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通知》”)。《通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19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意愿结汇适用的机构主体、资金来源和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结汇资金使用的管理。
相较于19号文,《通知》在如下方面进一步推进了资本项目结汇管理的改革:
1、在全国范围内允许境内企业的外债资金意愿结汇
《通知》规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企业”)的外债资金可以选择意愿结汇的方式办理结汇手续。据此,通知在19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意愿结汇的适用范围继续扩大至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2)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和(3)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资金。
《通知》将外债资金纳入意愿结汇的范围,体现出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自本年年初起对外债监管的变革理念。人民银行于2016年1月和2016年4月相继发文,将企业跨境融资由审批制改为签约备案制,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外债监管制度。对外债资金实施意愿结汇,可以理解为是对人民银行的规定在外汇操作层面的补充。
截至目前,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受限于其他现行法规对境内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的限制性规定)。
2、缩减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结汇资金使用的“负面清单”的范围
《通知》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具体操作规定,较19号文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结汇资金仍需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并在使用上受限于《通知》的规定。与19号文相同,《通知》规定的资金用途继续沿用负面清单模式,即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资金除负面清单所列用途外,可自由使用。
本次《通知》中所列的负面清单的内容相较于19号文并未有过多的变化,但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19号文,《通知》取消了以对于“向关联企业提供人民币委托借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借贷)”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等负面清单事项,进一步放开了对于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结汇资金使用的限制。
3、明确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结汇资金使用的原则
19号文颁布后,在实践中,不乏银行以经营范围不包含“股权投资”为理由拒绝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其依据往往是19号文负面清单中有关“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的规定,从而认定资本金结汇资金可以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仍以该股权投资行为明确包含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内为前提。因此,虽然19号文对非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一般性外商投资公司通过资本金结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已经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上述公司以资本金结汇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仍然存在诸多障碍。
相比19号文,《通知》中也明确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结汇资金使用的原则,即“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明确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结汇资金在经常项目下的支付受其自身经营范围的限制,而资本项目下支出则以法律法规许可为限。因此,若按照《通知》进一步解读19号文精神,其将可能进一步为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使用资本项目结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方面提供便利。但对于《通知》的解读及有关实践情况,还有待进一步验证。
附:《通知》与19号文相比较的重点修改 
汇发[2016]16号文——进一步推进资本项目结汇管理的改革
作者:许莹 赵云知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2016年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通知》”)。