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佳士得AI艺术拍卖风波,浅谈AI“训练”生成作品的“版权”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期国际拍卖巨头佳士得官宣首场AI艺术专场拍卖“增强智能”,因五千多名艺术家以“侵害人类艺术家利益”为由联名签署取消这场拍卖的公开信,而陷入舆论风波。

近期国际拍卖巨头佳士得官宣首场AI艺术专场拍卖“增强智能”,因五千多名艺术家以“侵害人类艺术家利益”为由联名签署取消这场拍卖的公开信,而陷入舆论风波。艺术家联名呼吁取消此次AI艺术专场拍卖的理由为:众多AI拍品是在并未征得版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用已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经过AI“训练”生成的拍品,这是对艺术家劳动成果的剥削,是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而佳士得对此的回应是“参与这场拍卖的艺术家通过AI技术延展了艺术表达的维度”。佳士得的回应代表了一种观点:AI不是替代人类创造力的工具只是加强创造的工具,AI的使用是受使用者所控制,是使用者主体意识的体现。
AI“训练”生成的作品,如何确定其“版权”
版权的发生与保护并非一成不变,且与所处时代的科技紧密相连。现今AI技术不断发展,运用AI进行“训练”生成的作品在各行各业也已越来越多见,那通过AI“训练”生成的作品,应如何确定其“版权”?2023年三名艺术家在美国提起了全球首个“文生图”生成物著作权侵权的集体诉讼,美国地方法院以直接认定生成后的图片违反版权法“不太合理”为理,未支持三名艺术家的诉求。我国目前的法律,就AI“训练”生成的作品的保护还未有定论。在实践中,多以现有知产法律法规来对个案进行判定。如,从著作权法规定的原则来确定AI“训练”生成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例如,对于通过AI“训练”生成的作品,可对其在“训练”生成作品时“训练”所用的关键词及参数、对创作者创作活动本身与AI“训练”生成的作品之间的关联性……的认定来确定AI“训练”生成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当AI“训练”生成的作品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可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
以发展视角看待AI“训练”生成的作品可能引发的商业摩擦
不仅在专业领域,人们生活中的很多方面也已与AI紧密相连。就传统的人类劳动创作出的作品与AI“训练”生成的作品之间引发的商业摩擦也需以发展的视角来看待。就如,此次佳士得AI艺术拍卖风波,是跳过一级市场而直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的AI艺术专场拍卖所引发的风波。若是先被一级市场充分接受后再进入二级市场,是否不会引发如此之大的风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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