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正式施行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使公司减资实务成为众多公司关注的焦点。在认缴制的法律背景下,部分公司存在盲目认缴、注册资本虚高等问题,而新《公司法》本次修订将股份公司全部调整为实缴制,将有限公司调整为限期认缴制,这使得许多公司需要重新审视自身的资本结构,减资成为了部分公司调整注册资本、优化资本结构的重要手段。
于新《公司法》生效当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明确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要求、明确出资异常判定处置方法、建立“僵尸公司”强制注销登记规则等主要内容,故减资已成为许多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有限公司为例对公司减资的现实需求结合法定程序进行实务要点分析。
一、法定减资
关于减资的一般性规定见于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比2018年《公司法》有如下变化:
(一)关于减资后偿债或提供担保的规定
对于已完成实缴的公司而言,公司减资不仅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还会将相应金额的财产返还给股东,从而导致公司净资产的减少,公司的偿债能力变弱;对于未完成实缴的公司而言,减免股东认缴的出资义务,此时虽未降低公司当前的偿债能力,但仍对公司未来的偿债能力有所减损。因此,无论公司股东是否已经完成实缴,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在公司财务状况不佳的情况下盲目减资可能会导致公司面临较大的偿债压力。
(二)等比例减资与非等比例减资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公司减资以等比例减资为原则,等比减资完成后,各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不会因减资而引发股东之间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动。然而,在符合“法律另有规定”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不按股东持股比例减资,即在减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应发生变化。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公司采取非等比例减资方式,其往往依据2018年《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就可能会导致大股东采取定向减资(非等比例减资)的方式来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所以,在定向减资(非等比例减资)是否需要全体股东同意的问题上,基本以“需要全体股东同意”为主流观点。例如,“江阴联通实业有限公司与陈玉和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经江阴市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审理,法院均认为,联通公司两次减少注册资本,均未依照公司章程规定通知陈玉和参加相关股东会会议,与会的相关股东利用持股比例的优势,以多数决的形式通过了不同比减资的决议,直接剥夺了陈玉和作为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权等程序权利,损害了陈玉和作为股东的合法权利。且从联通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看,联通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不同比减资不仅改变了联通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导致陈玉和持有的联通公司股权比例上升,增加了陈玉和作为股东所承担的风险,损害了陈玉和的合法利益。故尽管从形式上看联通公司仅仅是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但从决议的内容看,联通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关于减资的决议已经违反法律,认定相关股东会减资决议无效。新《公司法》的修订与以往的主流裁判观点基本一致,有限公司只有在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非等比例减资。
二、形式减资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依照前述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无需通知债权人,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过减资的方式弥补公司亏损,这一过程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没有资金的流出,因此不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产生影响,也不会面临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压力。
但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前述减资的限制为,后续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前,不得分配利润。
三、减资程序
(一)内部决策
1.董事会提出方案
董事会在公司减资过程中扮演着发起者的角色,制定详细减资方案。方案中要明确阐述减资的具体原因,是由于业务收缩、资金过剩,还是股东结构调整等,需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减资的具体数额。方案还应包括各股东承担减资的具体方式,同比例减资还是非同比例减资,以及减资对价的支付方式等,为后续的股东会决策提供充分的依据。
2.股东会决议
对于有限公司而言,同比例减资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减资决议,非同比例减资则应由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另外约定。股东会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详细记录会议的讨论内容、表决结果等信息,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盖章,以确保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编制财务文件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是减资流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对于股东而言,它们是评估减资对自身权益影响的重要工具。股东可以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了解公司的真实财务实力,判断减资是否会对自己的投资回报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做出决策。对于债权人来说,财务文件是他们评估自身债权风险的关键依据,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判断公司在减资后是否仍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安全。
(三)通知债权人
1.通知方式与时间
公司需在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完成通知债权人的工作,通知方式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通过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减资通知送达已知的债权人。此外,为了确保所有可能受影响的债权人都能知晓减资事宜,公司还需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报纸公告应选择在有一定影响力、发行范围较广的报纸上刊登,以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
2.债权人权利保障
债权人在接到减资通知或看到公告后,依法享有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如果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出要求,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对于有能力清偿债务的公司,应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及时足额地清偿债务,对于暂时无法全额清偿债务的公司,则需提供债权人认可的担保。
(四)工商变更登记
完成上述步骤后,公司需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是减资的最后一个环节。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公司需提交的材料通常包括《企业变更登记 (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企业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投资人出资信息表》、公司委托代理人手续、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等。若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工商登记部门还有可能要求提供报纸刊登的减资公告、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等。
四、违法减资的后果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违法减资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具体而言,对于已实缴出资的,股东应返还其收到的资金;对于未实缴出资的,无论认缴期限是否届满,减免出资的股东均应按照减资前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履行出资义务。2018年《公司法》下,违法减资往往仅对未被依法通知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而对已通知债权人仍然有效。但按照新《公司法》文义解释,该条规定直接否认了违法减资的法律效力,即违法减资行为将对全体债权人均不发生效力。新《公司法》下可以有效避免对特定债权人的单独清偿,体现了对全体债权人的平等保护。
除了退还资金和恢复原状外,新《公司法》还强调了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设置有利于遏制违法减资情况的发生,且有助于保护公司的资本完整性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董监高对公司负有法定的忠实勤勉义务,应当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利益。新《公司法》引入“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权责的匹配。
减资在公司资本运作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与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资本行为共同构成了公司资本动态变化的过程。在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资本需求也会有所不同,减资作为一种反向的资本调整手段,能够帮助公司优化资本结构,使其更加适应市场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新《公司法》的修订显著提升了公司减资的便利性与灵活性,同时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在新《公司法》下,公司进行减资操作时务必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减资的合法有效性。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实务要点分析
作者:郭晓寒 王雨墨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新《公司法》的正式施行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使公司减资实务成为众多公司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