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虚增工程量民刑交叉问题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虚增工程量是否构成犯罪?在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之间的界限是什么?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具有多种情形和同类案件或民或刑的不同处理方式。

建设工程虚增工程量是否构成犯罪?在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之间的界限是什么?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具有多种情形和同类案件或民或刑的不同处理方式。
01、案件情况
本次论述的案件系某市监委侦办的案件中移交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案件以合同诈骗罪立案。
涉案单位系民营公司,涉案的国有单位曾经以PPP的形式引入合作的主体,后面因为政策的原因,改为招标的方式中标后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开展工程建设。工程完工后按照第三方对工程量的认定,之后进入审计发现虚增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对于虚增部分按照合同诈骗来起诉,但实际工程并未完成全部付款,经司法鉴定认定涉案金额近两亿元。
本案中,针对虚增隐蔽工程量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结合合同签订背景、虚增手段、主观目的及付款状态综合判断。若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直接故意,且虚增部分已通过第三方或合同约定确认,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未遂);若仅为工程量争议或未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证明标准,则可能属于民事欺诈或合同纠纷。实践中,法院对类似案件倾向于严格审查证据链和主观要件,避免刑事手段干预民事争议。
建设工程虚增工程量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但需严格审查"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以及欺骗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合同基础丧失。司法实践中,虚增工程量案件需结合履约能力、行为手段、资金去向等要素综合判断。
02、法律规定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规范界限
1、法律要件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民事欺诈强调"意思表示瑕疵",其法律后果是合同可撤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要求合同诈骗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
主观目的:民事欺诈旨在谋取交易优势,仍存在基本履约意愿;刑事诈骗则彻底否定合同对价关系。
行为程度:合同诈骗需达到"根本性欺骗",如虚构主体资格、伪造产权证明等,而民事欺诈多体现为履约过程中的局部瑕疵。
2、实务认定标准
根据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领域审理案件中典型案例中确立的审查法,主要通过以下事项审查认定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别。
合同主体真实性审查(是否冒用资质);履约能力基础判断(是否具备施工资质、资金实力);工程量变更的合理性(设计变更签证程序合法性);资金流向的正当性(是否用于工程建设);事后补救措施的采取(是否通过结算协商化解争议)。
(二)典型案例对比分析
1、民事欺诈的认定路径
在〔2024〕S09民终20XX号案中,承包人金某1虚报增量工程虽存在签证瑕疵,但因监理单位已签字确认、工程实际交付使用,法院认定属于"履约过程中的争议",判决驳回发包方返还工程款的请求。该案体现以下裁判规则:
设计外增项属于行业惯例,未突破合同基础关系;监理确认构成表见代理,阻却刑事违法性;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推定存在对价关系。
2、刑事诈骗的入罪标准
〔2024〕N0204刑初27X号案中,关某某在未取得项目授权情况下,伪造政府批文签订施工合同收取保证金124万元,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该案凸显刑事介入的典型特征:
前置性欺骗:在缔约阶段即虚构项目审批文件。零履约投入:未进行任何施工准备,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闭环式诈骗:通过伪造印章形成"文件链"骗取信任。
(三)虚增工程量的法律评价维度
1、虚增行为的违法性梯度
行为特征与法律性质的判断,根据时间判决有以下情形:
设计变更未签证但实际施工,可能构成民事违约;虚增10%以内且用于工程 可能构成民事欺诈:虚构30%工程量套现转移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伪造监理签字骗取进度款,可能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2、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素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在涉及工程案件中,应重点审查:
缔约时的履约能力:是否隐瞒资质缺陷(如借用、挂靠资质);工程量变更的必要性:是否利用隐蔽工程等监管盲区虚报;资金使用的关联性:工程款是否用于赌博、还债等非建设用途;逃避结算的主动性:是否销毁施工记录、拒绝第三方审计。
3、利用合同履行实施诈骗
审判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的



  1. 关于主体资格是否真实的审查问题。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签订合同目的是履行合同,达到交易的目的,所以交易的主体是真实的。而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签约时往往会以虚假身份出现,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从而达到行骗目的。

  2. 对于行为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切忌单纯根据合同缔结时的亏损状况进行认定,应当结合企业整体经营状况,所从事项目的风险等综合判断,如确有必要,可进行整年资产审计。在审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行为人虽不具备全部履约条件,但有证据证明其在履行期限内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履约有一定保障的;行为人在缔结合同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丧失了履约能力,导致无力归还他人财物的;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在取得他人财物后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努力,但因其他客观原因丧失归还能力的,上述情形应认定行为人具有一定履约能力。

  3. 关于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的审查。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观意思,其目的在于利用签订合同的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一般没有实际履约行为或为履行合同做出积极努力。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对合同条款细枝末节的部分履行一小部分而骗取更多的财物;行为人虽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签订合同后没有为履行合同做任何努力或者仅履行少部分合同,将取得的他人财物挥霍、用于其他非经营性活动,丧失归还能力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 关于未履行合同原因的审查。在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经济纠纷中都会出现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形,但未履行合同并不一定是合同诈骗,还需具体分析其没有履行合同的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逃避履行合同,客观上没有积极促成合同履行的行为,签订合同或收到货款、货物后肆意挥霍、转移隐匿;而在民事合同纠纷中,行为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往往积极促成合同履行,合同最终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原因往往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5. 关于是否隐匿、挥霍财产的审查。行为人主观故意不同,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方式也会有所不同。行为人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挥霍、非法活动、归还欠款、非经营性支出等方面的,一般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行为人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实际经营活动,即使造成资金一定亏损或无法归还的,也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这里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指的是全部或大部分资金的走向、用途。

  6. 关于行为人事后态度是否积极地审查。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诈骗故意的重要因素。如果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合同没有履行之后,不是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对方的损失,而是无正当理由搪塞应付,甚至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一般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事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用实际行动赔偿或者减少对方损失,则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03、本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现行有效,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
    本案中,虚增隐蔽工程量是否属于“虚构事实”需结合以下因素:虚增手段的隐蔽性与欺骗性:若虚增工程量通过伪造签证文件、串通监理签字或利用隐蔽工程难以核验的特点实施,符合“虚构事实”特征法规。
    第三方工程量认定的效力:若虚增部分已通过合同约定的第三方审核确认(如监理签字或审计报告),可能被认定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既遂或未遂法规。
    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要件未完成付款状态的影响:若虚增部分尚未结算付款,可能属于合同诈骗未遂;若已通过虚假申报获取部分款项,则可能构成既遂 。
    项目背景与行为合理性:若虚增系因政策调整导致原PPP项目转为招标后的工程量争议(如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变化),可能削弱“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04、本案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1.证据标准差异刑事诉讼要求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需证明虚增系故意欺诈而非计量误差或履约争议法规 。例如,若监理签字系伪造或存在串通,则更易认定刑事诈骗。
    2.民事诉讼中,虚增工程量可能构成违约或无效合同,但需通过工程鉴定或合同约定解决法规 。
    05、实务建议
    1.刑事辩护方向主张虚增部分存在合理争议(如隐蔽工程计量误差),并提供施工记录、设计变更单等证据。质疑审计报告或第三方审核的客观性,申请重新鉴定或调取原始施工资料。
    2.民事应对策略若能够进入民事诉讼,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二十条,要求按签证文件或实际施工证据确认工程量法规 。主张政策调整导致工程量变化,要求按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调整价款 。
    3.程序衔接问题若监委已将案件移送检察院,需关注刑民交叉程序(如先刑后民或刑民并行),及时提出管辖权或证据关联性异议。
    本案虽有可能因证据不足或政策调整背景被定性为民事纠纷,但若虚增手段恶劣(如伪造签证、串通监理)且数额巨大,不排除定罪风险。案件应当重点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和虚增事实的客观性举证或抗辩。
    近年来,“虚构工程量结算”行为频发,因行为性质横跨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模糊地带,司法实践中屡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同一虚构行为可能被民事法庭认定为可撤销的合同瑕疵,亦可能被刑事法庭定性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等犯罪。这种刑民界分的混乱,不仅削弱司法公信力,更导致市场主体合规预期模糊,阻碍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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