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各种销售游戏皮肤、游戏装备的网络店铺也应运而生,这其中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呢?让我们通过这则案例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系某热门游戏的著作权人及网络服务经营者。被告赵某某在网上某平台经营的店铺中销售该游戏的破解存档,用户购买后可利用游戏漏洞免费获取大量本应付费才能获取的游戏资源(如虚拟货币、皮肤等)。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破坏了游戏的正常运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被告赵某某辩称:甲公司系电子游戏的开发、运营和推广者,而其仅经营网络店铺从事线上销售业务,与甲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店铺经营时间很短,涉案商品链接亦已删除,不存在侵权故意。
法院审理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甲公司提供的游戏截图、用户协议等证据,甲公司系通过提供涉案游戏免费下载渠道,由用户向其购买相关道具、角色等获利,且上述内容均有对应收费标准,用户充值系甲公司主要收益来源。赵某某销售的涉案商品系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游戏的云存档文件,用户通过向赵某某支付相应费用、获得云存档文件,即可在无需向甲公司支付费用的情况下,获取相关道具、角色等。甲公司未获得相应收益,并加大了游戏运营成本,同时增加了游戏安全风险,因此赵某某的行为破坏了涉案游戏的运营管理秩序,影响了甲公司的游戏收益,导致甲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判决赵某某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一万五千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自动履行,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互联网经济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需突破传统“同业竞争”的判断,只要经营者存在干扰他人正常商业模式、攫取用户资源或破坏竞争优势等行为,即可认定存在竞争关系。本案中,甲公司和赵某某虽分属不同经营领域(游戏运营者与破解存档销售者),但赵某某的行为直接针对涉案游戏用户群体,通过提供破解存档攫取甲公司的潜在用户付费机会,削弱甲公司的收益模式,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竞争关系。因此,赵某某通过销售破解存档分流甲公司付费用户,减少其游戏运营收入,增加其反作弊成本,且降低用户黏性,对甲公司的核心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显然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提示
互联网业态的蓬勃发展也伴随着形式多样的侵权行为,对于此种新类型侵权行为,法院在审理中会从竞争关系实质化、行业道德标准、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维度进行评价,以推动法律适应新型业态发展需求,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互联网从业人员应当牢记:
1.遵守诚信原则
网络技术应用不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行业基本准则,任何企图绕开合法规则牟利的行为,均可能被法律给予否定评价;
2.强化权利保护意识
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也应强化权利保护意识,通过及时排查软件漏洞、不断完善反作弊机制、对“黑灰产”经营者及时提起诉讼等举措,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破解游戏存档?制售游戏外挂?小心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倪端 高睿来源:北京丰台法院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各种销售游戏皮肤、游戏装备的网络店铺也应运而生,这其中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呢?让我们通过这则案例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系某热门游戏的著作权人及网络服务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