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目次
(一)董监高责任概述
1.董监高等管理者与公司的关系
2.董监高职务的解除
(一)董监高责任概述
1.董监高等管理者与公司的关系
公司股东是被动的投资者,往往不参与经营,经营活动由董事、监事、高管等公司管理者进行,因此,“所有与控制分离”造成了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不一致,进而引发利益冲突。为了约束管理者的活动,防止其损害公司利益,降低代理成本,管理者义务规范作为公司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应运而生。
作为董事、监事、高管等管理者与公司究竟是什么关系,理论上有委任、委托、信托等观点。
本书采纳主流观点,即委托合同关系说,认为公司与公司管理者之间有委派和接受委派、聘任和接受聘任的合意,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委托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二者之间的协议、公司章程、法律规范予以确定。
其理由如下:第一,对于管理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我国《公司法》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第146条第2款使用了“公司……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表述。委派和聘任均有委任、委托之意,这侧面表明了二者的关系。第二,信托受托人应当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保持和维护其管理的资产。他们是保守的,如果他们将信托资产投资于冒险活动,可能会因此承担责任。相反,公司管理者应当将股东收益最大化,这就要求他们有魄力、胆大及敢于冒险,因此,将管理者与公司的关系界定为信托关系是不恰当的。
管理者掌握着公司权力,必须同时肩负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在学理上,这种责任被称为信义义务,即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的义务。现代公司法一般将信义义务明确规定为董监高等管理者的法定义务。信义义务的核心内容是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要求管理者不得以权谋私,注意义务要求管理者在知情的基础上做有利的决策。我国《公司法》没有对信义义务进行定义,但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管理者应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此,违反信义义务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有权向违反信义义务的管理者提起诉讼,并向其主张赔偿责任。
2.董监高职务的解除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3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由此可见,本条明确了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相对应的离职补偿,从而厘清公司与董事的法律关系。对此,应理解如下:
第一,公司与董事的关系,明确了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
我国公司法中仅规定了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依据上述管理者与公司关系的主流观点,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既然为委托合同,则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即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
第二,无因解除不能损害董事的合法权益。
为平衡双方利益,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应合理补偿,以保护董事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公司无故任意解除董事职务。从本质上说,离职补偿是董事与公司的一种自我交易,其有效的核心要件应当是公平,所以本条强调给付的是合理补偿。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因解除合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关于职工董事、监事、高管能否适用本条。
因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由股东决议任免,因此,不存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除其职务的情形。基于监事、高管仍然与公司构成委托关系,因此,对其职务的解除可参照适用本条的规定。同时,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0号)也体现了高管职务解除无因性的观点。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答记者问》。
2.赵旭东 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
3.王军 著:《中国公司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
4.【美】理查德•D.弗里尔 著,崔焕鹏、施汉博 译:《美国公司法(第七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董监高责任(一):管理者与公司关系及职务解除
作者:邵兴全来源:公司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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