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4月1日,董某入职北京某公司。
2014年9月24日,董某出现违纪行为,公司对其作出书面警告处理。
但是,董某拒绝签收《处罚决定》。
《员工手册》规定“拒绝签收公司送达的各类文书,属于严重违纪(如对文件内容存在异议,可写明自己的意见。但拒绝签收文件,将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公司对《员工手册》组织了考试。
当日,公司以董某拒绝签收公司送达文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7709元。
法院认定: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的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同时亦未严重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应属合法有效。
公司解除合法。
案例评析: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未严重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制定制度方面有用工自主权。
但是,单位在制定制度时应注意制度制定程序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制度制定时应通过民主、公示两个程序。
「收藏」规章制度民主、公示流程
否则单位依据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制度解除时,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3-2」《员工手册》没有民主程序,法院怎么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39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拒签公司文件,能否直接开除?
作者:徐云翔来源:劳动法先生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1日,董某入职北京某公司。 2014年9月24日,董某出现违纪行为,公司对其作出书面警告处理。 但是,董某拒绝签收《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