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公司还钱,等于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吗?

来源:上海松江法院

文章摘要
生效判决确定股东因违法减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该股东提出,其已在另案替公司还债,等于履行了相应的股东出资义务。该抗辩能否支持?

生效判决确定股东因违法减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该股东提出,其已在另案替公司还债,等于履行了相应的股东出资义务。该抗辩能否支持?
01 基本案情
近日,松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执行异议案件。
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包装公司、王某、徐某、许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某包装公司偿付某劳务派遣公司服务费、延期未付款利息、律师费损失等。其中,许某作为该公司股东,应当在其违法减资的280万元范围内向某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某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松江法院作出冻结、划拨的执行裁定书。许某遂提起异议,要求法院对其不予执行。
许某
许某异议称:我已经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法院怎么还能执行我呢?我和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在案件二审期间就签订了协议书,一致同意我在认缴出资440万元范围内代公司偿还部分债务,公司对外还有其他债务,并且进入了执行程序。我把钱款打到公司的债权人账户,等于我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法院就不应该继续执行我。
某劳务派遣公司
某劳务派遣公司称,法官,我要求驳回许某的异议请求!本案的诉讼生效时间均早于许某还钱的三个案件。许某的还钱时间也都在本案二审立案后判决前,他本来就不是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这些案件中的债权人,有的就是他本人,有的是由他和他老婆出资合开的公司,许某这就是恶意逃避债务,我要求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经查,某包装公司在金山法院涉被执行人案件一案,案件执行中,许某转账至该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2753123.39元;某包装公司在杨浦法院涉被执行人案件一案,许某为申请执行人,执行中许某转账给自己银行账户655498.2元;某包装公司在普陀法院涉被执行人案件一案,执行中许某转账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994507.67元。上述转账备注用途均为“代为偿还某包装公司债务”,案件均为执行完毕。
02 法院审理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经一审、二审判决,已确定许某应当在违法减资的280万元范围内向某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许某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对象是特定的主体,也就是某劳务派遣公司。许某与某包装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一方面属于协议相对人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对外的某包装公司的债权人,更不能对抗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面,该协议书系在本案二审期间签订,涉及诉讼相关标的,某劳务派遣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许某支付的部分款项中,包含许某本人作为某包装公司的债权人。
所以,即使存在代某包装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许某仍然应当在其违法减资的280万元范围内向某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使许某主张其已完成出资义务,实质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内容不服,并非异议案件审查内容。
综上,松江法院裁定驳回许某的异议请求。许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许某的复议申请。
一点说法
1 公示很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列明了公司的股东应当依法缴纳认缴出资的相关规定,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股东认缴出资是公司经营的基础,也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虽然公司实际资产比公示的注册资本更能反映公司的真实财产状况,但现实是,除上市公司外,债权人想要从公开渠道获悉债务人公司的实际资产状况几无可能。在公司资产信息和实收资本信息难以查明的情况下,注册资本作为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债权人衡量债务人公司偿债能力的主要因素。也因此,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公司注册资本的合理信赖,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2 减资应依法
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人是公司,但公司减资系股东大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减资完全取决于股东的意志。如在通知债权人一事上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债务人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因此而减少,对外偿债能力亦因此而下降,该瑕疵减资行为将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实际的侵害。也因此,股东的违法减资客观上降低了债务人公司的偿债能力,产生了和股东抽逃出资一致的法律后果,应对债务人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判决须履行
本案中,法院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务人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因违法减资也需要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义务,此时,股东本应向债务人公司履行的出资义务,转变成了代债务人公司向特定的债权人履行赔偿义务。故股东如向债务人公司的其他债权人选择性清偿,或者仍然向债务人公司履行出资义务,都与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悖,无法产生执行完毕或无须再执行的法律效果。
实践中,当股东主张其对债务人公司享有债权,以抵销其出资义务时,首先要审查是否损害该公司的债权人利益。比如是否已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将出资方式变更为债权出资,并确认实缴出资;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公司具有充足清偿能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经备案登记等条件。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执行行为异议系针对人民法院执行措施违法,如执行实施部门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但如以执行依据生效前的实体事由提出异议的,并非执行异议程序审查范围,而应依法申请再审或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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