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关利息问题的处理一直是绕不开的重点。如在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完全按照约定进行计收?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利息是否可以收取?利息收取的起算时间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这些问题都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基础的问题。本文就民间借贷纠纷中该类利息问题进行梳理总结,供读者参考。
一、利息的种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我们常常提到的利息概念,具体而言其实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借期内利息,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二是逾期利息,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三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在弄清楚利息的这三组概念后,我们才可以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二、借期内利息
(一)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对于借期内利息,若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出借人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有约定
在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对于借期内利息的处理与逾期利息的处理相同,分别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参考法条: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逾期利息
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参考法条: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民间借贷纠纷中有关利息问题的法律适用
作者:章少斌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引言: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有关利息问题的处理一直是绕不开的重点。如在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完全按照约定进行计收?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利息是否可以收取?利息收取的起算时间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