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入驻商家因对,电商平台交易规则不满,在自媒体平台发布负面评价的视频,原入驻商家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法人的名誉权?
01、案情回顾
被告刘先生曾是某电商平台的入驻商家,由于对相关交易规则不满,刘先生在三家自媒体平台发布了大量对该电商平台的负面评价的视频,并在视频下方悬挂购物链接售卖针对该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诉讼资料,在网络上引起广泛流传。
某电商平台的运营方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认为刘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故对刘先生及三家自媒体平台的运营方提起诉讼,要求删除相关视频和商品链接,永久封禁涉案账号,并赔礼道歉和赔偿相关损失。
而刘先生表示,自己发布的内容均是描述事实或针对真实事件发表的个人意见,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言论,不构成侵权。
02、裁判结果
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利用自媒体账号发布的视频中含有大量侮辱贬损性语言,已脱离真实客观评价的范畴,侵犯了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的法人名誉权,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案涉三家自媒体平台的运营方在知悉侵权内容存在以后,已经及时的、有针对性的采取了相应措施予以处理,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永久封禁账号这一诉请,考虑到网络经济背景下,自媒体账号并非单纯具有社交属性,还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永久封禁违反了侵权赔偿的必要性原则,不予支持。
最终,天津三中院判决刘先生向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15万余元。刘先生和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和自媒体平台的兴起
人们自由表达的空间被进一步拓宽
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马甲”背后的发言也要受到法律约束
本案中的某电商平台作为知名电商平台应接受公众监督,入驻商户有批评、讨论平台相关规则的言论自由,但要注意正常批评、讨论与侵犯名誉权之间的界限,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在网络上发表不客观真实且带有侮辱贬损性的言论,诋毁法人名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的审理彰显了
通过司法手段打击
自媒体不当言论、净化网络风气的决心
有助于推动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按键伤人”不可取,网络言论需谨慎!
作者:天津三中院来源:天津高法

原入驻商家因对,电商平台交易规则不满,在自媒体平台发布负面评价的视频,原入驻商家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法人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