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订后,企业家必须知道的法律小知识(五)

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全体股东在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前承诺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承诺不实,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240条第1款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

全体股东在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前承诺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承诺不实,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40条第1款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第3款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联法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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