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离婚“拉锯战” 房子有没有我一半?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伴随社会发展,老年群体对幸福生活的需求持续提升,越来越多的单身老人希望找到合适的伴侣共度晚年,然而,由此引发的婚恋纠纷值得关注。

伴随社会发展,老年群体对幸福生活的需求持续提升,越来越多的单身老人希望找到合适的伴侣共度晚年,然而,由此引发的婚恋纠纷值得关注。日前河北区法院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审理了一起涉及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
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202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6日在南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三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为表达爱意将婚前全款购置的住房加上了原告的名字,房本登记原、被告各占50%份额。婚后原告承担起照顾被告患老年痴呆症母亲的责任,现因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原告主张案涉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按照市场价的一半给予原告折价款。
法院调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法析理,最终引导当事人达成一致,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按照房屋市场价的约20%向原告支付折价款。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中关于夫妻间给予房屋的规定为: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
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加名以后,这个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房屋时,要综合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生育子女的情况、对家庭贡献的大小以及房屋价格等因素,而不是简单的一半对一半,通过案例,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既不能让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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