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可以不当“背锅侠”了

来源:iCourt法秀

文章摘要
新《公司法》自 2019 年启动本轮修订,至2023 年 12 月 29 日获得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开始施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公司法》自 2019 年启动本轮修订,至2023 年 12 月 29 日获得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开始施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担任股东、监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角色的人员,对于自己在新《公司法》下的权利、责任、义务等规则变化十分关注。对比 2018 年修正版《公司法》(以下简称“原《公司法》”),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责任和义务着重加强,但新《公司法》给法定代表人却带来了不少利好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日常管理中的重要角色,在公司运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定代表人在日常工作中的一举一动都代表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辞任一直是纠纷中的热点,很多法定代表人都声称自己其实是个“背锅侠”,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秘书、司机或者公司的总经理,被要求作为法定代表人挂名。部分人在公司任职时被选任作为法定代表人,后续离职后因一直未能涤除法定代表人职务而困扰不已。在历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上述纠纷产生的案件有令人瞩目的存在意义,如( 2022 )最高法民再 94 号、( 2014 )民四终字第20 号等。本文从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新规定出发,就其对后续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改变和影响作简要解读,以供参考。
01: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定
《公司法》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制度变革包括了以下几条规定:
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四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第七十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02: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改变和影响
(一)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辞任与补任
《公司法》第十条对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辞任与补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概括来说,扩大了选任的范围、明确了辞任的规则、增加了强制补任的规定、也容许了法定代表人的短暂空缺。对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来说,新《公司法》的选任范围扩大,可以让真正实操公司运营管理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明确辞任规则可以有效避免其一直成为公司运营失败的“背锅侠”。
1、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进行了扩大,非董事长之外的董事和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仅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此次新《公司法》做了重大调整,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对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进行了明显的扩大。新《公司法》项下“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并不等于执行董事,其包括了董事长、执行董事以及其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三类人员。这样的制度改变可以使法定代表人人选方面得到扩充和具有更多选择,使得法定代表人不再仅可以由董事长等才担任,而是还可以选择与公司联结度更高、更具有管理能力的董事人选,让“法定代表人”实至名归,避免借用身份挂名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律师实务建议】
建议公司从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中选任法定代表人,并将选任规则明确规定于公司章程中,便于公司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权责。
2、法定代表人可以单方辞任进行身份涤除
法定代表人不仅是一个权能职位,同时也身抗责任。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在实务中一直较为容易产生纠纷,尤其是存在辞任后无法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的问题,这将导致在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时,已经辞任的法定代表人仍会承担不利后果,如可能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出境等。笔者代理过类似案件,当事人可以说是不堪其扰,辞任后无法再促使公司进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作出、章程的修订,更无法促使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备案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 年第12 期(总第314 期)韦统兵与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2 )最高法民再 94 号)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该案例是法定代表人辞任后所产生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纠纷。在该案中,韦统兵于 2017 年被免职后,其个人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宝塔房地产公司亦不依法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文件,导致韦统兵在被免职后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宝塔房地产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等,已经给韦统兵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韦统兵于 2020 年起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一审二审均败诉,再审胜诉。
【裁判摘要】
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据章程规定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依法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以及第七十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并不需要单独的批准同意程序,而是基于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处理,即法定代表人作为受托人,可单方辞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方式进行,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辞任即生效。这对于解决实务中经常存在的挂名“法定代表人”身份无法涤除等问题增加了依法解决的有效方式和方法。同时,新《公司法》第十条增加强制了法定代表人的补任程序,并允许了法定代表人可保留 30 日的空缺。所以,新《公司法》施行后,该项新增的规定对于实操中出现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未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登记为由拒绝办理原法定代表人辞任变更登记的事项进行了突破性的解决,可以有效解决经常出现的法定代表人名实不符的情形。
【律师实务建议】
当法定代表人不愿继续担任时,应积极与公司沟通,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通过内部程序,完成辞任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手续。若公司拒绝变更或者不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下,可以考虑通过律师函催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促成办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令人唏嘘的是,即使再审胜诉,根据 2024 年 10 月 15 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的信息,笔者看到韦统兵仍然是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何将诉讼判决结果据实执行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中,也是个有待解决的问题。新《公司法》出台后,上海市监局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出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措施第14 条提出:“完善协助执行涤除机制。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公示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自然人登记(备案)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北京市监局也已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出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措施第20 条提出:“启动涤除机制解决“执行难”。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变更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登记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将公司被涤除的人员信息替换为“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并将协助涤除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这对于被无法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困扰的人士是十分利好的新措施,对于后续执行措施的及时履行给了极大的助力。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即可,不再需要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配合签署
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文件,原《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但在过往的实操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常会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要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一同签署的文件。然而,在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经常会发生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已经不会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产生对立等情况,使得公司无法顺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最后只得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公司采用起诉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进行解决,比如北京东晓新越酒店、王敏等与王明淑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3 )京 03 民终 1192 号),即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王明淑由于原法定代表人王敏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北京东晓新越酒店、王敏履行工商变更登记义务,将北京东晓新越酒店法定代表人由王敏变更为王明淑。
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即可,这极大简化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可能存在的程序问题。
(三) 章程中法定代表人的记载事项变化
2018 年版《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而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对此作出了修改,从“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如此改变,在原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其难以催促公司办理章程修订的情况下,可以有效避免章程因变更法定代表人需履行的工商备案程序,让原法定代表人以更简便的程序实现工商变更备案。
(四)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职务行为效果归属于公司
针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基本保持了一致,即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职务行为效果归属于公司。在该规定下,若法定代表人构成“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成立侵权等情形的,应当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这并不代表法定代表人就可以彻底逃避责任,其仅是无需对外承担责任,公司可以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03:结语
《公司法》颁布后,股东以及董监高的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规定得到了极大的关注,但是,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最重要的一个职务,其任职和变动对于公司的治理和发展也起着重要作用,同样值得关注。法定代表人不是仅仅是为公司挂名而已,法定代表人代表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是否恰当与合适,甚至可以决定公司后期的运营情况和命运。
《公司法》施行后,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任职相关规定的重大变化,使得公司治理会面临全新的要求,笔者建议,公司应当尽早做好妥善安排,对公司章程尽快进行修订,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补充和细化。在法定代表人选任恰当,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切实履行法定和章程规定的职责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更好的在合规的道路上继续前行。同时,笔者也建议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在就职前,要查看公司章程对于其任职、辞任、职权的相关规定,在辞任后,要积极促使公司履行工商变更备案的义务,否则后续公司若运营管理不当产生失信等问题的,将给自己带来极大的困扰。对于成为“背锅侠”的法定代表人员,笔者也建议,不要再轻易担任法定代表人,尤其是挂名担任,上任容易卸任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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