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纠纷。
基本案情:
被告韩某是原告某保洁服务公司的员工,在打扫某别墅区卫生时不慎从窗台跌落,第二日照常去工作,直至第四日晚上突觉身体不适。公司遂带韩某前往医院诊断,诊断结果为未见骨折,韩某认为医院的诊断有误,又单独前往另一三甲医院进行诊断,结果为骨折,但原告公司仅认可第一次的诊断结果,拒不承认韩某骨折的事实。于是韩某向阿克苏市人社局申请工伤鉴定,市人社局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韩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畴。原告公司对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从法律及事实层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说理,就本案被告韩某所受伤害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因工作原因展开分析,解开了当事人的疑惑。最终原告公司认可行政机关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也愿意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并表示愿意撤回起诉,成功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法条链接:
根据《工商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惹纠纷 法官释法促和解
作者: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来源: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近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