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便利贴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滋生大量黑灰产业及关联犯罪,严重威胁网络安全、社会稳定与人民安宁。在犯罪链条中,不法分子常以“轻松赚钱”“零成本”“高收入”等为诱饵,唆使群众提供电话卡、银行卡或参与“跑分”洗钱、“吸粉”引流等犯罪活动,轻信者便在不知不觉中沦为电诈“工具人”,殊不知“馅饼”即“陷阱”,上述行为可能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或成为诈骗罪的共犯。
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帮信罪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其中第15条特别强调了“办案机关应当通过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反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社会环境。”值此之际,让我们通过真实案例,识别主要的犯罪类型,避免成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
类型一、“供卡”类
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某接受电诈人员安排,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先后多次将其名下的银行卡4张、支付宝、微信账户、手机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帮助接收、转移资金共计100余万元。嗣后,李某非法获利5000元。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法院以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供卡”是指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含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手机卡(含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犯罪分子常以高额报酬为诱饵,诱使急需贷款或资金周转的人员提供银行卡进行“刷流水”或转账。在此也提醒人民群众,切莫贪图小利出租、出售、出借本人银行卡、电话卡,谨防沦为电诈犯罪分子的帮凶。
类型二、通讯传输技术支持类
典型案例:
被告人许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公司的名义向联通公司申请021号段的多条固定电话通讯线路,并通过VOS系统转化为网络虚拟电话,使用技术手段提供语音落地支持。上述线路经层层加价非法转租,最终以800元/根/月的价格转租给境外犯罪分子远程使用,向国内人员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涉案线路48条,涉及报案金额59万余元。许某到案后,自愿退出违法所得3万余元。法院以许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法官说法:
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指的是通过架设GOIP、多卡宝等虚拟拨号设备,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提供远程控制国内电话卡拨打电话、收发信息的技术支持。此类设备可以同时插入多张手机卡,通过手机软件远程控制手机号拨打电话,提供此类技术支持,可能触犯帮信罪。
类型三、“跑分”类
典型案例:
被告人陈某、严某、华某等人组成跑分取现团伙,由被告人陈某雇佣被告人严某招募卡农,由严某招募被告人华某等人提供银行账户。被告人华某明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会被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资金流转,仍提供其本人银行账户给被告人陈某、严某使用,而后根据被告人陈某、严某等人的指令将进入上述账户的钱款取现或操作转账共计92.6万元,经查,系上游诈骗犯罪多名被害人的被骗钱款。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严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跑分”是电信网络侵财等违法犯罪的黑话,是指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犯罪所得资金通过多层账户拆分、转账、取现,稀释成看似正常的资金流水,掩盖非法资金来源,实现赃款“漂白”的行为。
类型四、“吸粉”类
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某受他人指使,自备三个手机号码并按照他人提供的话术和房东名单,虚构证券公司高管身份,假借帮助证券公司领导租房为由骗取房东信任,将房东引流至诈骗团伙控制的微信群。经查,两名被害人在被告人李某的引流下加入诈骗团伙控制的微信群分别被骗取122.8万元和65.4万元。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欲诈骗被害人财物,仍受指使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官说法:
“吸粉”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帮助犯罪分子增加网络点击量、与受害者建立联系等,为犯罪团伙后续实施犯罪创造条件。此类行为虽未直接接触财物,但作为犯罪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最易沦为“电诈工具人”的目标人群:
暑期期望寻求兼职的大学生、急需用钱的待业人员、在家带孩子的宝妈、退休在家的老年人等人群,此类人群想通过做一些小兼职赚零花钱,但又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不熟悉,极易被利用成为“电诈工具人”。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地上处处是陷阱!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等,承载重要个人信息,且勿出租、出售、出借,绝不可参与“供卡”“跑分”“吸粉”“技术支持”等违法行为。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便沦为电信诈骗“帮凶”,害人害己。以下这些防范要点需时刻谨记:
1、帮信即犯罪,出手必被惩:严格遵守“两卡”使用规定,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切勿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
2、莫信“轻松赚”,拒当工具人:求职兼职务必警惕,不轻信陌生人私信或街头“高薪”广告。既不做受害者,也不做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3、线索速举报,筑牢反诈“防火墙”:日常生活多留意,一旦发现收卡、卖卡、引流、跑分等违法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阻断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出租银行卡净赚5000元?法官:莫当电诈“工具人”!
作者:马晨贵 火伟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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