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达共和贸易救济与贸易合规观察(2025年4月刊)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目录 一 律所动态 _ 天达共和17个领域14位律师荣登2025年度LEGALBAND中国 二 本期焦点: _ 2025贸易合规系列文章(二)美国原产地规则及案例简析 三 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_ 能源、
目录

律所动态

_ 天达共和17个领域14位律师荣登2025年度LEGALBAND中国

本期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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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贸易合规系列文章(二)美国原产地规则及案例简析

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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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通信类产品案件

化工类产品案件

钢铁类产品案件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纺织类产品案件

其他类产品案件


贸易救济与贸易合规观察2025年4月刊

一、律所动态
天达共和17个领域14位律师荣登2025年度LEGALBAND中国顶级律所和律师榜单
2025年4月22日,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机构LEGALBAND公布了2025年度中国顶级律所和中国顶级律所榜单。天达共和凭借在过去一年的杰出表现在17个领域荣获推荐,14位律师(17人次)荣誉上榜。其中,天达共和凭借卓越的专业表现,荣登2025年度中国顶级律所榜单“国际贸易和海关法”领域。天达共和国际贸易部负责人王杕律师在“国际贸易和海关法”领域荣登年度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
本期焦点
2025贸易合规系列文章(二)
美国原产地规则及案例简析
我们在本贸易合规专题系列的第一篇《中美贸易战2.0梳理及应对建议》中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了贸易战2.0的美国对华关税行动以及中国迅速进行反制的措施,并为企业应对美国关税措施提供了初步建议,如企业可以通过合规运用原产地规则来避免过度征税。虽然目前中美局势发生了变化,中美双方也将围绕关税等贸易问题展开后续磋商,并且美国法院初步推翻了部分加征关税的措施。但从中国政府与特朗普政府进行贸易谈判的历史和特朗普政府对于法院限制其权限的抵触来看,一方面谈判完成尚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另一方面美国上诉法院对于关税问题的审理也尚不明朗,政策的最终落实也存在比较大的不确定性。
在目前美国对中国原产商品持续的关税措施影响下,中国企业的对美出口依然会受到巨大影响。例如,目前中国原产钢铁产品出口至美国依然面临除25% “301关税”之外的20%“芬太尼关税”以及25%“232关税”的影响(加征“232关税”排除了10%“对等关税”),综合关税水平达到50%或70%或以上(不包括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因此,中国企业积极应对目前和未来可能长期存在的关税措施,并提前进行调整和布局,对于企业外贸业务的存续和发展来说至关重要。
根据业务和贸易路径的具体情况,无论企业通过申请预先原产地裁定加快通关流程,或通过优化供应链/价值链的布局等方式改变商品的原产地信息,其基础均为海关采取的原产地判定规则。因此,深刻理解美国海关原产地规则,将成为企业从容应对美国加征关税的基础。鉴于美国政府出于不同的政策目的可能使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如商务部在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所采取的原产地规则与海关原产地规则不同,本文讨论范围限于美国海关原产地规则。
一、美国原产地规则简述
美国政府在针对不同的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时适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由于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负责关税和原产地标记(markings)[1]等措施的具体实施,因此由CBP负责进行原产地的最终认定以及执行适用的原产地规则,法律依据包括《联邦法规汇编》(Codes of Federal Regulations)、法院判决先例以及行政裁定(ruling)[2]。上述裁定包括CBP行使自身职权针对具体产品的原产地判定标准进行的裁定。概括而言,根据具体产品的原产国是否与美国签订有自由贸易协定,或是否享受美国的关税优惠政策,CBP判定所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分为非优惠性规则和优惠性规则两类。
1. 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由于美国目前并无国内立法对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进行明确规定,因此CBP所遵循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主要法律依据为其自身规则、法院判决先例以及CBP的原产地裁定。总体而言,CBP目前适用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认证标准包括“完全获得”标准以及“实质性转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标准等。其中,完全获得标准非常容易判定,适用于生产全流程限于一国的产品。即,如某产品在某国国内完成了生长、形成、收获、生产、制造等全部流程,则该产品的原产国即为该国。但对于生产流程涉及多个国家的产品,则应根据更加复杂的“实质性转变” 标准进行判定[3],判断该产品的生产或组装过程是否对原材料或零部件构成了实质性转变。即,生产或组装是否将原材料、成分或组件转变为了具有新形态、特征、用途的新产品。具体而言,实质性转变的完成可以通过以下四个因素进行判断:
(1)最终产品的性质、名称和用途是否发生了改变。早在1908年的Anheuser-Busch Brewing Ass'n 诉美国案(207 U.S. 556)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以获得出口退税为目的时,美国生产商使用进口原材料进行生产必须实现某种转变,以生产出具有独特名称、特征和用途的新的、不同的最终产品。而在该案中,使用进口软木塞完成啤酒的生产并不能视为对于软木塞的实质性转变。
(2)与原材料、成分或组件的生产过程相比,最终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存在本质的不同。例如,在Belcrest Linens诉美国案(573 F. Supp. 1149)中,刺绣枕套的坯布在中国大陆进行织造、刺绣并标记切割位置后运至中国香港。而中国香港生产商的制造步骤包括按标记裁剪、缝制扇形边缘、对折缝合、翻面润湿、压平及包装。因此,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根据坯布和枕套的不同生产过程认定,中国香港生产商将“一卷坯布转变为专用于包裹枕头的产品”,其特性和用途发生改变,故最终产品枕套的原产地被判定为中国香港。
(3)原材料、成分或组件自身成本与最终产品生产过程的增值以及生产成本、投资额、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例如,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U.S.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现已废除)在美国诉Gibson-Thomsen Co.案(27 C.C.P.A 267)中认为,美国生产商对日本进口的发梳梳体和牙刷柄进行了钻孔、插入刷毛、修剪刷毛、抛光及压印,以制造发梳和牙刷最终产品。法院认为,发梳梳体和牙刷柄仅占最终产品价值的较小部分。对牙刷而言,牙刷柄仅占成品牙刷最终价值的30%,而刷毛占比达40%,人工占比亦达20%;而对发梳而言,木制梳体仅占成品发梳最终价值的20%,梳毛/齿才是 “最具价值的成分”。法院认定,后期加工使进口发梳梳体和牙刷柄“在关税意义上失去了原有特性,成为了具有新名称、特征和用途的新产品的一部分”。因此,最终产品发梳和牙刷均已经构成了实质性转变。
(4)最终产品最本质的特征是由生产过程赋予的还是由原产料、成分或组件赋予的。例如,在2016年的Energizer Battery, Inc.诉美国案(190 F. Supp. 3d 1308)中,在美国组装的军用手电筒的约50个零部件中,除白色LED和吸氢剂外均为中国原产,并且这些零部件基本均为该型号军用手电筒进行了专门设计和裁剪。美国组装仅需7分10秒,包括连接部件和测试。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组件名称、材料构成及预定用途未改变,且组装流程简单,故最终产品不构成实质性转变。
2.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相较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美国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与《美墨加协定》(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等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享受区域内原产地位并减免关税待遇的货物。因此,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遵循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针对具体货物具有更加细节性的规定。
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相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也包含“完全获得”以及“实质性转变”两套标准。不同之处在于,完全获得标准下的原产地区域范围扩大到相关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国,但不能包含原产自自贸区域外的任何原材料或零部件。
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下的实质性转变标准则更加细化,常见的判定条件包括:
(1)关税税则分类变更(Tariff Shift):非区域内原产原材料(零部件)的美国HTSUS分类在区域内生产成为最终产品后必须在指定层级上(章、品目或子目)发生变更。[4]
(2)区域价值含量标准(Regional Value Content):货物必须含有特定比例的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产值,可采用交易价值法(transaction value method)或净成本法(net cost method)进行计算。[5]
(3)小成分占比标准(De Minimis): 产品中非原产材料的关税税则分类未发生变化,且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产品成品交易价值或总成本的10%,则该产品仍为原产产品。
(4)特定产品的加工要求:常见于汽车、电子产品、纺织品等领域,协定对必要的加工步骤有明确规定。例如,根据《美墨加协定》附录4-B[6], 关于汽车产品(整车)的原产地判定特别规则为需满足以下条件(但不限于):
区域价值含量需达到75%;
多项核心零部件必须为原产;
必须满足最低劳动价值含量(Labor Value Content)要求。
若未同时满足这些标准,汽车产品将不具备原产资格,无法享受《美墨加协定》优惠待遇。
二、原产地认定案例列举及分析
综上所述,美国的原产地规则体系比较复杂,根据产品类型、原产地与美国是否存在自由贸易协定、价值占比等因素的差异,会引发多种不同的情况。因此,我们建议企业结合自身产品特性、业务模式和供应链体系,针对相关产品的原产地认定进行逐个产品的具体分析。以下我们列举了部分有代表性的CBP认定原产地的相关案例,供企业参考。
1. 电动自行车原产地裁定(NY N344245)
2024年11月, 美国公司Magnum Bikes Inc.向CBP提出申请,要求对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Magnum Lowrider 2.0作出原产地裁定,目的是确定是否适用“301关税”措施。该电动自行车由越南制造的车架与中国制造的零部件组成,最终在中国进行装配。该最终产品中,越南制造部分约占总车成本的35%,包括车架(100%越南制造)、前叉、轮圈、后载架等。中国制造部分约占总车成本的65%,包括电机、电池、电缆、刹车系统、控制器、灯具、齿轮、踏板、鞍座等。
该案的核心问题为:中国组装的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了实质性转变,从而使最终产品的原产地变更为中国。
CBP认为,车架是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的核心部分。该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车架(从直管加工至完整车架)完全在越南制造,且制造过程中的所有部件均产自越南。尽管自行车的大部分其他零部件在中国采购并在中国完成最终装配,但这些加工未使最终产品获得新的名称、特性或用途,与加工前所具有的属性未呈现显著不同,未构成对车架的实质性转变。因此,该电动自行车的原产地为越南,不属于需加征301关税的中国商品范畴。
2. 车辆LED灯原产地裁定(NY N346168)
2025年2月21日,墨西哥公司SL MEX向CBP提出申请,要求对特定“主光束模块组件”(Main Beam Module Assemblies)作出原产地裁定,目的是确定是否适用“301关税”措施。这些模块组件在韩国与墨西哥分阶段进行生产,共涉及14道工序。其中,大多数核心制造过程,包括固件下载、表面贴装技术(SMT)、焊接、涂层、光学检查等,均在韩国完成。关键零部件,如LED光源和印刷电路板组件(PCBA),均在韩国制造。最终组装、外观检查与包装发运在墨西哥完成。
该案的核心问题为:墨西哥对这些车辆LED灯的加工是否构成实质性转变,从而使最终产品的原产地变更为墨西哥。
CBP认为,原产国的判断需综合考量各阶段工艺的复杂性与关键性,以判断最终产品是否通过制造过程获得了新的名称、特性或用途。在本案中,CBP认为韩国进行的LED和PCBA生产过程复杂且具实质性,构成最终产品的本质特征。而墨西哥进行的组装仅为简单拼装,未改变部件的本质,因此不足以构成实质性转变。最终,CBP裁定该LED车灯的原产国为韩国,不属于需加征301关税的商品范畴。
3. 床垫原产地裁定(HQ H312828)
2020 年 7 月 24 日,加拿大公司Innocor Inc.向CBP提出申请,要求对特定床垫商品作出原产地裁定,目的是确认该床垫是否具备根据《美墨加协定》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资格。该床垫为一款特大号泡沫床垫,带有床垫罩。按照产品设计,床垫罩一旦罩在泡沫床垫垫芯上便不再取下。
床垫的制造流程为:床垫罩在中国制造,并作为完整产品进口到加拿大;床垫泡沫的制造、进一步加工成床垫垫芯以及加罩床垫罩均在加拿大完成。床垫垫芯的原材料除两种外均来自美国,非美国原产原材料分别为原产于中国台湾和中国大陆。最终产品床垫将作为零售商品运往美国。
该案的核心问题为:该床垫是否具备根据《美墨加协定》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资格。
CBP认为,首先该床垫不适用《美墨加协定》下的完全获得规则,其次对实质性转变规则进行了分析。
对于床垫垫芯中非原产于美国的两种原材料而言,可以适用《美墨加协定》项下该床垫所属HTSUS子目(9404.21.00)所适用的关税税则分类变更规则,即两种原材料在制造成为床垫后,其HTSUS分类均符合从其他章(两种原材料分别为29章和33章)变更至子目9404.10 —— 9404.30的范围内,因此满足了关税税则分类变更的要求。
对于原产中国的床垫罩而言,由于其成为成品床垫的一部分后,并不符合从其他任何章(该床垫罩的HTSUS 子目为 9404.90)变更至子目9404.10 —— 9404.30的范围内,因此不能适用关税税则分类变更规则。但根据申请方提交的原材料价值信息,由于床垫罩价值不足床垫交易价值的 10%,因此满足了小成分占比标准的要求。
综合上述判定,CBP通过对床垫的不同成分适用不同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认定该床垫最终产品有资格享受《美墨加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
三、 结语
中美贸易战风云变幻,具有诸多不确定性。企业在关注贸易动态发展的同时,也需要做好提前布局,以应对未来局势的变化。对于有美国业务,或者有意开发美国市场的企业而言,熟悉美国原产地规则,有助于企业提前进行战略布局,从容应对美国关税政策变化带来的挑战,迎接未来的每一次机遇。
注释
[1]见19 C.F.R. 134,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9/chapter-I/part-134;
[2]见19 C.F.R. 177,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9/chapter-I/part-177;
[3] 见19 C.F.R. 134.1(b),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9/chapter-I/part-134;
[4]见19 C.F.R. 102.11,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9/chapter-I/part-102;
[5]见19 C.F.R. 10.595,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19/chapter-I/part-10;
[6] 见《美墨加协定》第4章,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agreements/FTA/USMCA/Text/04-Rules-of-Origin.pdf。
三、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能源、通信类产品案件

[1] 约旦工业、贸易与供给部国家生产保护局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光伏电池进行反倾销调查。


化工类产品案件

[1] 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4月1日对自中国和印度进口的2,4-二氯苯氧乙酸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的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27.71%(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率为126.58%)。同时,对中国和印度的涉案产品作出反补贴终裁,中国生产商适用的税率为26.50%-169.63%。

[2] 韩国企划财政部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对自中国生产商康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和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或PET薄膜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

[3] 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4月21日对自中国进口的烷基膦酸酯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的倾销幅度为152.38%~269.02%(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126.45%~243.09%)。同时,美国商务部作出反补贴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的反倾销税率为81.82%-491.21%。

[4] 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4月22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苯胺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36.90-121.79美元/吨,为期五年。

[5] 韩国企划财政部于2025年4月25日发布公告,决定继续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厚度超过10微米的取向聚丙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中国涉案产品适用的税率为2.50%-25.04%,为期五年。

[6]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5年4月29日对自中国和印度进口的2,4-二氯苯氧乙酸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

[7]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5年4月30日对自中国和印度进口的环氧树脂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否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不会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钢铁类产品案件

[1] 越南工贸部于2025年4月1日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普碳及合金钢镀层板卷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中国涉案产品适用的税率为0-37.13%,为期120天。

[2]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5年4月10日对自中国进口的钢钉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3] 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于2025年4月17日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作出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终裁披露,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税,将导致涉案产品的倾销以及该倾销造成的产业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5.50%,为期五年。

[4] 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于2025年4月18日对原产于中国和乌克兰的镀锌钢板作出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终裁披露,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税,将导致涉案产品的倾销以及该倾销造成的产业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建议延长现行反倾销措施,为期五年。

[5] 印度财政部税收局于2025年4月21日发布公告,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18日对进口非合金和合金扁钢制品作出的保障措施肯定性初裁建议,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12%的临时保障措施税,为期200天。同时,对涉案产品设定CIF最低限价,最低限价为675-964美元/吨,当涉案产品的CIF进口价格高于相应最低限价时,不征收临时保障措施税。

[6] 欧委会于2025年4月22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履带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1)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8426、8429或8430项下的无论是否附有橡胶垫、无论是否组装在最大长度为3000毫米的履带链中的,机器上使用的钢制履带板以及8428项下的传送带临时反倾销税为62.50%。(2)欧盟CN编码为8431 39 00、ex 8431 49 20和ex 8431 49 80(TARIC编码为8431 39 00 21、8431 39 00 25、8431 39 00 26、8431 39 00 29、8431 49 20 11、8431 49 20 15、8431 49 20 16、8431 49 20 19、8431 49 80 11、8431 49 80 15、8431 49 80 16和8431 49 80 19),组装在履带链中的钢制履带板税率为50%-55%(履带链节组为 55%、履带总成为50%)。

[7]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印度、意大利、马来西亚、葡萄牙、西班牙、泰国、土耳其、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碳钢丝和合金钢丝进行反倾销调查。

[8] 埃及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对进口热轧板卷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9] 韩国企划财政部于2025年4月2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碳钢或合金钢中厚板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27.91%-38.02%,为期四个月。

[10] 越南工贸部于2025年4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修改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热轧板卷作出的反倾销初裁,修改后的中国涉案产品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19.38%-2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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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越南工贸部于2025年4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修改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普碳及合金钢镀层板卷作出的反倾销初裁,修改后的中国涉案产品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0%-37.13%。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1] 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于2025年4月3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镀锌和镀铝锌板卷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不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决定继续进行调查。

[2]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5年4月15日发布公告,澳大利亚工业与科技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自中国进口的金属硅作出的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自2025年6月4日起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以从价税方式计征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暂定倾销税率为16.20%,反补贴税率为29.40%,暂定倾销和反补贴合并税率为45.60%。


纺织类产品案件

[1] 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4月2日对自中国和印度进口的聚酯加工丝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77.15%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2025年4月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第一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补贴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32.18%-473.09%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2] 欧委会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和埃及的玻璃纤维织物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和对欧盟国内产业构成的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3] 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于2025年4月6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涤棉混纺织物进行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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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5年4月28日对进口针织或钩编织物作出保障措施否定性终裁,决定不对涉案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终止调查。


其他类产品案件

[1] 阿根廷经济部于2025年4月1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牛仔布作出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终止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5年4月4日对原产于中国的枪用卷钉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额为0.380美元/千克,为期四个月。

[3] 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于2025年4月6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一体成型陶瓷马桶进行反倾销调查。

[4] 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聚丙烯瓦楞箱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5]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儿童自行车进行反倾销期间复审调查。

[6]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5年4月9日对自中国、印度、韩国和土耳其的大口径焊管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对自加拿大和希腊进口的大口径焊管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7] 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于2025年4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雾化器临时反倾销税期限延长最多三个月。

[8] 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玻璃纤维门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9]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5年4月11日对自中国进口的铝制餐具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被主张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

[10] 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于2025年4月24日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彩涂板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不建议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继续进行调查,并将本案作出终裁时限延长至自立案起18个月内。

[11] 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玻璃进行反规避调查,审查原产于中国的挡风玻璃是否经由马来西亚出口至巴西以规避现行反倾销措施。

[12] 欧委会于2025年4月25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移动式升降作业平台作出反补贴终裁,中国涉案产品的反补贴税率为7.30%-14.20%。同时,对原产于中国的移动式升降作业平台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作出修改,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率为6.40%-54.60%。

[13] 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会于2025年4月27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厚度不超过1.5毫米的普通金属制成的标准餐具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设定最低(FOB)离岸限价7.84美元/千克,若涉案产品的报关价低于或等于最低离岸限价,将征收1.88美元/千克反倾销税,若涉案产品的报关价高于最低离岸限价,将不征收反倾销税。同时,废止临时反倾销措施。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为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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