解资源,加强与专业商事调解组织的合作衔接,注重引入具有国际贸易、金融等专业背景的专家学者参与特邀调解,积极开展涉外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全力打造覆盖诉讼前、中、后端,跨专业领域的多元纠纷化解格局。
3.推进以前瞻性研究为引领的组织保障机制建设,大力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涉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实效性
(1)全面做好《外商投资法》五年过渡期准备实施工作。建立涉外司法政策定时更新机制,抓紧修订完成与《外商投资法》不一致的司法政策,出台一批细化补充的业务指导文件,设置文件一体归集平台,对外统一发布更新后的司法政策,合理引导中外主体尽早完成尽职调查、组织更新工作。建立符合审判实际的指标体系,结合市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合理设定既对接世界银行标准、又符合上海法院实际的服务保障涉外法治化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体系,以指标要求为相关工作提供方向指引。建立与司法体制综合改革一体推进机制,要将涉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纳入综配改革,通过司法智库课题等形式,聚合全市审判资源,加强研究,以国际规则引领改革、促进改革。
(2)全面强化司法延伸。涉外司法服务更注重效果引领,更强调透明沟通,要实现司法延伸工作的“换档升级”。强化司法数据公开,进一步梳理完善司法公开平台栏目,整合涉外项目,设立统一平台,拓展栏目功能,向在办案件涉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公开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案件结案率、平均审理时间等司法评估数据,助力中外当事人合理预期案件审理周期。强化长效机制建设,做好典型案例、司法建议、审判白皮书定期发布机制,建立年初规划机制,推进常态化十大典型案例发布,统一发布主体、发布时间、发布形式,并在外网设置案例发布专栏及回访问卷飘窗,不断提升信息发布的有效性。强化合作衔接机制建设,建立与外事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例会机制,持续开展好与高等院校的课题研讨、法治讲座等项目,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业务指导交流机制,推动设立法治化涉外营商环境建设共同体。
(3)全面升级诉讼服务。加强诉讼服务中心涉外司法服务专窗建设,设立统一服务标准,强化人员培训,配置外文服务点,增设域外当事人、证据材料等认证审查服务,不断提升涉外诉讼服务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推进涉外诉讼“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三合一流程衔接机制建设,建立覆盖涉外诉讼审判执行全流程的电子化诉讼方式,开展移动“微法院”试点工作,对于居住在域外的诉讼当事人,提倡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庭,切实解决诉累。加强涉外诉讼审判辅助事务外包力度,严格落实市高院相关规定,加大涉外诉讼辅助服务外包力度,探索将外国法查明、认证、委托送达等纳入外包范围,引入更多专业力量参与,为法官提供更多精力提升专业水准。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