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399号
再审申请人豪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理由:①本案与另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与华健公司无借款协议及款项往来,华健公司转账凭证不能证明款项性质,且二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公;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当事人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案涉款项用于被告当事人个人债务。华健公司回应不构成重复起诉,被告当事人当时是实际控制人,借款用于豪建公司的债务,豪建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协议约定不适用案涉款项。
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另案为股权转让纠纷,而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的原告、诉讼请求等均不同。其次,豪建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案涉款项借款分两类,一是被告当事人向华健公司所借3850万元并转入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豪建公司的债务。虽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被告当事人和豪建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且从内部关系来看,豪建公司作为使用人和受益人应承担最终还款责任;二是华健公司为豪建公司垫付经营费用九百万余元,虽无书面合同,但豪建公司已接受,双方借款合同成立,豪建公司再审申请称与华健公司不存在借贷关系而被驳回。
豪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来源: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399号 再审申请人豪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理由:①本案与另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