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48小时后死亡,也可以视同工伤?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公司HR咨询 员工工作时,突发疾病,抢救两天后死亡,是否算工伤?

公司HR咨询
员工工作时,突发疾病,抢救两天后死亡,是否算工伤?
实务中,对此存在很多争议,接下来通过案例来跟大家一起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如何理解和把握的问题。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争议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适用的前提条件不一样,“视同工伤”是为了体现以人为本,将本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突发疾病”,作出了扩大解释,视同工伤处理;同时,为了避免“视同工伤”的情形无限扩大,考虑到重症疾病的有效抢救时间一般在48小时以内,作出了“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缺乏充分的理论和医学依据,造成了“死得快是工伤,死得慢非工伤”的不合理现象,且把特殊情形下,如本案超过“48小时”之外死亡的排除在“视同工伤”的情形之外,会导致家属为了认定工伤,放弃抢救,企业为了逃避工伤赔偿,故意拖延,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从而引发伦理和人性的广泛质疑。
案例引入法律法规
《田清芳诉荆州市沙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荆州市津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伤认定案》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7)鄂1002行初31号 2017年11月23日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8)鄂10行终2号 2018年03月01日
【裁判观点】
本案中,李传斌于2017年4月13日10时38分被送至医院抢救,于2017年4月15日8时30分被告知为“脑死亡”,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没有提出足以推翻患者“脑死亡”的证据。因此,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于家属出于亲情不愿意放弃治疗,患者继续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和药物治疗才致使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
对于李传斌这种特殊状态的出现,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保护劳动者权益、分散工伤风险”的立法本意,针对本案李传斌抢救时间的认定,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认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审法院和区人社局认定李传斌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属对法律理解不当,应予纠正。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和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法予以撤销。
司法观点
司法实务中认为,当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要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
2.在抢救的48小时内,病人已出现脑死亡、呼吸衰竭等症状,经过医院诊断继续存活的可能性极低;
3.家属或者用人单位强烈要求继续抢救,病人仅依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致使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
4.临床死亡的时间未超出合理范围。
法律分析
从立法本意上,将特定情形下,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工伤保险是为了减少职工受到职业事故伤害、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考虑了此类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的因素有关,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扩大到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48小时”的限制,主要是考虑重症疾病的有效抢救时间,防止将突发疾病无限制的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因此,在对抢救时间出现争议的时候,如果在48小时内医院诊断“脑死亡”,建议放弃治疗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
从社会伦理上,将特定情形下,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符合社会主义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崇尚良善的价值观。工伤的认定与否,背后牵涉赔偿数额差别巨大。
在48小时的生死攸关时刻,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赔偿的义务,通过呼吸机等设备,尽可能把救治时间拖延到48小时之后;而家属则要面临选择,在48小时之内决定,是否放弃治疗,以获取工伤待遇。
我国向来崇尚以人为本,孝老爱亲的价值理念,如果要求亲人在经济利益面前,选择是否放弃自己亲属的生命,容易引发道德伦理风险,如果为了获得工伤赔偿,放弃救治,随意剥夺他人生命,也有违我国所崇尚的价值理念。
因此,对于已经宣告脑死亡,而家属坚持不放弃治疗的情况导致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的,认定“视同工伤”,比较符合社会主义弘扬的价值观。
但从适用条件上,对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设置一定条件,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防止恶意扩大适用范围。
比如:要认定“视同工伤”,必须要有医疗机构或者主治医生的证明,职工在48小时内已出现脑死亡、呼吸衰竭等几乎不可能生还的症状,病人仅依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致使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
另外,临床死亡的时间也不宜相差太久,因为病人被宣告“脑死亡”,病人家属不愿意放弃治疗,是基于亲情,心理上一时无法接受,不愿意在短时间内做出放弃治疗的决定,如果临床死亡的时间相差太久,容易引发对“48小时内无法生还”的疑问,或者会出现过度治疗的情况,造成占用过多的医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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