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保护的“一出好戏”

来源:TA娱乐法

文章摘要
前不久,黄渤导演的处女作《一出好戏》上映第三天,即有一名编剧称《一出好戏》借鉴抄袭了其创作的《男人危机》剧本的故事创意与构架。该编剧并称其于2013年曾给黄渤看过《男人危机》剧本。

前不久,黄渤导演的处女作《一出好戏》上映第三天,即有一名编剧称《一出好戏》借鉴抄袭了其创作的《男人危机》剧本的故事创意与构架。该编剧并称其于2013年曾给黄渤看过《男人危机》剧本。黄渤方目前已对抄袭一事进行了否认。无独有偶,在此之前,也有不少热门影视剧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其实影视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类型的争议,特别是“创意抄袭”一词频频出现在大众视线中。一部影视作品的产生追溯至源头可能仅仅是来自于一个非常棒的创意。在影视行业中,影视作品的创意提供者往往是编剧、导演或制片人。当创意提供者怀揣创意找到制片公司,创意提供者会想如何保护自己的创意不被制片公司随意利用,而当制片公司接收到创意提供者的创意,制片公司会想如何避免因接收过该创意而被创意提供者主张权利。美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对创意保护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保护方式,美国的制片公司也形成了一套接收创意和防止被创意提供者主张权利的规则。本文主要介绍美国的创意保护法律路径及制片公司接收创意的规则,以期给我国的保护创意之法律路径及影视行业以有益的参考。
一、美国默示合同的创意保护路径
众所周知,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而仅保护思想的独创性表达。其原理在于,如果把思想专有化,则会阻碍文学艺术的发展。现实中,创意提供者向制片公司提供的“创意”往往仅停留在思想的阶段,尚未上升到具体的表达,因此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即使创意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代表这些创意是没有价值的,恰恰相反,一些很棒的创意、点子往往是影视剧开发、制作并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创意应当获得适当的保护。
对于创意提供者来说,保护其创意的最好方式当然是与制片公司签署书面文件,明确制片公司对创意的保密义务、使用创意的方式、对价的支付等等。但由于创意提供者在整个行业中处于较弱势的地位,其要求制片公司签署书面文件往往是不现实的。然而,在未签署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创意提供者将会面临巨大的风险,一旦制片公司使用了创意提供者的创意,但未支付相应的对价,创意提供者可能面临颗粒无收的境地。那么,创意提供者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呢?美国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主要形成了四种保护路径:明示合同、默示合同、法定合同(不当得利)、财产权侵权。本文主要介绍以默示合同的方式对创意进行保护。



  1. 默示合同定义
    默示合同是指,思想观念的提供者与使用者虽然没有通过文字或语言确立相互之间的合同关系,但他们的相关行为却表明在他们之间存在着某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2. 默示合同的构成要素
    1956年的Desny v. Wilder一案是美国法院运用默示合同对创意进行保护的典型案例。该案中,原告Desny是一名编剧,被告是美国著名的导演Wilder。原告基于1920年代美国探险家Collins被困山洞的真实事件改编创作了一个长达65页的故事脚本,其创作的故事脚本中也包含其虚构的情节。原告Desny致电被告Wilder意将该脚本售卖给被告,Wilder的秘书接听了电话,得知故事脚本的长度后,秘书建议原告将故事脚本缩减为故事大纲。Desny按照秘书的建议将故事脚本缩减为三页纸的大纲,并再次致电被告Wilder。在第二次的电话中,Desny将三页纸的大纲逐字逐句念给了秘书听,秘书听后表示很喜欢这个故事,并表示会与Wilder进行讨论。Desny同时向秘书表达,如果Wilder使用了这个故事,他希望能获取报酬。秘书也表达,如果Wilder使用了Desny的故事,自然会向他支付报酬。后来Wilder确实将探险家Collins被困山洞的事件拍摄成了电影,且电影包括了Desny大纲中独有的虚构内容,但Wilder并未向Desny支付任何费用。
    本案中,原告Desny并没有以著作权侵权为由主张权利,因为Desny的故事大部分是基于真实事件改编的,而真实事件是公有领域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法院明确了思想观念可以在合同关系中受到保护的理论依据,并讨论了相关的合同关系问题。法院最终认为,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明确向被告表达过获得报酬的期望,被告也表达如果采纳原告的故事,会支付报酬,且被告实际使用了Desny的故事,双方之间即构成了默示合同,因此判定原告胜诉,被告违约。
    美国法院认为默示合同的构成应当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创意提供者在披露有关思想观念时,具有获得报酬的期望,如果创意提供者只是不假思索的说出创意,则其丧失议价能力只能归咎于其自身。同时,创意接受者在接受有关的思想观念时,知道提供者的这种期望并接受了有关的披露;
    第二,创意接受者事实上使用了思想观念。
    除此之外,法院在审理默示合同违约纠纷时,还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创意提供者是受邀提供创意,还是在未受邀情况下自己主动提供创意。如果是受邀提供创意,则有利于默示合同的成立;
    第二,创意接受者是否有拒绝创意提供者披露创意的机会;
    第三,创意被披露时的环境是否为通常的商业环境;是否有律师或者经纪人在场。
    二、美国制片公司避免与创意提供者产生纠纷的对策
    在美国影视行业,制片公司为避免创意提供者向其进行权利主张,一般会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3. 一般来说,制片公司仅会接受由经纪公司或娱乐法律师提交的创意材料和剧本,一般不会接受“未经邀请的创意材料”。如果制片公司收到了“未经邀请的创意材料”,制片公司首先会要求其内部可能会使用该等创意材料的员工与该等创意材料相隔离,即除负责退回该等材料的相关人员外,制片公司的任何员工不得复制、传播、讨论该等创意材料。其次,制片公司也会立即将收到的原始信件和材料寄回给创意提供者,并附随告知创意提供者,除负责退回材料的人员外,制片公司的任何人员均未披露、传播、讨论过其提交的创意内容。

  4. 无论是受邀提交的创意材料和剧本还是未受邀提交的创意材料和剧本,制片公司均希望与创意提供者签署一份“Submission Release”,明确双方不存在保密关系、默示合同关系等,以免未来受到创意提供者的追诉。“Submission Release”一般还需提供者保证其是提交材料的唯一作者并独家享有材料的权利。
    以上对于美国司法实践及行业规则的介绍希望能给我国司法保护创意及行业发展带来有益的借鉴和思考。
    参考文献:

  5. Desny v. Wilder, 46 Cal. 2d 715

  6. 李明德:《美国对思想观念提供权的保护》,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第26期。

  7. 宋海燕:《如何保护作品的创意》,载于《中国版权》杂志2018年第3期。

  8. David M. McGovern, What Is Your Pitch: Idea Protection Is Nothing but Curveballs, 15 Loy. L.A. Ent. L. Rev. 475 (1995).
    5.《IDEASUBMISSIONPROTECTION:IMPLIED-IN-FACTCONTRACTS》:http://thesterlingfirm.tumblr.com/post/92859616706/idea-submission-protection-implied-in-fact
    6.《NAVIGATINGTHEPITCHMINEFIELD-SometimesThere'sNothingMoreDangerousThanAGoodIdea》:https://www.producersguild.org/blogpost/923036/289605/NAVIGATING-THE-PITCH-MINEFIELD--Sometimes-There-s-Nothing-More-Dangerous-Than-A-Good-Id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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