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艺人经纪协议》并约定如下事项:1.约定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经纪人,期限为3年;2.被申请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每月有效演出总时长、每天平均时长、每月实际演出天数等要求;3.未经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演出不符合上述最低标准的,申请人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被申请人违约责任;4.被申请人基本收益每月5000元,享有电商及广告收益、线下活动收益及其他收益的30%;5.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违约时,应向申请人支付相当于“被申请人依本协议获取最高月收益的10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低于30万元的,以30万元为标准。
被申请人自发布直播,总时长未达到每月标准。申请人遂以被申请人违约为由申请仲裁并提出如下请求:
1.解除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争议焦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经纪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合同解除的时间应如何确定;
(二)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应如何确定。
裁决结果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艺人经纪协议》解除;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6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庭建议
(一)关于解除合同的认定
双方依据《艺人经纪协议》形成了经纪合同关系,被申请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直播时长履行合同义务,申请人可以解除合同,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二)关于违约金的认定
被申请人未按协议约定时长履行合同义务,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违约情形,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依据协议第八条第4款,当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违约情形,应向申请人支付相当于“被申请人依本协议获取最高月收益的10倍”的违约金。申请人自行截取任意30天的被申请人上播时长并据此计算最高月收益的主张缺乏依据,也不符合客观事实,仲裁庭不予采信。此外,申请人未充分证明其因被申请人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酌情调整。
(三)关于律师费的负担
协议约定,败诉方承担因解决本争议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故仲裁庭对该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结语
在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进行权衡。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案例解读(三)| 违约金是否应当完全遵照合同约定确定
作者:李志阳来源:唐山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艺人经纪协议》并约定如下事项:1.约定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经纪人,期限为3年;2.被申请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每月有效演出总时长、每天平均时长、每月实际演出天数等要求;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