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运用较为广泛的应属保险领域,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即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所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对合同条款中涉及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提示或说明义务,否则对于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举个例子,小张母亲为小张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后小张对其患有的“颌骨畸形”进行了手术,手术后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认为小张在投保前曾经就医,检查报告单上有“颌骨畸形”的结论,故认为属于保险合同上的免责条款“既往症不赔”,所以拒绝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案例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于既往症的免责并未在投保时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故支持了小张的请求。
对于上述案例提示大家,作为格式合同条款制定的一方,应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进行提示或说明,否则可能无效;作为非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尽审慎阅读的义务,否则亦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温馨提示:
请您在签署合同时,签订如下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当提交长春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民法典》中格式条款的适用
作者:长春仲裁委员会来源:长春仲裁委员会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