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业家认为既然不需要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金,那么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越高越好,从而引发股东的重大法律风险。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公司法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公司法定出资期限的规定,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限制。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注册资本金高的企业一般意味着更强的经营能力和更高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金的高低是投资者进行投资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在新公司法颁布后,许多企业家盲目乐观,认为新的公司法就是鼓励多认缴注册资本,认缴的注册资本越高对提高企业授信就越有利,盲目注册大金额认缴制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商外初字第28号潘永勇与杭州勤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信公司)、浙江豪世沃德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由勤信公司股东豪世沃德等股东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杭州勤信贸易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勤信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但公司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豪世沃德等股东实际只认缴了一半。公司股东并未完成出资义务,因此作为勤信公司的股东,豪世沃德等应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勤信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潘永勇有权选择起诉债务人或担保人以实现其债权,潘永勇可以起诉勤信公司,同时在勤信公司出资不实的情况下,潘永勇请求各股东承担责任有法律依据。据此判决:一、由被告杭州勤信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潘永勇借款本金人民币1028万元并支付利息4457115元(利息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此后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由被告浙江豪世沃德实业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杭州勤信贸易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条款表明,公司注册资本虽然无需实缴和验资,并不意味着股东出资义务的免除。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股东需要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公司依法成立后,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如果经营亏损,公司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必须缴足。如股东无资金可以缴纳,将以其全部的个人资产对未足额缴纳的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家应当根据自身债务承受能力以及企业经营需要,合理设定公司注册资本金数额,避免因认缴注册资本金金额过高,而导致个人陷入公司债务危机,使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制的防火墙失去作用。
盲目注册大额认缴制公司的法律风险
作者:李小文来源:智仁律师

部分企业家认为既然不需要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金,那么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越高越好,从而引发股东的重大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