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不按出资比例,而采用一人一票表决可以吗?

来源:公司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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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东表决权,既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又往往成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焦点。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将自己的意志上升成为公司意志,参与公司治理,从而达到其支配公司、监督管理层和实现自身权益的目的。

导读
股东表决权,既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又往往成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焦点。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将自己的意志上升成为公司意志,参与公司治理,从而达到其支配公司、监督管理层和实现自身权益的目的。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常见的表决方式为“资本多数决”,即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那股东可否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而按照股东人数来行使表决权呢?本次问答围绕上述问题进行。
Q 邵博士,您好!我们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共有五个股东,由于每个人所占股权比例都差不多,为了避免形不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我们准备借鉴合伙企业的表决方式,即一人一票。我们不知道公司法上对表决权是如何规定的?按一人一票表决合法吗?
A 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投票权,是指为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通过股东(大)会而行使的投票权,是股东共益权的一种。表决权是参加股东(大)会的核心权利,只有通过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才有可能将股东个人意志拟制为公司意志,并借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实现其出资资本化收益。行使表决权不仅是使自己的意志上升成为公司意志的途径,更是参与公司治理的表现。股东只有通过表决权实现其股东权利,支配公司、监督管理层和实现自身权益的目的。
表决权,既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又往往成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焦点。在主流的公司控制权分配理论中,谁是资本的所有者,谁就享有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及索取权。这一理论在公司投票权上的表现就是 “资本多数决”,即谁出资最多,谁在股东会上就拥有多数票数,谁就掌控着公司的经营决策。由于“资本多数决”为投票权的分配提供了一种简单的方法,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其运作是高效的。基于不同公司类型的差异,对于表决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可具体概括如下:
第一,基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规定优先于法律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自持股份除外。公司重大事项涉及优先股股东利益时,优先股股东具有表决权。
第二,重大事项的股东表决。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事项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全体+≥2/3):(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2.股份有限公司:(1)股东大会作出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出席+>1/2)。(2)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2/3):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第三,上市公司。1.股东大会作出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出席+>1/2)。如:选举和变更独立董事,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公司债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等。2.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回避+出席+>1/2)。3.管理层收购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回避+出席+>1/2)。4.上市公司下列事项,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2/3):(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5)重大资产重组;(6)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5.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修正方案,须经过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回避+出席+≥2/3)。6.下列事项涉及优先股股东的利益,除须经过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过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普通股:出席+≥2/3和优先股:出席+≥2/3):(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有关的内容;(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5)发行优先股。7.上市公司主动退市、转市的,除须经过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过出席会议的非董监高和非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2/3和非董监高和非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席+≥2/3)。
Q 既然表决权是股东一种权利,那么股东可以放弃行使,那么,应该如何认识股东表决时不投票行为的性质?
A 在实践中,在股东会投票时,确实有部分股东既不表示同意,也未表示反对,只是不发表意见,不进行投票。对股东的这种投票行为,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说应推定为默认,有的说应视为反对或者弃权。个人认为,这些认识都比较武断。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规定或事前有约定,应该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约定处理。如果没有规定或约定,应根据决议事项的性质、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具体处理。
Q 我听说在股份公司中有一种累积投票制度,请问在像我们公司一样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采用吗?
A 我国《公司法》第105条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那么,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仿照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采用累积投票制吗?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公司法》第42条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自由决定股东会表决的行使方式,如果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是符合该条的立法精神的。
Q 由于我们公司每个人所占股权比例都差不多,为了避免形不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我们准备借鉴合伙企业的表决方式,即一人一票,不知是否可行?
A 正如上所述,根据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面的但书就表明允许采用人数决的表决形式,即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可以规定股东会决议可以由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即一人一票。
延伸阅读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资本多数决”的议事规则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不鲜见,这实质上反映了公司表决权在运行过程的异化。为防止公司表决权在运行中走向异化,维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对股东的表决权进行相应的排除显得尤为必要。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上,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条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关联股东的表决权。
二、公司持有自己股份
根据公司法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对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投票权限制的主要理由是防止公司被内部人控制。
三、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没有明确是否可以排除股东表决权行使,但有观点认为,“没有出资就没有权利”是规范股东与公司关系所遵循的公司法基本游戏规则。允许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形式,限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其在股东会上投票的权利,完全符合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设计功能。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四、上市公司就关联事项进行表决时排除关联方表决权
我国《公司法》尚未建立起系统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关于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表述,散见于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文件,例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五、优先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外,在以下情况下,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应该恢复。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章程可约定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故全体股东可一致同意在公司章程或章程修订案中,规定对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予以限制或者排除,该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同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利害关系”的范围。一般为涉及关联交易、未出资的股东、免除股东责任、股东董事、股东监事薪酬等。
此外,《公司法》第124条有关于上市公司董事表决权排除的规定如下: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通过以上分析,违反表决权排除制度形成的决议因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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