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裁判角度解析主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

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简述 鉴于,主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已经向主债务人重整管理人全额申报债权,在主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进行中,又将保证人诉至法院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简述
鉴于,主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已经向主债务人重整管理人全额申报债权,在主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进行中,又将保证人诉至法院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关于保证人保证责任承担方式及承担时间节点问题,目前实务及理论没有形成一致观点。
针对该问题,笔者通过检索Alpha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检索了相关法律法规、实务理论及法院裁判案例,并进行整理分析,现将检索结果分享如下:
一、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答复》((2002)民二他字第32号)第二条也进一步明确了裁判方式,“……对于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时又起诉保证人的保证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具体审理并认定保证人承担保证金额时,如需等待破产程序结束的,可以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如径行判决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
二、 检索路径
为进一步厘清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裁判思路,以该条为检索对象,借助Alpha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共检索到510例裁判文书。现将该510条案例从地域、时间、审理程序、实体法条引用频率为视角进行可视化分析如下:
1. 地域分布

2. 时间分布

3. 审理程序

4. 裁判实体法条

为增强数据的权威性,笔者将法院的层级限定为最高院、高院及中院,筛选出案例184例。同时,为提高数据关联性,笔者再次筛选出与破产有关的案由及本院认为部分中引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作为判案依据的案件共计119例案件。该119例案例中最高院案例2例,省高院案例17例,中院人民法院案例100例,具体分布情况如图:

三、 裁判规则精选
经过逐一解读上述案件,并未发现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答复》第二条裁定中止诉讼的案例,法院多采用径行判决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进行裁判。该119例案件可根据责任承担的时间划分为驳回起诉、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定期限内承担责任、在执行中扣除已清偿部分及直接判决承担责任但未明确履行期限。

为便于阅读,从相关度、法院层级、发布时间、地域等方面综合筛选典型案例,并将上述三种裁判规则整理如下:
1. 驳回起诉
判决驳回起诉的案件有6例,驳回理由有二:其一为主债务人破产程序未终结,尚无法确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的债权数额;其二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为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驳回起诉。
1) 破产程序未终结,尚无法确定中车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的债权数额为由,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83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大机床数控公司破产程序并未终结,尚无法确定中车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的债权数额,故中车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2) 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为由,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7民终99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第一款赋予了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选择权,第二款则进一步明确了权利人选择申报债权后的法律后果及权利行使期间,即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债权人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须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已在破产程序中向本院申报了债权,目前破产程序尚未终结。在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已对债权行使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暂时无权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
2. 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定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0民终254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保证人连带偿还债权人垫付款2563430.83元及利息122555.48元、律师代理费9669元,于案外人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履行(扣除案外人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受偿的部分)。
【案例索引】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据此,因债权人已在奥博公司破产程序中申报了债权,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应在奥博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
3. 在执行中扣除已清偿部分
【案例索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37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保证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偿还借款本息,在执行过程中,如浦发银行洛阳分行在河南嵩声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已分得款项,应予以扣减。
【案例索引】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461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保证人对主债务人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执行时应扣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通过破产程序已受清偿的部分。
四、 结语
在上述检索案例中绝大多数案例采用了直接判决承担责任但未明确责任履行时间进行裁判,该裁判方式并未实际解决保证责任承担期限,而是将问题遗留至执行程序中。驳回起诉、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定期限内承担责任及在执行中扣除已清偿部分三种裁判方式,虽不是主流裁判观点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务中破产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