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如何突围合规困境寻找解决之道?

来源:iLaw合规

文章摘要
近年来,企业合规已经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尤其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频频出现的数据合规,以及反垄断问题,遭受制裁的案例越来越多,这引起了我国企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企业合规已经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尤其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频频出现的数据合规,以及反垄断问题,遭受制裁的案例越来越多,这引起了我国企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相比于主动合规,这种被动合规所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不但要在限定的时间里消耗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构建合规体系,而且在声誉减损、人才流失以及商机丧失等方面的损失都是不可估量的。
因此,企业应当在尚未出现危机时主动进行合规,主动防止违规违法犯罪行为,使自身能够健康持续发展。

虽然为应对日益严格的海外监管引入了合规制度,但我国并未在法律层面将企业合规纳入公司治理框架;虽然部分国有企业建立了看似完善的合规计划,但实际上却缺乏有效的合规计划运行保障机制。
结合我国企业合规现状,总结以下七大合规问题:
1. 缺乏建立合规制度的原生动力
合规激励机制的存在,是企业合规制度得到企业高度重视并迅速向世界推广的关键原因之一。
在合规发展经验相对丰富、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一般是通过行政监管激励和刑法激励来推动企业进行合规建设。
前者指行政监管机构对已经建立合规机制的企业,可以处以较为宽大的行政处罚,企业也可以与监管机构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后者是指刑事追诉机构对涉嫌实施违法犯罪的企业,可以其建立合规计划为依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申请法院减轻刑事处罚。
在中国,行政监管和处罚基本还停留在“通过处罚来威慑潜在违法者”阶段,虽然已经引入了和解机制,但适用范围很小,是局部性、实验性和探索性的制度规范。
与此同时,国内法中,作为公司治理方式的合规还没与刑事法律建立起制度上的联系,也没有转化为刑法上的激励机制。在刑事法律中,作为企业无罪抗辩事由的合规机制并不存在。
2. 缺乏明确的合规职能定位
尽管中央国有企业在大力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但合规部门的职能定位依然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
比如在董事会层面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合规委员会,首席合规官一般由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兼任,没有专门的合规部门或者合规部门定位不清,这就导致合规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保障。
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有很大决策权,容易突破合规部门的管控。合规风险难以传达到决策层,就难以保证合规计划的有效实施。
3. 缺乏完善的合规防范机制
有效的合规体系需要对合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①“重点合规领域”的“关键风险”识别和防控依然是企业合规防范机制的弱项。在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过程中,通常只是制定一种较为空泛的合规管理规范或员工行为准则,对于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高风险领域,并未建立合规风险的分级评估机制和预防机制。
②海外经营中,企业往往重视容易被处罚的专门领域,如出口管制、数据保护、反洗钱、反腐败等,但忽视结构性合规风险。
③对于商业合作伙伴的合规风险管理也很薄弱,没有进行尽职调查,没有进行有效管控,往往致使第三方的违法违规问题转化为企业自身合规 风险。
④合规培训和合规文化建设也是被忽视的领域。培训的制度化、常态化机制尚不完善,针对性、实用性不足。企业员工对于合规理念的认知和接纳也没有达到保障合规机制有效运行的程度。
4. 缺乏有效的违规行为识别机制
合规风险的识别和防控应贯穿在企业经营的全流程当中,对企业和员工的违规行为应及时识别,并进行有效的报告,尤其是将合规风险及后果传导至管理层。
基于企业合规建设现状,合规部门无法及时掌握生产经营中的合规风险,也就很难迅速有效报告管理层,加之企业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违规报告制度,缺乏员工进行违规报告的保护机制和奖励机制,这些都使得企业合规风险和违规事件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披露,导致企业无法做出快速有效地反应。
5. 缺乏有效的合规危机应对机制
发生合规风险事件后,有的企业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却以逃避监管、欺瞒等方式应对,甚至在行政调查监管处罚中采取一些违法违规措施,从而错过完善合规机制的最佳时机,时常还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中兴公司事件中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在企业发生违规违法事件后,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和员工并未采取相应的追责措施,导致公司员工难以吸取教训,最终使合规管理机制无法形成闭环,在预防和威慑上难以发挥积极作用。
6. ISO 组织架构特性与理念的局限性
ISO 毕竟是国际组织,并未强行推行某一种合规理念,有利有弊。弊端就是无法从宏观层面对区分企业合规必要限度作出明确的衡量标准。
7. 刑事合规中的现实问题
刑事合规现在成为企业合规工作的头等大事,因为现在国家对企业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导致了企业管理层对刑事合规的需求和关注点与日俱增。
但是,实际情况是,为历史上有法律瑕疵的企业做刑事合规风险极高。现在基本上都异化为企业主个人的刑事风险防控+企业刑事专项咨询。
还有一些刑事合规变成了内部反腐活动,甚至使用了一些侦查技术。在没有形成合规理念之前,这些合规性探讨实际上是有侵犯公民人身权特别是隐私权的,目前很难抽象成普遍适用的规则。

新时期,企业内外部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凸显。在当下的社会变革中,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系统。
这些年,来自企业外部环境、内部环境,甚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来自方方面面的事件或者法律问题,都有可能成为导火索直接引燃企业内部系统性风险,让企业陷入困境、陷入危机,最终导致企业、企业家身陷囹圄。
这些系统性风险是不可逆转的,将直接导致企业难以为继。我国的合规成熟期还远未到来。真正“成熟”的合规是社会性的,是政府、经营者、员工、消费者都参与的合规,是形成为交易习惯和社会道德精神的合规。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合规指引所倡导的是一种“全面风控”式的合规体系,呈现出全面、深入、具体的特点。
我国企业的合规不再局限于从前“小法务”的认识阶段,也就是仅停留在企业内部单一的法律部门,而是更为广泛地涉及更高一层级的要求,包括不当支付、供应商关系、国际贸易合规、反洗钱、与政府部门交往、竞争中立、环保与安全、保证全球运营、知识产权、财务控制、等不少国际性的标准和当下中国“供给侧”改革的核心议题。
这种合规的扩张给我国的企业合规建设提出了全新的对标体系,同时也让我国企业的合规问题开始被识别,进而为进一步推动合规化建设提供了极为广阔的空间。
我国企业合规建设面临的新的挑战主要包括:
a. 企业不合规正逐渐使其失去核心竞争力
日益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日趋稳定的法律风险指数则昭示了我国对于企业合规建设的重视程度。事实上,微观上的企业合规、企业商誉,正在成为宏观上的“国家形象”的关键部分。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任何企业都可能加入到全球贸易中来。企业竞争从过去单个企业间的竞争上升到全球价值链的竞争。显然企业竞争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与此同时,面对各国政府监管加强和国际组织的推动,越来越多的企业强化合规管理,合规竞争成为全球企业新的竞争规则。企业合规已升格成为足以影响国家形象的重要符号。
面对新的全球新环境,我国政府和企业都已认识到经济增长的“质”至关重要。自然资源上的比较优势和技术上的后发优势曾经是一些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有利条件。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种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将逐渐消失,且与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不符。
因此,更多强调企业肩负起合规的责任,不仅已成为企业融入全球产业网络的准入门槛,而且开始被提升为国家产业振兴的新一轮战略元素。
b. 高合规风险的企业将面临投资、债券和绩效等方面的明显劣势
事实上,除了生产技术的提升、市场扩大、品牌效应等,合规本身就是发展战略的核心要件。然而,过分依赖企业“自愿”建设指向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和社会责任的“全面风控”体系可能并非最好的选择。
我国目前正实施的“一带一路”战略需要参与方形成大家共同认可的规则,需要大家遵守共同的规则。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中国不仅需要输出资金,输出产能,也应该参与共同规则的建立,也应该输出合规的理念和文化。
因此,无论我国企业在国内发展,还是走向世界,都面临强化合规管理的新挑战。我国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合规指引文件,试图以政府影响力承担起推进合规管理的新责任。
“独行快,众行远”,合规工作的开展符合国家未来的发展方向,需要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可以预言,在不久的将来,率先完成合规体系搭建的企业将获得更大的软竞争力,拥有更多面对复杂内外部环境的资本和潜力。
c.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我国企业合规风险在行业与区域之间产生差异性分布,并且深度影响走向合规化的布局,使合规议题变得更加开阔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入深化改革和攻坚阶段,我国的企业合规建设也面临许多新的攻坚克难要求,不仅包括混改、打破国企垄断等具有我国发展特色的企业治理问题。
还包括能源、环保、碳中和以及参与全球采购链等所需进行的改革性合规,以及产业替代后的排斥与分利、落后产能迁入地的责任赤字、国际惯例的保留条款、责任评估标准的国际化等协同性合规,还包括互联网+、物联网×、创客空间与知识产权保护、利益相关方离散效应等新兴性合规。
在国家简政放权背景下,企业除加强自律应对合规挑战外,还应当自主遵守各种类型的行业协会和商会制订的行业标准与规范。
d. 国内经济大环境下企业合规的挑战也随之而来
随着国内并购政策的松绑、人民币进一步贬值、国内外资产估值差距、国内资本过剩等因素,极大刺激了中国各类性质企业的海外投资,一味拓展高风险投资空间而忽视效益与风险平衡,导致了我国企业在海外经营中面临的合规风险在不同维度上被持续放大,但也为倒逼中国对接国际合规标准体系提供了历史机遇。
无论目标投资国在基础设施、能源、航空、石油、通讯等极为审慎的战略性行业,还是在诸如经营者集中、“双反”、337条款、TRIPs、FCPA处罚,都反过来为中国投资者提出了如何加强监管合作、降低系统性风险、并确保在不同国家的合规性营商的国际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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