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员工在岗期间受工伤,退休后为治疗工伤而支出医疗费用的,该医疗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未依法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来承担。
知识点:
1、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费用?
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劳动者退休之后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4、劳动者不愿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5、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也须承担不利后果
经典案例
高某系A公司员工,A公司未依法给高某缴纳社保。2014年11月7日,高某在工作时发生事故而受伤。2015年1月30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高某为工伤;2015年10月29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高某的伤残构成因工致残程度九级。
2015年11月29日,因高某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中止。
高某因工伤左股骨骨折后,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进行治疗,共发生医疗费60532元,其中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发费用为59808元。后A公司向高某支付了医疗费60000元;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高某再次进行了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292元。
2017年7月14日,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差额。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高某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高某要求A公司支付其医疗费差额9,604.09元,系医疗保险不予报销部分,应由A公司承担。因A公司未为高某缴纳社会保险,故A公司同意承担本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
现高某在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1月28日期间因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部分的金额为59,808.03元,A公司已向高某支付60,000元,已多于其应承担的部分,故A公司无需再承担该期间的医疗费。
因高某、A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11月29日终止,故高某要求A公司承担该日起的医疗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医疗费自付部分,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高某、A公司双方对此存在约定,故对高某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高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认定A公司是否需向高某赔偿相应的医保费用。
首先,经原审查明,高某在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1月28日期间因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部分的金额为59,808.03元,由于A公司未为高某缴纳社会保险,故A公司应承担本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
其次,就高某退休后于2016年1月至同年11月发生的医疗费而言,系由于其工伤导致的取钢板二次手术,该医疗行为与其工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A公司未为高某缴纳相应社会保险,导致其自行支付医疗费7,297.82元,其中本可以通过医保报销但由于A公司未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导致无法报销的费用为6,563.17元,就此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A公司提出其已向高某赔偿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故无需再赔偿该笔费用的意见,本院认为,鉴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医疗费属于不同性质的项目,故A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认可。A公司已向高某支付60,000元,故还需向高某支付赔偿款6,371.2元。原审就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A公司向高某支付医疗费赔偿款6371元。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工伤赔偿责任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的组成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医疗费用。能报销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第二、伙食补助费及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的产生须是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致,且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
第三、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如果劳动者因工致残确需购买配置辅助器具用于日常工作或需要,经劳动能力委员会确认之后,劳动者可以购买、安装配置辅助器具。
第四、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劳动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该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评定伤残等级之后,用人单位应停发原待遇,劳动者有权享有伤残待遇。
第五、生活护理费。该项费用产生于评残之后,且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项费用依据因工致残等级而有所差异,但计算基数都是劳动者的月均工资。
第七、伤残津贴。只有因工致残等级七级以上的劳动者才享有该项待遇。
第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项待遇仅有因工致残四级以下的劳动者有权享有。享有该项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四级以上残疾的劳动者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故不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也就无权享有该项待遇。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工亡待遇。该项待遇不同于前面八项,其领取待遇的主体是劳动者的近亲属。
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强制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有效举措。因为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之后,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则大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无需用人单位承担。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以下几项:第一、医疗费用;第二、伙食补助费及交通、食宿费;第三、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第四、生活护理费;第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六、伤残津贴。需要注意,依据劳动者工资计算所得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五级和六级伤残的差额须由用人单位补足;第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第八、工亡待遇。
由此可见,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则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的大部分工伤保险待遇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用人单位仅需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如果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如果用人单位前期为减少用工成本而不参保,则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届时,用人单位的负担会大大增加。
此外,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还须承担行政责任。社保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社保部门有权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最后,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退休之后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者退休之后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应依据退休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来判断。
原则上,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就可以从原用人单位退休,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实践中,很多劳动者退休之后还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这就产生了退休返聘人员这类特殊群体。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仅成立劳务关系。如果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也无权享受工伤待遇。换言之,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工伤责任。
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劳动者已到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未终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退休手续,而是继续留用该劳动者,双方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法院有可能认定退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仍成立劳动关系。尤其是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这种裁判观点。如果此时劳动者发生了工伤,则用人单位仍须承担工伤责任。
本案中高某系在岗期间受伤,虽然高某不属于前述的特殊劳动者,退休后与A公司再无劳动关系,但由于高某退休后进行治疗的行为与工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退休后的医疗费支出也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未依法缴纳社保的A公司来承担。
公司治理建议
1、劳动者不愿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免除。即使劳动者自愿不缴纳社保,且写了书面承诺愿意放弃该权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
如果遇到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解除劳动关系,避免承担额外的用工风险。
此外,即使用人单位想减少用工成本而不缴纳社保,也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可以有效部分转移用工风险。
2、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也须承担不利后果
有的用人单位误认为仅在不缴纳社保的情况下才须承担工伤责任,因此按最低标准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也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实际月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社保费用。如果未足额缴纳的,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须补足由此产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员工在岗期间工伤,退休后的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吗?
作者:李慧来源:公司法研

司法观点 员工在岗期间受工伤,退休后为治疗工伤而支出医疗费用的,该医疗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未依法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来承担。 知识点: 1、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