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三会”,你了解多少?

来源: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在我们看的许多商战片中,都有一个让人紧张刺激的投票表决环节,要么是决定公司一把手的变更或任命,要么是决定公司的一项重大经营决策。

前言
在我们看的许多商战片中,都有一个让人紧张刺激的投票表决环节,要么是决定公司一把手的变更或任命,要么是决定公司的一项重大经营决策。此外,在许多大企业家继承人争夺战中,也会有继承人们为了董事会的一把手或者董事会的董事席位而争夺的你死我活。影视中各主角在商战中的争夺,或者是大规模收购公司股份,或是口若悬河地游说一些公司成员,为什么不同的争夺战会有不同的做法?不管你是打算自己成立一家公司还是与别人合作成立一家公司,或者你正在一家公司之中,你都需要了解公司的所谓“三会”都是如何运作及发挥作用的。这对于你如何掌控公司这架马车,非常重要。(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资代会”——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为什么将股东会叫做“资代会”呢,因为股东会大多数情况下或者很多公司是资本多数决,一般都是谁出钱多谁说了算。但是股东会是绝对的资本多数决吗?不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里并没有明确是认缴比例还是实缴比例,实务中一般认为是认缴比例),但有一个后缀,即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实现以小搏大的杠杆效应,约定不以出资比例来确定表决权,即使是出资比例较小的股东,也可以通过章程享有占优势的表决权,也可以约定就某些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或者在前期部分股东之间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对抗大股东或者掌控公司。因此,前期的股权设计(包括对章程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01股东会的权力: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上述第十一项,股东会除了上述列明的权力外,也可以通过章程约定更详细,更多的权力,但要注意,不得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法定职权放入股东会的权力范畴。
02股东会如何开?
1、开会周期及时间
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其召开的时间、周期。临时会议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对于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召集人及主持人
有限责任公司仅有执行董事的,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主持者按照以下顺位确定,1. 董事长;2. 副董事长;3.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董事会无法或不完成召集或主持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无法召集或拒绝召集或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提前通知全体股东,如果章程没有规定,则应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法并没有规定通知要通知哪些内容,但我们认为通知一般应至少包括股东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及需要表决事项。至于通知方式,至少要留有痕迹表明召集者就股东会召开事宜通知过股东。
3、股东会表决权硬性规定及表决方式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内容的决议应获得多少表决权同意才能通过,要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章程没有规定,那么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至少要过半数表决权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的规定——公司表决权达到一定比例,导致有些时候由于出席股东会股东表决权或参加表决的股东表决权达不到法定或约定比例,而形成僵局,该种情况可以事先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弃权的情形及弃权后的效果是什么。
股东会的表决方式是对议案表示通过或不通过,说是或者不是,而不是参与议案的具体内容的形成。而具体参与议案形成的,就是我们接下来要讲的董事会了。
“常委会”——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具体形成机构,相当于人民代表大会常设的委员会一样,因此得名“常委会”。
01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初创公司的董事一般由发起人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多数情况下章程会规定某个股东或每个股东享有董事的提名权,有时候直接在章程中分配好股东享有的董事会席位,直接由股东委派。董事任期可以由章程规定,每届不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注意喽,如果章程直接规定公司董事长或董事是谁,那么,要变更董事长或董事的话,就要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依据约定好的比例或多数决的原则进行表决,如果前期约定不科学,就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运营或股东的利益了。
02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大多数情况下是公司管理层的领导机构。不同于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是可以由章程确定的,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03董事会的召开及表决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具体程序可以在章程中规定。
上文讲到了公司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而董事会的表决方式是按照人头(一人一票),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商战大片中上演的是口若悬河地说服公司董事同意自己的意见等情形,如果章程规定公司的一把手——董事长的确定是通过董事会选举确定,那么争夺董事会席位就至关重要。
“纪检委”——监事会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团队行使监督权,我们就将其形象地称之为“纪检委”。
01监事会成员
监事一般在章程中直接规定或在章程中确定监事的产生方式,如设立监事会,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不同于董事会,董事长是的产生程序是可以由章程约定的)。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为保持监事会或监事的独立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和董事一样,每届为三年,也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履行监事职务。
02监事及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03监事会的召开及表决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也按人头,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包括召集及召开股东会的费用及监事之诉所花费的费用等)。
结 语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和表决方式的不同导致了公司管理权争夺战中或我们所看的商战片中,主人公们所争夺的对象也不同。或是出资比例或股东表决权,或是董事会、监事会的席位,都是权谋者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或掌控公司所必争之地。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为防止公司僵局的出现,也为防止争权夺利导致影响公司运营及发展,公司设立之前,各合资合作伙伴即应在掌握好公司上述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利用好公司章程这把利剑,为公司及各合作伙伴的长远利益,提前做好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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