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岂能折现

来源:福建高院

文章摘要
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打造《热案大家谈》节目,重点围绕群众关切、企业关注、行业关心的重点热点案件,采取新闻事件回顾和专家学者访谈的方式,开展故事性、实用性、服务性兼具的以案释法、融情议理,以事关民生的小案例展现司法为民大作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基本案情
一张“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一份每月多拿700元的补贴协议,看似皆大欢喜的“双赢”选择,却埋下了“双输”的隐患!福州一餐饮公司的职工入职时主动要求将社保折现,5年后被辞退却投诉公司未缴社保,企业补缴后起诉追讨已发的补贴。法院究竟会做出怎样的判决,社保是否真的可以折现?
公司在福州新开了几个餐饮门店后,就开始招聘区域的管理层,准备大干一场。此时,在福州生活多年,且富有餐饮管理经验的江先生进入了他们的视野。
入职时,餐饮公司和江先生对于岗位薪资和责任、义务,都达成了一致。不过,缴纳社保方面,江先生提出了一个小小的请求。
考虑到餐饮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较高的因素,餐饮公司最终同意了江先生的申请。江先生签署了“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双方约定将餐饮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现金的方式补偿江先生,每月金额为700元。
就这样,双方进入了长达五年的蜜月期,直到2023年2月,江先生因多次无故旷工被公司辞退。
由于离职时双方闹得很不愉快,离职9个月之后,江先生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餐饮公司没有依法为他缴纳社保、公积金。
面对投诉,餐饮公司为江先生补缴了入职五年的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但关于养老保险费,由于江先生向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申请补缴且无法撤销,餐饮公司多次催促江先生补缴,江先生拒不支付个人需缴纳部分以及滞纳金。为避免损失扩大化,餐饮公司补缴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缴纳的费用,并为江某垫付了个人应缴纳的费用,同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由于早已离职,对于餐饮公司代为缴纳养老保险及滞纳金的行为,江先生并不买账。
双方多次沟通协调,但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随后,餐饮公司一纸诉状将江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江先生返还已发放的社会保险费、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
法院认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不论劳动者是否承诺放弃社保,用人单位都负有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双方的“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法院认为江先生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一审判决后,江先生上诉到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4年8月28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职工需返还企业社保补贴及其代缴的滞纳金,企业也需为漏缴行为买单。这场劳资双方“双输”的官司,再次划清法律红线:社保绝非儿戏,任何“签协议折现”的操作均属违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谁都别想“绕道走”!
我国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法律红线不容触碰,社保不能折现。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从用工成本考虑,往往对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请求顺水推舟,乐享其成,却也为自己埋下了一颗“雷”,隐藏巨大用工风险。
大家谈
本案中,法院认定当事人江先生与餐饮公司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依据是什么?在劳动合同中,还有哪些协议即使是双方自愿签署,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本案最终判决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这样的判决结果达到了哪些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类似案件有何参考意义?
现实中类似“社保折现”现象时有发生,社保部门针对这种现象是否有应对措施,避免企业与职工私下达成此类协议?
本案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私下达成协议将社保折现,最终也导致个人和单位“双输”的结局。鉴于此案,如何有效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劳动者会主动和用人单位协商要求社保折现,这样的行为除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还会带来哪些危害?
实践中,餐饮等灵活用工行业社保漏缴的现象偶有发生,除法律惩戒外,如何通过建立行业自律或信用体系等方式,来构建依法缴纳社保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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